面對環團連日指控「行政院、經濟部濫權,護航亞泥取得礦權展限」一事,經濟部次長楊偉甫昨(19)日下午召開記者會回應,「亞泥展限查無不法」,再舉去年11月由行政院政務委員主導的協調會會議記錄強調「舊礦權展限毋需適用《原基法》知情同意權」。
今(20)環團再度站上街頭,以「不期不待、沒有傷害」回應昨日經濟部答覆,嚴正要求蔡政府正視亞泥展限案;同時呼籲立法機關盡速將《礦業法》修法一案排入臨時會議程審查,修改《礦業法》第31條、第47條,並落實資訊公開、公民參與機制。
《礦業法》霸王條款,礦權展限業者說了算
經地球公民基金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盤點《礦業法》修法重點,指出,首要必須修改的條文就是《礦業法》第31條、第47條。地球公民基金會山林國土組研究員潘正正指出:
(1)2003年《礦業法》修法時將第31條礦業權展限從「須經主管機關准駁」改為「非表列情形不得駁回」;甚至礦區假使因情勢變遷以致無法展限,主張駁回展限的機關必須補償業者損失。
(2)《礦業法》第47條規定,若礦業權者未能與土地所有人、關係人達成協議,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處;就算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不接受調處時、再提起民事訴訟,只要礦業權者得於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申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就得以先行使用其土地。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秘書長謝孟羽指出,亞泥礦區原住民族就是因為《礦業法》第47條規定,亞泥可在不經過居民同意之下就強行使用土地、直接開採,「甚至居民是等到爆破才知道自己家旁邊要開礦。」完全罔顧居民知情參與權。

礦務局保護廠商利益「商業機密」不公開
不僅居民難參與了解自家旁的採礦開發案,潘正正也表示,參與礦業議題三、四年來,都被礦務局以「商業機密」為由,從未從礦務局取得企業採礦資料,「就連國會議員都難以取得。」
地球公民基金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紛紛表示,上述兩個條文實為《礦業法》霸王條款,不僅讓行政機關被架空,更未顧及知情同意權、公民參與權,甚至侵害土地所有權人、關係人財產權,必須予以修改。
環團:歐盟國家採礦時,就需提出「關礦計畫」
除了開礦前的審議、參與必須修法落實以外,潘正正表示,主管機關實質審查礦權申請展限時,也應該落實經濟效益評估,「甚至立法院應該參考歐盟國家,在採礦前就提出『關礦計劃』,」以確保礦廠關閉後的在地社會經濟、自然環境得以恢復,而不是以經濟發展綁架在地居民從事開礦工作。
「如果企業不能扛起更多社會責任、引導社區發展,那就是把社會成本、環境成本外部化。」潘正正表示。
地球公民基金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再次盤點目前《礦業法》缺漏,嚴正呼籲立法院盡速排審礦業法;同時向蔡政府喊話,認為放行亞泥的行政院、政委應該要負起政治責任,「台灣人民不能接受亞泥取得展限。」環團將在6月25日下午三點從行政院出發,向蔡政府發出抗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