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府將在下週二(4/15)公告成立「桃園觀新藻礁野生動物保護區」, 林務局認為保護區劃定後,將有助於棲地維護、藻礁復育。不過多年來,桃園民間一直主張劃定「自然保留區」,桃園在地聯盟理事長潘忠政說:「保護區保護的主體是野生動物,把藻礁當成小三,不是真正要保護藻礁,自然保留區才是王道。」
觀新藻礁 桃園縣府劃設野生動物保護區
桃園縣府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設立「桃園觀新藻礁野生動物保護區」。保護區面積共396公頃,分成三級規劃,包括採許可制進入的核心區76公頃、開放環境教育與科學研究的緩衝區101公頃、漁民可維持傳統捕撈的永續利用區219公頃。
桃園縣府指出,觀新藻礁具有豐富的物種多樣性,動物密度是高美溼地的五倍、香山溼地的八倍,劃定為野生動物保護區後,可深化棲地維護、藻礁復育,並解決藻礁的結構性污染問題。
台灣最大面積的藻礁就在桃園沿海,南北綿延約二十七公里。 提供/潘忠政
從「開腸剖肚」到「溫水煮青蛙」
目前台灣最大面積的藻礁就在桃園沿海,南北綿延約二十七公里。二○○七年時,中油開挖海底天然氣管線供大潭電廠使用,被環保團體批評為對藻礁「開腸剖肚」,因此桃園藻礁議題開始受到較多輿論關注。長期的工業廢水污染,使得二十七公里的藻礁地景與生態遭受破壞,只剩觀音、新屋一帶的四公里藻礁生態較為「正常」。
目前桃園縣府規劃的觀新藻礁野生動物保護區,其中的76公頃核心區,就是礁體最壯觀的區域。桃園在地聯盟理事長潘忠政說,目前藻新藻礁的生態也不樂觀,雖然沒有七年前中油「開腸剖肚」那般生態浩劫,但情況轉為「溫水煮青蛙」,動物數量一年不如一年。因此桃園的民間團體一直主張設立「自然保留區」。

野保區內藻礁受污染 舉證不易
關於野生動物保護區與自然保留區的差別,潘忠政解釋,藻礁是自然地景,適合文化資產保存法,成立自然保留區,對於生態造成的影響都可能追究、判刑。而野生動物保護區,雖然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科以二十萬到一百萬的罰金,但針對的對象是獵捕宰殺保護區內的野生動物,至於藻礁受到污染、破壞的情況,「非常難舉證,不容易追究刑責」。
因此潘忠政認為,成立自然保留區才能有效保護藻礁。對於目前桃園縣府公告劃定野生動物保護區,潘忠政認為「至少有起碼的保護,勉強可接受」。不過他也說「保護區保護的主體是野生動物,把藻礁當成小三,不是真正要保護藻礁, 自然保留區才是王道。」

要遏阻的是工業廢水污染,而非漁民生計
對於觀新藻礁的保育,桃園縣府選擇野生動物保護區而非自然保留區的考量是,要兼顧在地漁民的需求。潘忠政認為,藻礁保育要遏阻的是工業廢水污染,而非禁止在地漁民的傳統維生型態,若成立自然保留區,漁民駕駛漁船出海對藻礁沒有影響,至於岸邊漁撈行為,地方主管機關也可規劃許可制。
「如果工業廢水污染一直沒有改善,不只藻礁地景、生態受破壞,漁民的漁獲也會受影響, 難道我們一定要看到生態大崩壞,才會覺醒嗎?」潘忠政說,他們將持續舉辦藻礁健行、淨灘音樂季等活動,讓更多公民關注藻礁議題。
五月四日上午,在永安漁港北岸公園,桃園在地聯盟將舉辦「2014珍愛桃園藻礁第三屆千人健行、淨灘、音樂會活動」。(http://ppt.cc/Hogn)
桃園在地聯盟持續舉辦藻礁健行、淨灘音樂季等活動,讓更多公民關注藻礁議題。 提供/潘忠政
觀新藻礁野生動物棲息環境範圍示意圖 提供/林務局
劃設野生動物保育區(野保法)或自然保留區(文資法),其實各有見解。
1. 文資法比起野保法採取較嚴格之限制(文資法84條),但他主要規範的是營建工程(文資法86條),涉及改變或破壞自然保留區之自然狀態訂有罰則(文資法94條);
2. 野保法涵蓋的範圍比較多,包含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發利用等行為(野保法第8條),針對發生破壞野生動物之棲息環境致其無法棲息者訂有罰則(野保法43條)。
3. 藻礁保護的重點是工業廢水排放的處理,這在兩個法規內都有規範,也有對應的罰則,但在執行上,野保法有林務局保育警察的配置(野保法第22條),相較於文資法主管機關的多頭馬車(文資司、營建署、林務局…),野保法事主較專一。
文資法第 84 條
自然保留區禁止改變或破壞其原有自然狀態。
為維護自然保留區之原有自然狀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任意進入其
區域範圍;其申請資格、許可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文資法第 86 條
發見具自然地景價值者,應即報主管機關處理。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具自然地景價值者,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主管機關處理。
文資法第 9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七、違反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改變或破壞自然保留區之自然狀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野保第 8 條
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經營各種建設或土地利用……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實施農、林、漁、牧之開發利用、探採礦、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修建鐵路、公路或其他道路、開發建築、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用地或森林遊樂區、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發利用等行為,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經層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為之。
野保法第 22 條
為保育野生動物得設置保育警察。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團體得置野生動物保育或檢查人員,並於野生動物保護區內執行稽查、取締及保育工作有關事項。必要時,得商請轄區內之警察協助保育工作。
野保法第 43 條
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為各種開發利用行為者,處新臺幣
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及第十三條規定,不依期限提出改善辦法、不
提補救方案或不依補救方案實施者,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
罰鍰。
前二項行為發生破壞野生動物之棲息環境致其無法棲息者,處六月以上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