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無證移工人數已逼近 9.5 萬大關,面對結構性缺工與緊繃的勞資關係,民團與學界多年呼籲政府應打破僵化體制,大膽推動「全面直聘」、「廢除仲介服務費」甚至「特赦就地合法」。面對排山倒海的變革呼聲,《上下游》專訪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組長蘇裕國,釐清各項核心訴求的實務爭議與政策底線。

Q 1:學者呼籲台灣應該推動直聘,勞動部如何回應?
蘇裕國表示,透過直聘模式確實能從源頭有效降低國外召募成本,且符合國際人權規範;從源頭實質減輕移工的經濟壓力,進而消除其因急於還債而轉向無證市場的根本誘因。社會上經常拿台灣與韓國比較,質疑為什麼韓國能做到由政府全面主導直聘?然而這涉及 30 多年來歷史形成的「路徑依賴」,全面推動直聘並不容易。(台日韓招募政策差異,見文末註釋)
蘇裕國分析,韓國因為較晚開放移工,得以站在他國經驗的基礎上,直接選擇由政府主導的公設直聘模式。然而台灣的情況截然不同,在開放移工之初就選擇了人力仲介市場化的路徑,長年下來已形成根深蒂固的利益結構與服務慣性。
事實上,台灣早在 2007 年就曾推出直聘措施,當時引發仲介業者大規模抗議。加上過去直聘中心申請表單繁瑣、行政流程長,且雇主早已習慣將繁雜的生活照顧與行政庶務交由仲介處理,在雇主使用意願低的情況下,導致近年透過直聘引進的移工比率,長期難以提升,僅佔 2% 至 3%。

此外,直聘這種「去中間化」的作法能否成功,相當程度取決於來源國政府的配合意願。蘇裕國指出,國對國直聘雖然能大幅免除移工在來源國需支付的高額仲介費與貸款負擔,但移工在海外的收費屬於該國主權範疇,台灣必須透過長期的外交與勞政協商才能推動。
不過,在多年溝通後,國際合作已取得實質突破。越南政府已於今(2026)年 3 月同意,在農業、製造等業別開放 G2G 直聘;此外,近期即將引進的印度移工,也將有 5% 採取直聘模式。
實務運作上,將以勞動部「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為窗口,與移工來源國政府合作辦理「直聘專案選工」。台灣雇主先取得勞動部核發的「許可函」後,向直聘中心提出引進需求,由來源國政府協助召募符合雇主需求、約為需求人數 2 至 3 倍的候選人名單,讓雇主可以在台灣以書面、視訊或親赴海外等方式選工,最後再由直聘中心與來源國政府協助辦理移工入國手續。
Q 2:對於長年引發爭議的移工仲介服務費,勞動部有打算廢止嗎?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允許國內仲介向移工收取每月 1,500 元至 1,800 元的「生活諮詢、轉職媒合及文件申辦」等在台服務費,不過這些費用在韓國由政府支付、日本則由雇主支付,國際社會也極力倡議「移工零付費」原則,但蘇裕國表示,國內勞、資、仲三方對於收費標準與專業價值認定仍存在巨大分歧,制度在實務上很難一夕翻轉。
蘇裕國指出,仲介業者認為自己承擔了第一線繁雜的在地服務,即便經營成本早已倍增,但該項收費卻長年被「凍漲」。如今若突然取消、或是轉由雇主支付,勢必引發各界強烈反彈。
不過蘇裕國特別說明,雖然移工服務費暫時無法全面廢除,但在現行法規下,「移工入境台灣後,其實並沒有與仲介簽約的義務。」移工若評估自身沒有服務需求,完全可以拒絕簽署服務契約,自然就沒有付費義務。即便簽了約,仲介也必須有「服務事實」才能收費;若仲介長期收錢卻未提供實質服務,移工可以透過申訴管道通報。
蘇裕國也提到,為了讓移工在不依賴仲介的情況下也能在台生活,政府近年積極強化多項行政服務,例如 1955 專線提供的多語即時通譯,以及兩年前推出的「友善移工就醫地圖專區」,讓移工透過 LINE 就能查詢附近醫療資源,並在就醫時利用即時翻譯完成診療溝通。
不過蘇裕國也坦言,目前許多移工並不知道自己可以主張這些權利,未來勞動部將加強移工入國前的權益宣導,「這就是我們要努力的地方,再跟移工們多宣導。」
Q 3:民間普遍認為台灣的移工管理過於僵化,勞動部是否將放寬限制?
蘇裕國指出,台灣並非「外國勞工可自由來台找工作」的開放式勞動市場,而是採「雇主申請許可、特定工作類別」的聘僱管理制度。依據《就業服務法》,移工必須由雇主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且工作類別嚴格限定於法律列舉的範疇,如製造業、營造業、農業與家庭看護等,這是因為台灣移工政策的核心邏輯是在不影響國人就業的前提下,採「補充性、限業限量」方式進場,而非個人自由入境求職。
勞動就業市場是國家主權的展現,他強調,儘管部分職缺在國內市場乏人問津,但移工作為「補充性人力」的定位舉世皆然,「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會完全開放勞動市場」。
針對民間提出鬆綁「工作自由」的訴求,蘇裕國指出,移工入境前已明確知悉要從事的工作類別,雇主也是基於特定的人力需求才開出申請名額,並與移工簽署為期三年的勞動契約。為確保勞動力市場的穩定性,要求移工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合約義務,正是目前制度設計的核心目的。
然而,蘇裕國也補充,現行制度並非全然僵化。移工若對工作環境、條件不滿意或出現不適應,在符合法規程序的前提下,仍可以在「三方合意」或「雙方合意」(註)的基礎上轉換工作,在保障勞動契約精神的同時,也為勞資關係保留了調整空間。
至於「自由兼職」或「無限度加班」的提議,蘇裕國指出,跨雇主自由打工一旦發生職災,法律責任將極為複雜。同時,為符合國際禁止強迫勞動的標準,政府必須透過法令限制工時,即便勞工出於經濟壓力自願加班,政府仍須守住保障勞動安全與國際公約的底線。
蘇裕國表示,任何政策的開放與限制都涉及勞、資、學、政多方利益的角力。例如,雇主團體在意召募成本,勞工團體則在意對本國市場的衝擊。目前的制度是勞動部在「滿足缺工需求」與「維護社會秩序」之間,透過持續的社會對話,在各種衝突訴求中找出的動態平衡點。

Q 4:面對高達 9.5 萬名無證移工,社會上「就地管理」與「加強查緝」的呼聲並存,勞動部將採取什麼對策?
蘇裕國首先肯定,無證移工在各行各業歷練已久,技術上確實是台灣的「即戰力」,但若要採納學者建議的特赦或直接合法化,實務上將面臨「變相鼓勵違法」的道德風險質疑,且對因移工失聯而蒙受損失的原雇主並不公平,同時,各界對移工該如何償付違法行為以取得特赦,也毫無共識。
然而,若要走向另一端的全面遣返,實務上又得面對執法人力懸殊的殘酷挑戰。目前移民署專勤隊僅有 550 人編制,對比高達 9.5 萬名的無證移工,即便有警政單位全力支援,也難以在短時間內消化長年累積的龐大存量。
蘇裕國指出,正因為社會意見在兩極之間相當分歧,政府目前不傾向採取「一次性」的特赦或全面查禁,而是將問題拆解——首要任務是從源頭防止更多移工轉為無證,並透過擴大合法召募管道來緩解產業缺工。在此過程中,政府將持續與社會溝通,尋求處理這 9.5 萬名「歷史存量」的最終方案。

Q 5:現有的移工失聯問題都還沒解決,政府為何認為「擴大開放合法名額」就能遏止無證歪風?
在人口結構改變、本國勞工供給不足的情況下,蘇裕國指出,「政策方向就是要開放」。政府希望透過提供更多合法移工名額,正面滿足產業需求,讓雇主不再需要轉向非法市場,進而縮減無證移工的生存空間。
然而,合法的開放並非毫無節制,而是透過「政策諮詢小組」將員額分配與管理成效掛鉤。以農業為例,儘管農業部原先希望能增加 2 萬名移工員額,但考量到該產業的無證比例高達 9.12%,諮詢小組最終僅同意「階段性開放」7,000 名,並明確要求農業部必須同步提出改善失聯的具體對策,而非無止盡地填補人力漏洞。
同樣的審核機制也應用在各急需人力的領域,例如營造業開放的 1.5 萬名額已接近用罄,勞動部正與內政部研議下一階段的規模。此外,為了分散來源國風險並提升召募韌性,政府也積極開發新來源國,如與印度洽談初期引進 1,000 人。蘇裕國強調,政府正試圖以更多元、合法的管道,在解決結構性缺工的同時,守住勞動管理的紀律與防線。
招募制度比較:台灣仲介制,韓國政府主導、日本私人派遣公司
台灣法律規定,移工引進可分為「直接聘僱」與「委託仲介」兩種,但實務上超過 95% 均由私人仲介辦理。首先,台灣雇主(如工廠、家庭或農場)向勞動部取得「召募許可」後,委託台灣仲介與來源國的派遣公司對接,並於當地啟動甄選程序。
錄取者由派遣公司負責向台灣駐外辦事處申辦入境簽證,抵台後三日內,台灣仲介必須帶移工完成入境體檢,並於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及向地方勞政機關通報,移工才正式完成法規程序,開始其在台灣受雇主鎖定與仲介管理的勞動生活。這反映出台灣目前形成一套「私人仲介高度介入—跨國連鎖召募—鎖定職類與雇主」的特許市場模式。
日本則是透過「特定技能」制度設計,雇主通常透過登錄支援機關協助移工召募、面試、文件準備與到職後支援,而移工則需通過技能試驗與日語能力門檻,再透過有許可的母國派遣公司安排面試、促成錄用後,企業自身或通過登錄支援機關辦理簽證手續。
當勞雇雙方合意後,會由接收企業提出申請「在留資格」CoE,核發後再由移工持 CoE 向海外日本公館申請簽證入境就業。換句話說,日本政府透過「考試門檻+申請文件+法定支援義務」把市場供需制度化,讓雇主與勞工能循一套可操作、可審查的管道完成配對、入境與到職。
韓國使用 E-9 非專業就業簽證,外國勞工需先通過韓語能力測驗,並在體檢合格後被編入求職者名單,由韓國產業人力公團(HRD Korea,隸屬韓國勞動部)管理;雇主則透過公部門就業服務機構選定外籍勞工並簽訂標準勞動契約,之後再由 HRD Korea 對勞工進行入境前後的各種輔導,完成交接後分配工作地點並開始工作。韓國的召募更偏向「考試篩選—公部門名冊管理—標準契約—集中訓練與媒合」的模式。
註 :三方合意:由原雇主、移工以及新雇主三方在法律框架下「談定」移工的轉移,可由仲介協助媒合與辦理手續。
雙方合意:原雇主與移工雙方同意先行解約,移工進入「待轉換」的身分,除可透過仲介媒合工作外,其資料也會被刊登在勞動部「公立就業服務轉換系統」中,讓有需求的雇主上網尋找合適人選。「待轉換身分」期間為 60 天,移工需在原產業別中轉換工作;若未找到新雇主可申請延長60 天,並可轉換至其他業別,若 4 個月內仍未找到新雇主,則須依規定回國。
系列閱讀;
移工政策體檢 01》台灣對移工依賴度,遠高日韓,三國招聘制度大評比
移工政策體檢02》日本移工可自由轉職,韓國高薪但不得轉職,台灣雙軌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