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農地被傾倒廢棄物情況嚴重,近日更有焚化爐底渣製成的「低密度再生透水混凝土」入侵農田,尤以彰化為最。根據環團在農地現場實測,鉛、鋅、銅等重金屬都超標,其中鉛含量最高到 2 萬多 mg/kg,遠遠超過土壤管制標準 2000 mg/kg,更不用說食用作物標準 500 mg/kg;銅含量最高更達 4 萬多 mg/kg,遠超過土壤管制標準 400 mg/kg 和食用作物標準 200 mg/kg,超標程度讓人怵目驚心。
本以為這些傾倒是違規行為,誰料竟全然「於法有據」!環團批評,「低密度再生透水混凝土」是環保署發明的產品,不只幫焚化爐底渣洗白,而且還在法規中「開後門」,讓底渣可以合法傾倒在農田中。
焚化爐底渣混合少量水泥成「再生混凝土」,傾倒於農田
彰化縣作為台灣的農業大縣,農地被傾倒廢棄物的情事卻時有所聞,尤以台 61 線沿路為最,立法委員洪申翰會勘後,更譏諷這條快速道路為「廢棄物的康莊大道」。彰化環盟及台南社大連續舉發有焚化爐底渣混合少量水泥後成為「低密度再生透水混凝土」,被傾倒在彰化農田裡。
經過量測,這些「混凝土」均有重金屬超標問題,可能嚴重影響食安和環境,但彰化縣環保局再三重申「於法有據」。為釐清官方與民間的觀察差異,立委洪申翰辦公室與環保署督察總隊、彰化縣環保局、彰化環保聯盟等單位於 2 月 18 日下午針對其中一個爭議案場,現場會勘焚化爐底渣再生粒料使用情況。(背景閱讀:產業賺飽飽,垃圾卻往農地倒?立委要求勿掩耳盜鈴)
底渣傾倒案場揚塵嚴重,超標重金屬恐影響鄰田
彰化芳苑這處受爭議的案場預計興建為養菇場,位於台 61 線的芳新段,面積大約 940 坪,附近有數支陸上風機,是風量極強的地方。現場只見滿地碎砂細石,揚塵逸散情況嚴重,由於案場還在填土整地,沒有任何圍籬防護,加上隔壁即是農田,不時吹來的狂風讓風沙盡往鄰田飛去。遇到雨天,鬆散的土質還會隨著水流跑到鄰田。
這樣的碎砂細石,即環保署所謂的「低密度再生透水混凝土」,但彰化環盟及社大質疑,如此鬆散、破碎的土方,哪裡有「混凝土」的堅固樣態?且根據台南社大環境行動小組以 XRF(手持式 X 射線螢光分析光譜儀,X-ray Fluorescence)檢測,發現土壤中的重金屬含量皆超過農地土壤應有的標準,為何可以運用於農業用地?
「低密度再生透水混凝土」是焚化爐底渣的「新身分證」
這些焚化爐底渣製成的「低密度再生透水混凝土」是如何來到芳苑農地?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第五科技正范文彬指出,菇場填土的再生料源來自苗栗及彰化焚化爐底渣,經過再利用處理廠處理後,送至加工廠混以水泥,即成「低密度再生透水混凝土」,之後再經由媒合單位(可能是地方環保局,也可能是供料廠商)跟縣府申請管理編號,且經縣府評估地點合適者,即可核給管編供料。粒料再利用完成後,環保局確認無虞即解編列管,完成整套作業。
也就是說,焚化爐底渣經過處理後混以水泥,就不再是人見人厭的廢棄物,而是有合法身分證的「產品」了。至於所謂的「處理」,就是物理性的破碎、篩分、磁選(剔除鐵)、渦電流(剔除非鐵金屬)、風選(剔除輕質廢棄物)、人工撿拾(焚化爐未燒盡的非金屬)等過程,完全未經化學方式改變毒性,重金屬仍然遠超過農地土壤管制標準。
環保署專家:低密度混凝土本來就會碎裂,已通過試驗無虞
至於混凝土不像混凝土的問題,環保署委請蒞場的專家、中央大學土木工程系榮譽教授林志棟指出,「不能用我們一般蓋房子的強度混凝土來比較,所謂『低密度』,對於坍度、強度、透水性的要求都不一樣,」他認為混凝土經過風吹日曬自然會分解,現場看到的碎裂狀況實屬應然。
彰化縣環保局則認為,傾洩於菇場的「低密度再生透水混凝土」皆經過坍度、強度試驗,而且 TCLP (事業廢棄物毒性特性溶出程序 (Toxicity Characteristic Leaching Procedure))無虞,他們確認供料的確送至現場,沒有張冠李戴的情況後,隨即解編該批底渣的列管,就此結案。至於現場揚塵逸散、遲不動工的問題,因為是私人案場,且不屬於環保局轄管業務,他們也無能為力。
環團:超過農地土壤重金屬標準,就不該倒在農地
長期質疑「廢棄物再利用」就地合法,台南社大環境行動小組召集人黃煥彰表示,農業土壤有重金屬限量標準,菇寮根本就不該用 TCLP 來檢測,他說「低密度透水性混凝土」是環保單位的「文創名詞」,水泥根本就不該測到重金屬,但環境行動小組不只檢測到重金屬,且鉛、鋅、銅等都嚴重超標。
以鉛為例,最高量測值到 2 萬多 mg/kg,遠遠超過土壤管制標準 2000 mg/kg,更不用說食用作物標準 500 mg/kg ;銅含量最高更達 4 萬多mg/kg,遠超過土壤管制標準 400 mg/kg 和食用作物標準 200 mg/kg。黃煥彰批評,農地不用農地標準,正因為環保署知道超標嚴重,才以 TCLP 來檢測。
其實日本早在廿年前就規定,焚化爐底渣既要通過 TCLP,也要符合土壤管制標準,台灣卻只想便宜行事,「是假循環、真掩埋」,黃煥彰直言。
環保署為焚化爐底渣開後門,農委會函釋無效?
根據環保署在 109 年 5 月 18 日公告之「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第七條,明列焚化再生粒料不得利用於「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及其他使用分區內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等,然而同條文(五) 卻又載明,若為「低密度再生透水性混凝土」則不受前項規定限制,如同幫環保署的「文創產品」打開農地的後門,難怪環保單位一直力悍「於法有據」。
彰化縣環保局局長江培根更直言:「台灣農地那麼多,都不給倒要怎麼辦?」
然而,農委會多次以解釋函函釋,「農業用地填土之來源應為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不得為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或其他有害物質等」。「低密度再生透水性混凝土」重金屬含量嚴重超標,顯然不是「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怎麼會合法放置在農田裡?凸顯國家規定互相矛盾。
政府環保官員認為農地是可以犧牲的成本,修法讓焚化爐底渣合法成為再生產品、合法矗立於農地,但這樣的法令難道只要環保署點頭即可?農政單位是否知情?環保單位該如何與工程單位合作?這些問題若未釐清,恐怕會讓更多廢棄物以再利用之名做成產品,最終卻流向各種農田、魚塭、林地,影響食安及國安。
手持式XRF 跟本不準
XRF檢測分不清氧化物
重金屬安定過後的重金屬氧化物
XRF驗出來都是重金屬!
也難怪TCLP溶出實驗有通過
XRF卻沒過
環團人事與環保局都不曉得引發的差異原因在此!
引發羅生門一堆,自以為專業,拿XRF當數據的人最無知可笑!
XRF也是經過環保署公告的檢測方法
土壤和底泥中元素濃度快速篩選方法-攜帶式X-射線螢光光譜儀分析法 (NIEA S322.60C)
官方網址:https://www.epa.gov.tw/niea/B7E8DB2C80635FB4
此方法用來半定量樣品中元素,簡單來說就是在疑似汙染場址處進行初篩,能夠更容易針對汙染處進行採樣,官方環保單位也是這樣使用,若出現高值懷疑該處有污染風險也不為過吧,環團從來都沒有人說過這就是最後準確的結果。
要確認還須採樣做進一步的檢測,使用的也不該是用來區分是否為有害事業廢棄物的TCLP(NIEA R201.15C),而是土壤中重金屬檢測方法-王水(NIEA S321.65B)來檢測,因為廢棄物已跟土壤全混合在一塊,使用弱酸模擬酸雨是否會溶出重金屬的TCLP已經不符合情境,試問民眾吸入的揚塵是要測重金屬總量還是TCLP?TCLP有通過請問又有何意義?
荷蘭因焚化爐底渣重金屬含量嚴重,為了保護土地,所以不再利用,只置於焚化爐周邊,而日本與丹麥也都訂有土壤管制標準,反觀台灣卻如報導所說開後門任其傾倒在農田及魚塭,試問世界上哪個國家這樣對待他們的農、漁、牧用地?
XRF若完全不准,毫無參考價值,那環保單位又何須訂定公告方法?廠商又何須製造此產品?有環境檢測知識應以環境及大眾所要面對的風險危害為出發點,去發掘問題並設法解決之,而非在網路以專業恥笑他人。
For shock:
我本人從來就反對事業廢棄物回填農,林,漁業用地!也反對農,林,漁業用地設置太陽能板!
深知其中的危害性,尤其太陽能板,多年後毒物會慢慢的直接滲入土壤下或水體下,如同温水煮蛙。
對於解決廢棄物這事,從發現這個社會一直存在的問題,去實驗,開發,犯錯,一直到解決方案出來,所消耗的時間,金錢,資源,還要面對質疑,還有公部門對於解決問題的人設立了種種的關卡…努力了很多年開發技術,錢也燒掉了近億。
上述如您的期盼:發掘問題並解決之!
我很欣賞你說的這段話(我覺得我們若認識的話一定可以當好朋友):
“應以環境及大眾所要面對的風險危害為出發點,去發掘問題並設法解決之,而非在網路以專業恥笑他人”。
環團所做的,起心動念是善的,但是在報導裡面呈現的,沒有提出有力適當解決方案,只有問題,不用怕恥笑,是進步的契機。
公部門,他們就只是按照法規行事,有些法規在各個政府部門之間是矛盾的,
就以此篇報導例子來說:
環保部門所轄的事業廢棄物可以經過再利用機構處理完成,經各項檢驗符合標準,能夠合法申請至農漁業用地回填
可是在農業部門,只可以允許農業用地回填之來源應為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
環保部門法規與農業部門法規相衝突,解決方案是?提案修改法規嗎?有沒有其他方法?
不只這些,還有農業部門放任大量的各種廢塑膠膜(農用膜),各種廢塑膠罐(農藥罐),農民不會付處理費,露天堆置沒事,視廢清法於無物。
農民:廢清法是啥?跟我有關嗎?
環保部門:廢棄物非法露天堆置的話而且有毒物(殘餘農藥)滲出的話違反廢清法…先函送地檢署檢查官會負責將您起訴,也要做土壤檢測!
結論:農民沒事,廢棄物照舊露天堆置。
講不完….
For shock:
我本人從來就反對事業廢棄物回填農,林,漁業用地!也反對農,林,漁業用地設置太陽能板!
深知其中的危害性,尤其太陽能板,多年後毒物會慢慢的直接滲入土壤下或水體下,如同温水煮蛙。
對於解決廢棄物這事,從發現這個社會一直存在的問題,去實驗,開發,犯錯,一直到解決方案出來,所消耗的時間,金錢,資源,還要面對質疑,還有公部門對於解決問題的人設立了種種的關卡…努力了很多年開發技術,錢也燒掉了近億。
上述如您的期盼:發掘問題並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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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以環境及大眾所要面對的風險危害為出發點,去發掘問題並設法解決之,而非在網路以專業恥笑他人”。
環團所做的,起心動念是善的,但是在報導裡面呈現的,沒有提出有力適當解決方案,只有問題,不用怕恥笑,是進步的契機。
公部門,他們就只是按照法規行事,有些法規在各個政府部門之間是矛盾的,
就以此篇報導例子來說:
環保部門所轄的事業廢棄物可以經過再利用機構處理完成,經各項檢驗符合標準,能夠合法申請至農漁業用地回填
可是在農業部門,只可以允許農業用地回填之來源應為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
環保部門法規與農業部門法規相衝突,解決方案是?提案修改法規嗎?有沒有其他方法?
不只這些,還有農業部門放任大量的各種廢塑膠膜(農用膜),各種廢塑膠罐(農藥罐),農民不會付處理費,露天堆置沒事,視廢清法於無物。
農民:廢清法是啥?跟我有關嗎?
環保部門:廢棄物非法露天堆置的話而且有毒物(殘餘農藥)滲出的話違反廢清法…先函送地檢署檢查官會負責將您起訴,也要做土壤檢測!
結論:農民沒事,廢棄物照舊露天堆置。
講不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