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條例》卡關 哪些立委有意見?

立法院再3個多禮拜即將休會,攸關台灣遠洋漁業管理《遠洋漁業條例》仍在朝野協商,政府有意提高罰則,歐盟也多次關切,甚至釋出消息可能從黃牌改發紅牌,為何立法院多位立委仍堅持不肯放行?立委在意的法條又是什麼?《上下游》一一採訪各提案人,釐清法案癥結。

目前立法院朝野協商的《遠洋漁業條例》共有6版,除了由農委會擬定、行政院審核的行政院版外,立委蔡培慧、黃昭順、賴瑞隆、蘇震清和邱議瑩都有提案,總共有六個版本。

主要爭議在重大違規罰鍰以及遠洋漁業資源使用費。台灣遠洋漁業船隻約有1500艘,其中100噸以下小釣船多達1009艘,根據行政院版,小釣船若違反重大違規,罰鍰就是200萬元起跳,不少漁民擔心一罰就倒

關切的立委認為,過去漁業署沒有積極輔導業者合法捕撈,《遠洋漁業條例》剛擬定時也沒先跟立法院還有漁民協調,就直接送交歐盟,如今制定的罰鍰過高,當然需要協商。

同樣關切立法進度的歐盟,本月初曾派員來台了解並拜會立法院。歐盟對修法原則主要有三,(1)制定的法律要有嚇阻性(2)罰則對業者需造成實際影響(3)比例原則,換言之,就是罰則不能太輕。此外,後續農委會如何落實漁獲申報等管理作為也是歐盟關注的部分。以下根據不同議題,整理六版本的比較,以及各立委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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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重大違規罰鍰金額差異

行政院版第三十六條(摘錄)

經營者或從業人有第十三條第一項重大違規行為之一者,依下列規定處經營者罰鍰,並得收回其漁業證照二年以下,或廢止之。

條文爭論點:

所謂的重大違規行為共有20點,是農委會參考聯合國海洋公約、歐盟、韓國等地的法規擬定而成,包含沒有漁業證照或遠洋漁業作業許可卻在遠洋作業、沒裝設船位回報器或電子漁獲回報系統、非法海上轉載或卸魚、偽造船名、漁獲通報不實、非法進入他國海域捕魚等等。

針對重大違規行為,農委會將罰鍰依照船隻噸位分成3級,最高可能罰到3千萬元。有的立委因應台灣遠洋漁業體質以小釣船居多,把100噸以下船隻的罰鍰再分1級,共分4級,包含蔡培慧、蘇震清,除分四級之外,罰金部分則與政院版本大同小異。

也有立委認為實務上來看,船隻噸位大不代表漁獲量就多,有些大型船隻因為有配額限制,不見得補的滿,分級並不公平,因此無論大小船都統一一個罰則,包含黃昭順、賴瑞隆和邱議瑩,但上述三位立委提出的罰鍰最高都僅有1000萬元,與行政院版本相距甚遠。

蔡培慧說,世界趨勢覺得非法捕魚的罰鍰要夠高、具有嚇阻效果,他原則同意,但台灣遠洋漁業以小船為主,制定罰則本就該考量漁船的經營型態,因此才會將100噸以下小釣船再分級,未滿50噸以下的罰鍰再砍半。

她強調,嚇阻罰鍰要制定,但後續的輔導更重要,許多漁民反應現行的電子漁獲申報系統(E-logbook)介面太複雜,漁業署應該多到第一線去輔導,尤其多數漁船船長年事已高,學習使用電子產品需要時間,這些政府都沒有做說不過去。

蘇震清也同意罰鍰需具有嚇阻作用,但金額既不能只是隔靴搔癢,也不能一罰就破產,因此才將影響最大的100噸小釣船再分級,他認為,政府應多站在漁民角度思考,多加輔導漁民。

邱議瑩則說,政府過去在沒做好輔導工作的狀態下,一下把罰鍰基準提高到這麼重,不合情也不合理,直到現在很多漁民仍反應電子漁獲申報系統不會用、購買的電子海圖版本跟國際不同,因此罰鍰應該要降低,政府也要協助輔導。

她還說,許多違規行為是船長鋌而走險、為了多撈一些分紅所產生的,即便船東多次告誡船長,船長不一定真的會守法,但現行法令只處罰船東,並不公平,這塊未來朝野協商也應該一起納入討論。

黃昭順表示,農委會制定法規的方式以及罰鍰標準都沒跟業界溝通,「根本是打自己的小孩給別人看」,許多非不得已的行為也被列入重大違規,像漁船若非法捕魚得限期回到指定港口,但海上作業的距離又不是台灣的台北到高雄,那麼容易到達,沒考量現實狀況就處重罰會有問題。

至於選擇大小船統一罰則,罰鍰沒有訂下限,只有上限1000萬元的賴瑞隆則說,經過幾次討論,我對(行政院版)罰鍰沒有很大意見,倒是農委會屆時怎麼認定漁民是故意違規,還是非故意違規,認定的原則要清楚並和漁民溝通好。

二、遠洋漁業資源使用費

行政院版第二十八條

主管機關於核發遠洋漁業作業許可時,應向申請人收取漁業資源使用費,並繳入漁業發展基金。前項使用費之收取項目、額度、收取方式、繳交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條文爭論點:

政府每年參與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等國際漁業組織繳交的規費、投入遠洋漁業管理的人力等經費約1億多,農委會於是希望藉由業者繳交資源使用費,平衡支出、以因應未來更多遠洋漁業的發展。

對此,蔡培慧和邱議瑩表態贊成,黃昭順則認為,政府要收使用費可以,但同時也要確保未來漁權發生爭執、漁船不小心越界捕魚等,政府要能挺身而出保護漁民,她說,目前法規就只有處罰跟繳費,「有棒子但沒有蘿蔔,」政府應藉此提出獎勵措施。

蘇震清和賴瑞隆則持反對意見,因為遠洋業者已經要繳很多費用了,像進入他國經濟海域捕魚要繳入漁費等,現在違反重大違規還要處重罰,「政府再跟漁民收取資源使用費,形同在漁民身上剝3層皮。」

漁業署:罰鍰可分級更細緻,但能達到嚇阻目標最重要

面對立法院的爭論,漁業署長陳添壽表示,「部分立委顧及100噸以下小船生計,罰鍰上再分一級,我們覺得很有道哩,主要希望罰鍰能達到嚇阻目標最重要」。

至於遠洋漁業資源使用費,陳添壽說,未來制定使用費收取會保留彈性,比較弱勢的不收,家計性的漁船要照顧,具有商業能力的業者能回饋一些使用費協助遠洋漁業發展,使用費金額沒有絕對,端看國際情勢和國家的財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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