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時叡/從甜心牧場到中崎專區,成《有機農業促進法》關鍵案例,是否能保護有機農業?

文/董時叡(中興大學農業暨自然資源學院副院長、有機農業推動中心執行長)

最近幾個月來,有兩件與有機農場相關的徵地糾紛引起各方注意。一個是台南的甜心牧場與台南市政府綠能產業園區的爭地,一個是高雄中崎有機農業專區對上高雄市政府規劃的橋頭科學園區。兩個事件的共同點,都是地方政府和有機農民各站在相對利益的一端,爭取公有土地合法使用權,而地主都是台糖公司。

兩場論戰中對立的雙方,都卯足勁據理力爭,目前看起來都沒有絕對獲勝的一方。論戰也進入法規為主的適法性攻防,最常被雙方引用的法規是《有機農業促進法》,但因雙方對個別條文難免都有各取所需,各自表述的堅持,有時不免淪為斷章取義或曲解該法意涵的窘境。加上少數不明究裡的人員,對有機農業定義的片斷詮釋和誤解,不但操弄「真假有機」模糊焦點,更折損《促進法》通過的正面價值。

筆者嘗試以本文釐清近日論戰中對有機法規的曲解之處,同時也對解決僵局提供個人淺見。希望化衝突為轉機,創造一個可能雙贏的局面,而最大受益者將是環境和下一代的未來。

面對危機、牧場團隊特別設置告示牌,為宣示有機農業的領域。拍攝_林吉洋

一、取得有機轉型期驗證,即符合有機農場經營事實

以甜心牧場案例來看,最近有兩起援引《有機農業促進法》事件引起關注,一個是台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發函給牧場的一份公文,內容特別提到「貴牧場自108年4月承租台糖港墘農場土地栽種有機作物,截至目前僅取得有機轉型期驗證,依107年5月通過之有機農業促進法規定,該土地尚未取得有機認證,顯與事實不符…..」。

簡而言之,台南市政府認為,甜心牧場雖取得有機轉型期驗證,但依據有機農業促進法,並不具有有機農場經營之事實。這論點其實與《有機農業促進法》條文是背道而馳,甚至可說抵觸了該法的規範。

《有機農業促進法》大致上可歸類是一種基本法,除了前兩條文在陳述宗旨和主管機關外,其對於符合有機農業相關的要素,都列在第三條條文中。該法第三條共列了十一款與有機農業相關的要素和定義,而其中很明顯的是,「驗證是有機農業審定中最重要的程序」,這也是全世界有機立法的共通性。

其中第十一款說明,驗證是「指驗證機構與農產品經營者以私法契約約定,由驗證機構就特定農產品之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是否符合本法規定,予以審查之過程」。因此驗證過程基本上是針對農產品,而該條文第六款也說明了「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指農產品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於轉型為有機農產品之期間內,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驗證基準,並經依本法規定驗證合格者。」

所以依據第三條之內涵,明確指出所有農產品,凡是通過該法訂定之驗證基準者,都算是廣義有機農業生產的產品,所以既然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是要依據既有有機農產品驗證基準做驗證,當然包括在有機之範疇。

另外,《有機農業促進法》第四條第二項亦提及「前項主管機關應推廣之有機農業,包含未經第三條第十一款驗證之友善環境耕作。」可見本法承認兩種有機農業,一種是經過驗證,另一種則是未經驗證(即友善耕作),所以經過驗證的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歸類為有機經營的產品,是毫無疑義的。

甜心牧場創辦人徐紫珊手持有機驗證證書(圖片來源/徐紫珊)

有機轉型期與有機的要求基準一致,僅是時間先後

其實有機轉型期和真正進入有機經營之差別,只在於時間發生的先後,農產品驗證程序上,一定是先進入轉型期,才會到有機驗證階段,兩者在農事操作或農法上要求基準都是一樣的。只是一般在轉型期,因為經營方式由非有機到有機管理方式的改變,經營者、土壤、動植物以及整個生態體系,都需要重新對不再投入化學資材所產生的巨大變化,經歷一段不算短時間的調整,所以會影響到生產的品質和產量,而這段轉型期一般依土壤、動植物和環境恢復的進程不同,可能平均需要約三年才能進入有機期。

有些人會誤認為有機轉型期,就是要求寬鬆期,可以使用少量的化學農藥資材或化肥,只是在收成時的產品農藥殘留要合乎有機規範,這其實是很大的誤解。因此有機轉型期與有機經營期之差別,打個比喻,就像當兵時期先有新兵訓練期,之後進入下部隊服役期,只有發生時間先後的問題,沒有資格斷續的問題。不管新兵訓練和下部隊的服役者,都具有軍人身份,而新兵訓練時期其實可能操得更厲害,要求更多,而按照兵役制度規定,沒有人可以跳過新兵訓練,直接下部隊的。

同理可以說明,不會有一塊農地的產品是不經過有機轉型期,直接取得有機經營的驗證,當然承租土地的農民,起點一定是從有機轉型期開始。其實有機轉型期在經營困難度和市場接受度上,對於農民都是很大的挑戰,甚至因為還未到有機經營驗證,市場認知上只能賣到慣行農產品的價格,因而熬不過去的不在少數,所以轉型期經營的農場,不應該被社會制度歧視和排斥,尤其對於剛加入有機農業的青年,市場機制更應給於支持鼓勵。

台南市政府以甜心牧場一開始承租台糖土地,只取得有機轉型期驗證,據以判斷其未採取有機農業經營方式,推論是一種違反和台糖契約的行為,這其實是和《有機農業促進法》牴觸的,而如果據此要求台糖公司與甜心牧場解約,更是絕對不合理,也違反社會正義的。

二、有機轉型期農產經營者,依法享有公有土地租約保障

另外一個甜心牧場遇到的問題,是有關公有土地租約能否適法和延續的爭論,這問題也發生在高雄中崎有機農業專區,在此也就《有機農業促進法》所提10年租期保障的法律論述,做一說明。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七條指出「前項農產品經營者承租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並依 『第三條第十一款通過驗證』者,其土地租期應給予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之保障, 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三條有關租期之限制。」

根據《國有財產法》限制國有土地的租期為6-10年,但當年立法者為推動有機農業發展,特別在促進法中將此限制予以放寬,給予有機農產品經營者10-20年的租期保障權利。而在轉型期的農場,亦享有租期保障權。

正如前面所述,《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三條第五款已說明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是依有機驗證基準「驗證」合格的農產品,其經營者自屬本法第七條所稱之「通過驗證」者,當然可以享有承租國營事業(台糖)土地十年以上的租期保障。

中崎農場土地租約保障權,可溯及既往至促進法施行前

據報導,內政部營建署就認為中崎農場土地租約(2018.1.20-2023.1.19)早於《有機農業促進法》生效時間(2019.5.30)而不適用該法,其實中崎有機農業專區租期保障權,是可溯及既往至促進法施行前。

依該法授權訂定之《承租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作為有機農業使用優惠辦法》 第五條第二項後段說明:「本辦法施行前已通過驗證者,其租期保障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算。」換言之,全台灣承租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用地的有機農產品經營者(含轉型期),只要是在2019年5月30日前有取得驗證資格的事實,除非在這期間喪失驗證資格或是有違反承租契約條款的情形,不然都可享租期保障權至至少 2029 年5月30日,這點在法律上是毫無疑義的。

中崎農場農友曾金柱批評政府片面推翻租約承諾(拍攝/林吉洋)

三、 「無塵室產物才是有機畜產」說法,是誤導且違逆世界潮流

近日某週刊撰文,針對有機畜牧經營之可能性,引述某位人士說法,認為「台灣少數的幾家有機農場,幾乎都是蓋無塵室『伺候』寶貝雞鴨…..一生之中,雙腳從沒踩踏過自己拉的鴨屎….」,以此影射甜心牧場的「非真正有機」經營方式。然而,以所謂「無塵室」經營才是有機畜牧養殖的觀念,是對有機農業經營或有機農法的深切誤會和誤導。

基本上,台灣訂立的《有機農業促進法》因是基本法性質,所以對於有機農業操作方式或農法規定,著墨不多,大多另以子法或基準詳細規定。而在有機畜產養殖方面規定,主要是依據有機畜產品驗證基準,參考國內外的有機飼養或放牧基準及技術,筆者於有機領域研究數十年,尚未見過任何資料,支持這位人士對有機畜牧的見解。

事實上,綜觀國內外有機畜產養殖,都是主張飼養的動物,要多與土地接觸,多接觸土壤中的有益菌,享受更大的戶外活動空間,而糞便則回歸大地,如此才符合自然和兼顧動物福利的原則。以無塵室的環境要求,去質疑諸如甜心牧場這樣的有機農場是否符合有機要求,其實是與世界潮流逆向的思維。

四、 衝突並非無解,以「農林牧綜合經營促進區」合作共存?

關於甜心牧場事件,筆者個人的建議是,台南市政府推的綠能產業和甜心牧場追求的有機農業,本質上都是以環境永續發展為目標,是否可以思考各退一步,以合作的方式共同發展,追求一個兩邊都能順利發展,甚至相輔相成的折衷方案?

例如根據《有機農業促進法》第六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其轄區條件逐年檢討及開發設置有機農業促進區,並鼓勵民間合作生產或共同運銷組織參與設置。而該條文也提及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可供農業使用者,應優先設置有機農業促進專區。

具體來說,如果台南市政府願意將徵用的台糖土地再釋出一些,成立有機農業促進專區,讓更多有志於從事有機農業的民眾來此耕作,這個區塊不但能成為甜心牧場與綠能園區中間的隔離帶,將可成為台灣第一個「農林牧綜合經營」的有機農業專區,更能成為台南市農業發展亮點。

這個模式不但能創造綠能園區與有機農業雙贏的局面,也讓環境和下一代皆能受益。而這個合作可能性,應該也適用於高雄中崎有機農業專區與高雄市政府規劃的橋頭科學園區之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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