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宜蘭代理縣長陳金德就任不到滿月,即在宜蘭掀起狂潮。前任縣長為遏止農地炒作,規定農舍興建需「臨側臨路」該項政策已被農委會納入全國規範,同時針對農地非農用的違規地主,加課地價稅與房屋稅。陳上任後立即翻案,包含加課房屋稅退回地主、主張農舍臨路臨側是「違法違憲」將另定法規,引發外界評論,宜蘭將重起農地炒作狂瀾。
《上下游》於11月23日專訪陳金德,針對上述議題提出看法。以下文字與影音內容為陳金德口述,上下游編輯室摘要整理。外界對陳金德說法的回應,請點選這裡。

農舍是農地上的房子,不是農民的房子
農發條例89年修正之前,農地的買賣移轉只限於自耕農,89年修法後,自然人(不具農民身份)可以購買農地。到底是要確保糧食安全維護農地,還是避免參加WTO農村會破產,讓農民有翻身的機會?這兩派有非常激烈的辯論,後來立法院就通過修農發條例,讓農地可以給自然人購買,當時彭作奎(農委會主委)就辭職,今天對農地的辯論,當時都辯論過了。
農發條例修正之後,農地本來就可以蓋房子,所以農舍比較正確的定義,是農地上面的房子,是「農地上的農舍」,而不是「農民的農舍」,他是「土地上面的房子」,不限定說「農民的房子」。
內政部並未要求農舍需「矩形配置」,農委會暗度陳倉
按照法律,農發條例的第18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地方機關、地方主管機關,要來核定農民蓋農舍的時候,有兩個原則,第一個原則就是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第二個就是不影響農村發展,那麼地方主管機關在不違反這兩個原則的之下,來核定這個農舍。
這第一個核定主管機關是地方政府。第二個他授權內政部,內政部再會同農委會,去制定一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了一些興建農舍的資格,比方說要取得農地至少兩年以上,取得一些證明說確實有做農用,根據這些條件你就可以去建農舍。
到了民國104年,宜蘭縣府訂了一個「宜蘭縣農業用地興建的審查辦法」,規定要先建農舍的時候,必須要「臨界線臨路」,然後要「矩形配置」,後來中央也根據宜蘭縣的作法做了修正,內政部修改「農業用地新建農舍辦法」,授權農委會制訂關於農業經營計畫書的格式,申請人必須依照農委會的格式填寫後,送請地方政府審查。
那你看農委會他根據授權訂了什麼格式?他訂了格式叫做經營計劃書的四點二號,他本來講「農業用地」的配置,他(農委會)偷偷地改成「農舍配置」,這兩個差在哪裡?「農業用地」指的是百分之百這塊地,那農委會把他講的是「農舍用地」的配置,這個就是把範圍縮小在農舍,但是內政部並沒有授權要求農民一定要矩形配置,配置在臨界線臨界道路,事實上都沒有。
然後,農委會就發函給各縣市政府,「請貴府依轄內農業生產自治法規個案情形審查參考」,那就是說農委會發給各縣市政府的這個東西,只是給你參考。但是這個現在執行起來,變成唯一的依據,不遵守不行?
農舍臨路臨側違法違憲
我為什麼會說他(農舍需臨路臨側)是違法違憲呢?如果這個東西是有拘束力,是強制的,那我認為他是違反憲法所保障的人民的財產權的保障,非依法律不能去剝奪侵犯,那這塊地是農民的,是他的財產權的處分,除非你在「農發條例」裡規定。
那為什麼不在農發條例訂呢?因為農發條例是法律,法律是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立法院不可能通過「限制農民蓋農舍蓋在邊邊角角」的這樣的規定。

農舍興建辦法不是法律,農民不需要遵守
我們姑且不論農委會這個經營計畫書的格式是否合法合憲,基本上他是一個「命令」,對下級單位宜蘭縣政府來講,這個命令固然是錯的,現階段我們還是要遵守。
如果從農委會陳吉仲副主委還有法規會張執行長開記者內容來看,他說中央這個規定,是一種「行政指導」,他講了六次(笑),什麼是行政指導?在行政程序法165條,就是針對特定人,行政機關針對特定人,他基於一個什麼樣的政策目的,來指導你這個特定人,你申請的時候要這樣做或不這樣做,行政程序法的行政指導,那166條,被指導對象是可以拒絕的。
我們認為這就是要求下級機關,宜蘭縣政府或各級政府,當農民來申請農舍的時候,對農民的一個行政指導,說你房舍蓋在這裡,這樣能達到一個最大的耕地面積,我們把他定位成這個樣子,那農民可不可以拒絕指導,是可以的啊,按照行政程序法,因為這個不是一個拘束力的命令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