杉原棕櫚渡假村開發案有條件通過後,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言明,杉原棕櫚度假村適用舊的環評法規,環保署愛莫能助;昨日行政院長林全辦公室也表態,杉原案需與原住民協商,才能真的開發,反開發環保團體、原住民族人出面要求原民會表態,要求捍衛原住民族權利,阻擋開發案。
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簡稱《原基法》)第21條,該條文明定所有開發業者,想利用原住民族土地,必須經由原住民族同意才能進行實質開發,但杉原棕櫚渡假村並未經過這個程序,這是杉原灣環評「有條件」開發通過的「條件」。
原民會神隱惹議 昨日受訪說明
各界呼籲原民會依《原基法》出面發聲,然而從最終環評到昨日原住民至行政院抗議,原民會均未出面,除了發出新聞稿,也不接受外界採訪,被外界批評「神隱」,昨(6)日傍晚,原民會土地管理處長杜張梅莊接受上下游採訪,指出原民會的種種限制,導致難有實質作為。
(1)《原基法》沒罰則,原民會只能反覆申明
杜張梅莊解釋,《原基法》沒有訂定若違反21條會有那些罰則,故而原民會並沒有因業者違反《原基法》第21條,所以不能開發的「准駁權」,導致最終只能屢屢重申要開發單位守法的立場。
他進一步說,今年1月初原民會已公告《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簡稱《部落同意參與辦法》),針對諮詢、諮商、同意、土地開發等給予明確定義。
所謂「諮詢、諮商」,意指提供充分且有效傳遞的資訊,「同意」則表示原住民族基於充分知情,而且基於自由意志下,在諮詢後表達接受的立場。因此外界認為只要「問過就算諮詢」、參與便合於《原基法》的說法並不存在。
同時,部落會議人數須達全部落原住民家戶數的一半以上,並且過半同意後,才具有「贊成」的代表性。例如,杉原灣開發案,雖然有找了一些部落居民表示「歡迎開發」但是,按照並沒有按照上述程序,真正取得部落的「同意」,因此不算完成程序。
但是,因為原基法未定罰則,所以就算業者違法,原民會也沒辦法,是否希望立法部門提供解套方案?杜張梅莊說「暫且不在考量內」,因為問題的解決在於業者、受理開發申請的政府單位,是否有將《原基法》納入考量。
從台東千里迢迢來到台北,就希望政府真正重視原住民族的權益。(圖/潘子祁攝)-1.jpg)
(2)原民會沒有基層窗口,只能待送案中央後才掌握
另外,開發案都發生在各地方縣市,但是各縣市政府並沒有直屬於原民會的機構,即便各地方縣市政府自有原住民族委員會,但其上級機關都是縣市政府,並非中央(行政院)的原民會。
而原民會和各縣市政府主管族群事務的機構並非上下直屬關係,更非平行關係,只能算是「夥伴關係」,在公文傳遞、事務委辦等實務工作上「較不穩定」,需要彼此磨合。若磨合困難,也只能寄望縣市政府、鄉鎮公所協力「把關」《原基法》的落實,但縣市政府自有考量,故而類似爭議開發案,最後還是都得由中央政府表態,才有「喬事」空間。
簡單來說,就是縣市政府要不要尊重《原基法》,原民會跟本無權可管,時代立委Kawlo Iyun Pacida(高潞‧以用‧巴魕剌)諷刺,《原基法》只適用在「原民會辦公室」,從未真正保障原住民族權益。
對此,原民會是否會朝向擴編人力,或在地方設置辦事處,來落實《原基法》?杜張梅莊說,理論上很想,但在組織再造時並無相關資源挹注,恐也只能淪為空想。
杜張梅莊坦言,在《部落同意參與辦法》公告後,的確還沒有聽聞哪個部落、鄉鎮依此辦理諮詢會、部落會議,而原民會雖屢屢和地方政府座談,也嘗試和業者接觸,但多數業者反應都還未將《原基法》的精神視為開發的必要條件,或不能理解開發與《原基法》到底有何關係,「我們很希望未來從事開發的業者能夠了解這點。」
立委:原民會自我限縮 甚至反對立法
面對原民會種種說法,Kawlo Iyun Pacidal(高潞‧以用‧巴魕剌)批評原民會根本自我限縮。
她說,今年4月針對《原基法》第21條提案修法,直接明文規定如果不經部落同意而取得行政同意、進行開發,該項行政行為不具效力,但當時原民會以「行政行為樣態繁多,一概適用,其實務推動是否具可能性與可行性,仍應多予考量。」
換言之,當時Kawlo Iyun Pacidal曾希望透過修法讓原民會具有落實《原基法》21條的裁量、准駁權利,但原民會卻反對、認為有實務困難,「根本自打嘴巴。」而對於原民會缺少地方層級單位,她則說新政府、行政機關應該想辦法解決,而不是以「困難」二字輕輕帶過。
但原民會的說法,看在立委Kawlo Iyun Pacidal(高潞‧以用‧巴魕剌)眼裡,完全是自我設限、「自打嘴巴」,她表示今年4月早已提案修法、希望賦予原民會管理權限,但原民會反對修法,而且面臨行政困難時應設法提案解決,而非以「困難」二字帶過。
說,現行原基法僅適用於「辦公室」,要原民會對東海岸開發真正表態。(圖/潘子祁攝).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