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風電選商匆促上路,環團學者:應重新盤點海域空間,生態、產業連結應納入選商評分

為達2025年再生能源佔比20%,經濟部能源局今年7月23日公布《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場址規劃申請作業要點》後,今(19)日公布「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確認2026年到2035年將釋出15 GW容量,屆時將有超過4000平方公里、約莫四成的西部海域都將成為風場。

其中第1階段以2026年到2031年分3期釋出,共9 GW辦理選商,審查標準以「履約能力審查」及「競比作業」兩階段方式進行,先以技術能力、財務能力及產業關聯方案3項,審查業者的履約能力,通過審查後並依投標價格高低決定誰能進場,及分配風場併網年度及容量。至於生態環境保育、產業在地連結等項目,未被納入選商標準。

國內環境公民團體、漁民團體及學者今 (19) 日召開線上記者會,認為目前規劃犧牲了西部沿岸漁業、壓縮未來推動海洋保育永續的空間,呼籲開發時程應向後推延,並比照國際發展的海洋空間規劃原則,所有海洋上的開發案應納入權益關係人 (漁民) 的聲音,且重新盤點可劃設場域,政府也必須監督業者在開發過程要履行企業社會責任,風場的設計要和漁業共存、保障漁民在離岸風場海域內自由進出與捕撈作業的權利。

北方三島漁場免設風機,西部沿近海卻不受重視

《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場址規劃申請作業要點》以及「離岸風電選商機制規劃(草案)」內容包含場址規劃的海域範圍敏感區域、業者應備文件、開發場址的規劃申請以及選商機制,明確為開發業者劃出可開發的「綠燈區」,以及各部會建議排除的敏感「紅燈區」,高度敏感區包括:北方三島漁場、南北通行航道,以及西部沿岸海洋野生動物重要棲地。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事務與資源管理研究所榮譽講座教授邱文彥認為,《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場址規劃申請作業要點》內容對於未來海洋區域的劃設是相當不足的;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研究員郭佳雯也指出,台灣的漁業發展研究不足,連調查資料都不齊全,現有海洋資料庫不足以作為政策依據。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郭鴻儀則表示,國土計畫法中有把海洋列入,將之列為資源管理地區,離岸風電使用的海洋是公共財,卻沒有夠多的公共參與的機會,中央也忽略了地方政府對於生態調查、漁業資源的發言,例如:彰化是西部沿近海漁業最發達的地方,卻也是離岸風機進駐最多的地方。

台灣媽祖魚保育聯盟執行秘書施仲平說明,國內已有《海洋基本法》,法規內容包含使用海洋要以生態保育為原則並保障漁民的權益,經濟部能源局在發展離岸風機時也應遵守,現在僅北方三島被劃為漁業資源區而免於設置風機,西部海岸卻沒有比照辦理,「這完全是一國兩制」,完全違反海洋政策白皮書的精神。

海洋為公共財,規劃使用應納入權益關係人、生態及海洋資源

北方與西部沿海不同調,漁民感覺相當不平衡,「難道同島不同命?」雲林縣近沿海作業漁船協進會理事長李平順直言,大海是共用的,業者總拿出一張公文說是合法申請,漁民卻都不知道,「問了才說是跟漁會溝通過」,剛開始以為業者不知道才這樣做,後來發現所有業者都是相同作法,「能省則省,沒人要跟漁民溝通,都是出事才要政府主持,」業者並沒有為沿近海漁民往後的生計著想。

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總幹事施月英則表示,第三階段的作業要點沒有考慮到彰化在地的漁業,也沒有考慮生態環境,業者只要投入的金額越高就可以過關,完全打壞綠能的美意,例如:目前三階草案仍允許航道內申設風機,不只將海豚的活動空間限縮在潮間帶,退潮時白海豚恐將擱淺在泥灘地。「我國海洋的規劃應遵循目前國際發展的海洋空間規劃。」

邱文彥說明,全世界有超過70個國家採用海洋空間規劃,海洋的運用需要權益關係人的參與、考量生態基礎、海洋資源的盤點等,以拉脫維亞為例,對於波羅的海的魚做了種類調查,還有不同魚種出現季節、出現區域等;德國則是先扣除生態敏感區及航道後,留下可劃設區域給廠商架設風機,漁業資源豐富的台灣應以依循此原則,而非任由風場取代漁場。

彰化雲林海域有珍稀白海豚,圖為台子港漁民昨日在外海遇到白海豚母子覓食(攝影/李凱文)

環團:選商機制應納入環社責任承諾及公民參與

在漁村田野調查、研究多年的臺灣大學人類學系副教授呂欣怡表示,海洋對漁民來說是共有的海田,所有人都有責任去經營,風機架設在海洋就像是陸地開發要使用農地,都要保障傳統社群的權益,沿近海漁業提供國人價格可負擔的蛋白質,絕對是國家糧食安全部署中不可或缺的一環,也是最符合環計永續的食物來源,「落實綠色能源的精神,政府也有責任要督導業者履行社會責任。」

政府應如何監督業者?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主任鍾瀚樞表示,現在選商機制僅審查業者的工程進度、技術跟財務,應列入生態環境保育、產業在地連結等項目做評分,讓業者落實永續發展,「希望經濟部採納環團跟漁民的意見,也要把生態納入審查項目。」

施月英認為,政府在審核時應該納入環境保護生態保育及對社會參與,例如:對海洋更熟悉的漁民或公民入股成為股東,並納入海洋生態的棲地營造與復育,讓大眾參與參與離岸風電規劃與設計。

邱文彥:政府一意孤行,不顧決策、程序正義

值得留意的是,5月11日,能源局公告第三階段風電開發的選商草案說明會,環保人士文魯彬建言,評選機制應納入生態保護、環境投資與社區溝通等規範。當時能源局能源技術組組長陳崇憲曾回應,「歡迎各界對草案提出建言,相關的生態保育及環境投資,願納入未來的修正公告文字內容。」不過今日公布的具體選商標準,仍無納入。

邱文彥認為政府不願回應民間建言是「一意孤行」,現行離岸風電政策,只有追求單一能源開發價值極大化,忽略社會經濟的關懷,漠視既有的使用者,違背海洋國家的精神。

環團、漁民團體及漁民共同提出 5 項訴求,包含:2022 年釋出的 3GW 容量,應優先開發第二階段潛力場址未獲得分配容量的風場、離岸風機的規劃不應架空國土計畫法,應以國際間發展的海洋空間規劃原則作為我國海洋治理之重要依據、場址規劃的敏感區域應將《海岸管理法》所定之近岸海域納入,近岸海域至距岸 8 浬應劃為高敏感的「核心區」、選商機制之履約能力審查應納入環境與社會責任承諾,業者應提出與漁業共存的風場設計、風機應設有警示,讓漁民靠近時注意並能儘速收網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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