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寫手

不當農舍興建,將影響農地規劃與農村未來

編按:台灣目前僅有都市計畫區才有下水道的規劃,且系統建置緩慢,以宜蘭縣為例,目前接管率僅約28%,至於非都市地區的廢水,則直接排放進水利溝渠,日益增多的農舍興建,導致生活污水流入農田,引發許多疑慮。宜蘭地區農友已展開污水處理議題的討論,本文為作者為宜蘭大學 森林暨自然資源學系 助理教授,針對此議題提出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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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排水系統與都會區的設計截然不同

農田水利系統為農業的基礎建設,是經過數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持續建設,才能逐漸趨於完整。並且需要持續的維護管理,才能維持其有效運作。

這套系統,一如我們的公路交通系統、電力系統、自來水系統,都是重要的公共管路系統。在都會區的維生基礎設施,即是雨水下水道系統、汙水下水道系統、自來水系統、電力系統等。在都會區的水基礎設施,如果一個點被破壞,往往影響是一整個相關區域的權利,政府必須花費大 筆經費與人力,竭力維護相關系統的運作,以維護民生、工商經濟之正常運作。

農業水利系統之設計,是以農田的灌溉與排水之需求所設計,是經過精細的研究計算,這過程是長期稻米與各種農作的灌溉需水量、降雨統 計 值、河水取水量、配水方式與網路系統之經驗與研究所建立的規範。

都會區的雨水下水道,目的是在設計暴雨條件下,可以有效的將洪水排出,避免都會淹水。這是根據降雨頻率推估、都會排水係數,透過暴 雨排 水網路模式計算。

農 業水利系統的排水,是依照灌溉後可能的排水量,暴雨情形下,在水田適當的滯洪、農田的入滲後,計算所需的排水量。都會入滲極低, 多數降雨是由地面排出,因此,同樣的設計暴雨條件,都會所需的排水渠道大小高於農田區甚多。

都會區的廢水,是來自於家庭、工廠廢水,需要獨立的汙水下水道收集至汙水處理廠處理。

農業區的農田排水系統,是並不考慮收集家庭、工廠汙水功能,因為農田的排水主要目的是暴雨的排水,以維持農田在合適的土壤孔隙通氣 狀況 或水田的水深,而且農田只有在施肥後剛好遇到大雨,溶出肥料,否則不太有較高汙染的廢水,這些汙染的廢水,其實還是施肥水,可以用作 灌溉。這也是何以許多農田水利渠道,是灌溉排水兩用渠道。

因此,農田水利系統與都會水利系統之設計截然不同,無法轉為都會水利系統之功能。如在農業區興建房舍,把農田水利系統當作這些房舍的雨水與汙水排水系統,則可能在暴雨時,超出原系統的設計容量,造成淹水,而這些房舍所排的汙水可能汙染了水系統,特別是許多農田水利的 渠道,是灌排兩用渠道,影響了灌溉水質。

誤把農業區當都會區使用,造成農田水利系統問題。農田水利系統,一旦遭受汙染或破壞,即便只有一個小區幾塊農田汙染,影響範圍是整 個相 連的灌區。百年建設的農田水利系統變得無用,農田無好水可用,如果不是抽地下水,就是農作物品質下降或潛藏不健康農產品的問題,造成 國民健康品質下降。

下庄仔水圳
農村水圳設計,與都市純排廢水的功能不同(攝影/鍾怡秀)

都會區與農業區混淆,造成許多問題

都會區與農業區,其實不太適合混合。這也是土地有各種使用類別,建地與農地是不能混用。

農發條例雖允許農地蓋農舍,其目的並非是允許農地可以恣意改為低密度住宅使用,而是考慮農民需要有自己居住的房舍,因此允許農民在 自己 的農地上,蓋自住的房舍,其面積大小與使用方式,都是有限制的。

然而農發條例在農舍興建上鬆綁之美意,卻被濫用,現今變成都會有錢人的別墅,而非農地農舍。政策執行上,只有審查合格後,發與建 照,但 未持續追蹤。農舍取得建設後,不當擴建,原本農地上應有一些農作物,但卻變成花園。這造成許多問題:

1. 農村社區的建地荒廢,但農村社區周遭的農 地卻 都在蓋別墅。因為即便農地已經被炒作漲了數倍,建地價格高於農地兩三倍,同樣面積大小的房舍,如使用農地蓋農舍,所需成本可能只有附 近建地的1/3以內。這樣,沒有人會願意合法取得建地興建房舍。

2. 別墅汙染水源,癱瘓了農田水利系統,使得 農民 需要抽取地下水灌溉,造成地層下陷壓力,並且農田淹水機率大增,使得農損增加。

3. 別墅農舍無法融入當地社區,造成農村社區 發展 問題。

從外國案例借鏡值得參考經驗

英 國是最早工業革命的國家,也是最早發現都會發展對於農業區的問題。英國的國家公園,是包含農業區,農田牧場景觀與生態環境,是國 家公 園的一部分。這是值得我們的借鏡。

(1)1949年的鄉村法(Countryside Act):確認農業持續的活動為維護鄉村景觀與國土保育的基礎 。

(2)1968年新的鄉村法 :確立現代工業式的農業對於鄉村景觀的破 壞 。由此開始,限制都會區的範圍,並免都會過度擴張。

(3)1986年農業法案(Agriculture Act) :農業從單一功能轉為多重功能(from unilateral farm policy towards multipurpose policy) 。農業部已經更改為「環境、糧食與鄉村事物 部」(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s, food, and rural affairs, 簡稱DEFRA) 。

(4)「2004年農村策略中程計畫」(Rural Strategy 2004)之「自然環境與農村社區法」(Natural Environments and Rural Communities Bill),其主要法案的宗旨為「推動農村社區與自 然環 境永續發展」。

英國的農業農村的發展方式,對於歐盟也有很大的影響。歐盟在共同農業政策(Common Agriculture Policay, CAP)也與英國類似的觀點與政策。而歐盟農業政策的推動,對於日本產生了影響,日本:2005年3月完成「新食料、農業、農村基本計畫」。

建議回歸農發條例,回歸農地合理使用模式

當先進各國都在 保存農業與農村景觀,促進農業發展與農民福祉時。我們只是放任農地變成都會有錢人之別墅,造福農民的只有讓土地價格炒作,讓農民多賣 一些錢。這樣的施政方式,實在值得檢討。

因此,建議回歸農發條例,允許自耕農在自己農地上合法經建使用農舍。因此,還是可以發建照,但對於農舍興建後,必須持續追蹤,如不符合農用,則要求拆除,並可以連續開罰。

農舍興建必須要自設廢水處理設 施,並且需要有滯洪空間或其他設計,使得興建前後的暴雨排水洪峰不提高、時間不提前。

此外,農村景觀宜適當保存,農地重劃不再方格式規劃,而是考慮地景與生態環境,兼顧現代農機操作與水利興建所需,使得農業可以發 展,生 態環境、景觀可以保存。

必須要以農村與農業發展,來思考農村農地的規劃,而非以都會需求,來設計農村與農地發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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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水圳除了排水功能,也是居民相聚之處(攝影/鍾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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