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南廊道爭議02》當綠能成最高指導原則,政府球員兼裁判犧牲漁業權,環評淪橡皮圖章

(續前文)離岸風電電纜竹南廊道的選址,對當地定置漁網造成空前衝擊,漁民更完全被蒙在鼓裡,引發抗議。

最後經濟部與廠商以另行規劃避開定置漁網作業權區的替代方案而通過環評,然而,該舉被質疑是為了如期在4月份完成廠商的招標選商工作、加速綠能推動的權宜之計,犧牲漁業權與公正性。目前風場及電纜開發仍在周邊海域進行,替代方案對利害關係人影響衝擊不減,卻仍缺乏評估。

漁權中心研究員吳斐竣指出,竹南廊道爭議再次暴露海域規劃不足與法律衝突的問題。在環評程序欠缺專業與公正性的狀況下,環評對開發案先上車後補票,他嘆息道:「環評已淪為經濟部的橡皮圖章。」

經濟部規劃竹苗外海10座離岸風場上岸的竹南廊道分別有3處上岸點,其中有兩處將穿越定置漁業權區,暴露出海域規劃不足與法律衝突的爭議。(圖片提供/漁民權益與環境永續中心)

漁權團體:先上車後補票,環評淪為橡皮圖章

吳斐竣直指,海纜施工須整地,海床整平後才能埋下海纜,10 座風場代表 10 次工程,激烈的擾動恐會衝擊定置漁場。而且龍鳳漁港是觀光漁港,以定置漁場漁獲為主,吸引消費者跟觀光人潮,如果定置漁場經營困難,連地方的觀光經濟都會受到衝擊。

離岸風電開發程序中,環評審查是重要的把關機制,理應為自然環境跟社會文化把關,然而環評會議在發現廊道跟漁業權發生衝突後,僅僅要求廠商去疏通定置網漁民,而且環評機制先讓開發商取得環評通過,承諾事後調整方案,以便在 4 月完成選商。這種先上車後補票的模糊做法,讓環評已經失去意義。

此外,竹南廊道爭議牽涉漁民權益,環評會議卻無漁業專家協助評估漁業衝擊,過程中漁民必須自己舉證風電開發造成的損失,這讓漁民感到不受尊重,形同任人宰割。

定置漁場與竹南觀光漁業經濟息息相關,吳斐竣認為離岸風電開發不該以犧牲漁業權作為代價。(攝影/林吉洋)

政府內部早已預設,為加速離岸風電開發,環評制度不審漁業權

對於漁民批評環評欠缺漁業與海洋資源專業性,環保署在 2 月 6 日協調會中曾表示,「環評委員會有人數限制,無法涵蓋所有專業領域」,僅能邀請海保署、漁業署、苗栗縣府等主管機關參與審查,但跟據記者調查,環評審查「原則不討論漁業權」,早已是政府內部推動離岸風電開發的共識。

因各部會只管核發許可,將爭議簡化為補償問題或以綠能為國家重大政策為由犧牲民眾權益。本案爆發之後,凸顯行政院指導的平行審查原則,無法根本性解決海域規劃不足的問題,最終導致定置漁業權與風電海纜廊道發生衝突。

平行處理指的是環評審查僅以環境、生態議題予以審查,非關環境生態的議題,指示環境部之環評制度盡可能簡化或無須處理,由主管部會依權責處理,例如漁業權議題簡化為漁業署審查,海域許可及海岸管理法交由內政部審查。

離岸風電政策推動近十年,經過航道爭議、遠岸近岸業者惡性競爭、漁民抗爭航道禁漁令等爭議,如今進入第三階段開發,依舊發生缺乏海域規劃,導致電纜廊道直接穿越定置漁業權事件,再次印證政府長期放任離岸風電在規劃不足與法制化不足的狀況下推動。

離岸風電推動初期,行政院指示為加速風電開發,各部會平行審查,海域用地由內政部核發許可,簡化環評功能,卻無法彌補規劃不足造成空間衝突問題。(圖片來源/政府公開文件)

然而各部會只管核發許可,將爭議簡化為補償問題或以綠能為國家重大政策為由犧牲民眾權益。本案爆發之後,凸顯行政院指導的平行審查原則,無法根本性解決海域規劃不足的問題,最終導致定置漁業權與風電海纜廊道發生衝突。

離岸風電政策推動近十年,經過航道爭議、遠岸近岸業者惡性競爭、漁民抗爭航道禁漁令等爭議,如今進入第三階段開發,依舊發生缺乏海域規劃,導致電纜廊道直接穿越定置漁業權事件,再次印證政府長期放任離岸風電在規劃不足與法制化不足的狀況下推動。

開發商依循經濟部劃設的竹南廊道,規劃的電纜上岸路線,卻直接穿越訂置漁場,衍生為一場風電開發與漁業權的法律爭議。(圖片來源/環評資料)

內政部認為海域空間可相容使用,明顯與《漁業法》規定有所衝突

為了保護定置漁業權,《漁業法》第 20 條已經賦予其「物權」,準用不動產物權之相關規定,具有排他性。然而為何一開始,經濟部竟逕自規劃竹南廊道可穿越定置漁權區?這牽涉到海域用地主管機關內政部對海域使用有不同認知的衝突。

定置漁業權不僅涉及漁業署,還需內政部核發海域用地許可,海域是否容許空間多重使用?記者詢問內政部國土署特定區域規劃科許科長,許表示,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6 條之二第三項海域用地的區位許可核發規定,海域是立體空間,而定置網並非立體占用,儘管爭議海域已有定置漁網,但只要海域用地許可的地方主管苗栗縣府同意,即可重疊使用。

也就是說,內政部國土部門認為海域應該具有「相容性」,因此當經濟部提出電纜廊道穿越方案時,國土部門的立場傾向可重疊使用。然而從法律的觀點來看,政府規劃權力絕不可凌駕法律對人民財產安全的保護。

定置漁場大如足球場,透過石頭帶沉底固定漁網,並需要地形與海流配合,才能讓網具撐開使得魚群自投羅網。(照片提供/日豐定置漁場)

律師:定置漁場屬「物權」,不可能重疊使用

曾經參與本案協調的苗栗縣議員陳品安本身即具備律師資格,她批評國土署的法律見解有誤。她表示,定置漁業權屬於準物權,「依照漁業法相關規定,定置漁業權具有絕對排他性,絕對不允許開發行為。」定置漁網固定在海床上,離岸風電開發業者眾多且施工時程漫長,漁網不可能一碰到海纜工程就收起來。

陳品安也認為,即便經濟部調整廊道方案、迴避漁場或縮減容量,實際上在鄰近海域的工程擾動也會影響漁獲量。曾參與過 10 餘年前的苑裡反風車運動,陳品安感嘆,風電政策推動十多年,與苗栗地方居民、漁民衝突不斷,顯示事前規劃不足的問題一再發生。

整起事件中,漁民自力救濟捍衛生存權(攝影/林吉洋)

縣府主張電纜應迴避定置漁場;理應捍衛漁業權的農業部卻毫無作為

事實上,苗栗縣府確實也認為竹南廊道應避開定置漁業權,在 2 月 6 日協調會上,縣政府農業處在會議中主張,「若(竹南廊道)涉及定置漁業權應迴避,倘仍執意辦理開發案,地方籌設同意文件將不予核發」。

既然《漁業法》已經授予定置漁業權「準物權」的地位,漁業署對風場電纜開發與定置漁場作業的衝突,究竟立場為何?理應捍衛漁業權的農業部,立場卻顯得曖昧模糊。在能源署召開的協調會上,漁業署表示「海纜鋪設確實將影響原有棲地環境」,但談到究竟影響範圍為何?漁業署卻又認為實證研究太少,應進行長期監測,才能進一步了解。

面對定置漁場被侵犯的關鍵時刻,主管機關農業部卻怯於捍衛漁業權,連《漁業法》賦予農業部的權力跟義務都自行棄守,淪為整起爭議當中的配角。

政府規劃不當,卻讓漁民單獨面對廠商協調,心力交瘁的黃勇勝坦言,對政府事後處理態度十分失望。(攝影/林吉洋)

綠能政策已成最高指導原則,農政機關立場盡失

漁業署沿近海漁業組副組長劉家禎表示,在經濟部規劃及環評審查階段,漁業署已多次明確表達,要求離岸風電開發必須與漁民溝通,並在施工時採取減輕影響之工法。

漁業署官員私下無奈表示,離岸風電是國家重大政策,相關部會只能「盡力促成開發、減少爭議,對漁民權益提供協助保障」。

對此,吳斐竣認為,綠能政策如同經濟發展至上,在政府內部形成最高指導原則,經濟部在政府內部「話語權最大」,推動離岸風電形同讓「經濟部能源署來作海洋空間規劃,一切以能源生產最大化,其他部會只能配合它」。

海洋學者:離岸風電急就章,缺乏全盤規劃不負責任

目前竹苗外海已經有 8 座案場通過環評取得許可,另有 2 案正在審查中。能源署認為,即便業者取得環評許可,但經濟部將提出新方案,可在 4 月選商階段要求得標業者配合新廊道規劃方案。

海洋學者邱文彥卻認為,環評是對離岸風電開發的審查機制,如果在環評過程無法妥善處理漁業權議題,之後將無從管控,也沒有制衡機制。

長期倡議海洋空間規劃,邱文彥批評台灣的離岸風電推動欠缺全盤性的規劃,為了完成短期達標,一再犧牲漁民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違反海域空間規劃的慣例,這種短視作法造成各自為政,環評只管環評、漁業署只處理漁業權,發現廊道選址與定置漁業權衝突,行政機關要求業者找漁民協商,種種作法非常不負責。

他進一步指出,海洋空間規劃的理念在於調和不同空間使用者,例如定置漁場屬於物權,但是從國家位階來看,海域屬於公共財,產生衝突時必須讓既有空間使用者透過諮商溝通協調。邱文彥舉例,日本為推動離岸風電制定《再生能源海域利用法》,由都道府縣政府協調海洋空間配置,台灣地方政府應普設海洋事務機關,由地方政府提出自己的海域空間規劃,方為治本之道。

離岸風電為縮短開發時程,反倒犧牲轉型公正性

回顧整個離岸風電開發造成漁權航道爭議不斷,海洋學者認為這是政府並未做全盤規劃,倉促推動的結果,對海域發展並沒有想像及願景。回顧離岸風電政策推動初期,為求縮短審查時程而限縮環評審查議題避開漁業權,不僅遭到漁民質疑專業不足,更坐實民間批評綠能政策欠缺公正轉型的指控。

更加可議的是,環評機制同意本案相關爭議開發案廠,先給予環評許可,待經濟部完成四月份招標選商後,再提出竹南廊道的變更方案,讓廠商依照變更開發計畫內容辦「環境現況差異分析」,這是一種先上車後補票的做法,相關人士質疑是為了蔡英文總統卸任前完成衝刺進度,作法相當具有爭議性。

回顧過去八年離岸風電政策,《上下游》曾在 2021 年風電專題報導也曾指出能源政策獨大,海洋規劃缺失及立法不足造成漁權爭議,這些隱藏成本將逐一浮現,如今看來是一語成讖,但媒體的警示仍然被政府置若罔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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