芳苑鄉近 600 公頃國有地是否將開發成光電案場,引發全國關注。該區為平坦農地,有九成的農地仍在耕作,根據現行法規,農地若要開發光電,需全區變更為非農地,且經農業部同意。但農業部再三重申,完整農地須保持農用,為何國產署仍釋出土地供光電開發?
國產署中區分署彰化辦事處主任張能軒表示,本案未先徵詢過農業部意見,但將來業者送件後,若農業部認為會影響農產生產,就會拒絕業者申請。光電業者私下表示,像芳苑這樣平整的大面積國土,是開發商眼中的大肥肉,因綠電利潤豐厚,「沒有開發不成的,只是錢願意砸多少而已」。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認為,國產署不顧務農事實,仍逕行開放國有地供業者申請,並發給開發同意書,徒增民眾的困擾與擔憂,呼籲撤銷本案意向書,並全面檢討國有非公用土地開發程序。
芳苑農民:農地一位難求,老農轉租給青農雙方有利
光電恐將進入芳苑鄉一事,讓農民平靜的生活頓生波瀾。建平村農民陳環堯指出,現在地方上的默契是,如果老農不種,可以將國有地轉租給青農,反而會有額外的收入。
以陳家為例,目前承租九分地的國有地,每年租金約 7000 元,平均每分地 778 元,但若有老農願意轉租給青農,目前的行情是每分地可收取年租約 6000 元。
此外,政府提供的各種轉作補助,例如青蔥一分地一年兩期可領取 5000 元,這通常也交由原租戶領取,等於每分地每年可多收 10000 元,「這是你好、我也好的作法」,既讓想進場的農民有地可耕,也讓原有承租農民取得更多收入。他重申,地方絕對反對太陽能板進入農地。
菜農:找不到可擴大栽培土地,光電商卻可承租數百公頃
菜農洪佃豐則指出,他目前耕種四公頃菜園,夏天種青蔥、南瓜,冬季種高麗菜,幾年來不時在找尋擴大種植的機會,「多種植當然就可以賺更多」,只是芳苑的農地大概九成九都被租用,就連私下轉租國有地的機會都不客易。光電商一口氣就打算承租幾百公頃,「當然很不公平」。
農二代洪小姐近年返鄉,雖然家中已有農地,但她想跟父母有所區隔,也打算聯結其他年輕人,讓芳苑有所改變,不過她看到的狀況卻是風電一支支出現、光電不斷興建,導致她焦心不已。
她提到芳苑風頭水尾,務農不易,卻仍有九成九的土地被耕種,表示鄉親確實以農為生,「根本不是業者說的老人不種、年輕人也不接手」。
也由於已經有九成九農地被運用,她確實找不到可以租用的土地。不過她也坦言,若有承租或購買農地的機會,「擔心與光電開發牴觸,所有的投資會付諸流水」。
國產署釋出農地前,未徵詢經農業部
根據現行法規,兩公頃以下的農地變更光電申請案,大門已經關閉;2 至 30 公頃雖屬地方開發審議案件,也需徵得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始可放行;30 公頃以上送內政部區委會審查時,也要農業部的同意,以維護農業發展的完整性。
由於芳苑國有地適合務農、實際上也有許多農民在耕種,農業部已經一再強調,農地不能違背農業使用的原則,也有上述不同開發面積的把關制度,亦即光電商費心整合後,很可能會踢到農業部這最後的鐵板而白忙一場。
國產署在釋出國有地讓光電商整合前,是否曾徵詢過農業部的意見?張能軒坦言「沒有」,他表示,開發案會先要求廠商避開濕地、環境敏感區等等,這是因為相關單位已經明白框定出要規避的區域。言下之意,如果農業部明確指出哪些土地不能開發,國產署才有立場將之剔除。
國產署:只管理國有地,准駁開發權在各部會
至於近 600 公頃國有地有多少農地?張能軒指出,他沒有特別計算;同時也強調,目前租戶共有 1313 戶,至於使用國有地但未辦理承租的農民有多少?「沒有統計」。
張能軒強調國產署的任務是管理國有土地,提供土地供業者開發,而業者在能源署發給開發籌設許可後,必須分別照會各業務主管機關,倘若農業部認為會影響農產生產、環境部認為有破壞環境之虞,就會拒絕業者的申請。
張能軒表示,「過去有些具爭議的案子,後來也都開發了,這都不是我(指國產署)土地管理機關可以置喙的」。
地方中人、掮客負責牽線
除了土地提供過程引發外界質疑,本次開發案共有五家業者進場(實際分屬三大公司),但各自圈地的範圍卻沒有重疊,是否為統一開發卻化整為零?
根據《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以下簡稱《要點》),除「林班地、保安林、原保地」等 11 個條件外,國產署都同意提供申請開發國有地,申請人需檢附計畫書等相關文件,並完成繳交保證書等相關程序後,便可取得開發意向書。
光電業者 Jason(化名)告訴《上下游》,地方許多中人、掮客會先行盤點土地,知道哪些地是國產署的、分別由誰承租、哪些地方有饋線等等,再將整筆「情報」出售給開發商,端視開發商願意支付的價格,他們也能夠提供不同的服務,像是幫忙遊說承租戶等等。
也由於是地方中人,彼此都有默契,「這塊歸我、那塊歸你」,自然不會有預計開發位置重疊的狀況。
光電業者:芳苑是肥肉,外商與私募基金爭相進場
台灣土地珍貴,彰化陽光充足,像芳苑這樣平整的大面積國土,早已是開發商眼中的大肥肉,Jason 悲觀指出,「沒有開發不成的,只是錢願意砸多少而已」。
根據《要點》第四條,「申請開發案件應為之捐地、給付之回饋金或各項費用,由申請人負擔」,這是目前廠商開出每公頃 220 萬元、另有 30 萬元限期簽約獎勵金的法源。
不過 Jason 語出驚人,「就算每公頃補償金開到 500 萬元,開發商還是會願意(支付)」,因為光電利潤實在太驚人。
Jason 以 100 MW(約 100 公頃)為例,案場造價粗估 50 億元,其中約一成用在整合土地、申辨執照等前置作業。目前綠電 1 度可售將近 5 元,100 MW 在芳苑一年可以發 1.4 億度,大約八年就可以回本,之後就是大幅獲利。
本案總面積達 600 公頃,600 MW 可產生的利潤更是驚人,「如果不好賺,為什麼那麼多外商和私募基金要來台灣?」
同樣身為光電商,Jason 賺錢之餘還想守護台灣土地,「(地面型)光電板一蓋廿年,下面的農地就死了」。他認為溫室型農電共生才是雙贏的作法,既生產綠電,又不會危害農地。
他也認為,技術上要種植什麼作物都不是問題,只是一般光電商認為農電共生太麻煩,成本較高、投報率偏低,才會都往地面型光電靠攏。
國產署:許多業者排隊等候開發
有民眾質疑,光電業者繳交高額保證金,必然有非開發不可的壓力,否則保證金就會被沒收。陳環堯便指出,近日聽到政府將協助業者「強行開發」的說法,讓大家都十分不安。
根據《要點》第六條規定,開發國有非公用土地需繳交保證金(依當前公告土地現值總額),且應給付歷年使用補償金,再具結承諾書後,國產署便會發給「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意向書」。
張能軒指出,保證金是要求廠商在拿到合法使用權之前,不可以任意使用國產地,「不論有沒有開發成功,保證金之後都會退還」,業者必須尊重農民承租的權利。
至於開發意向書,則是方便業者跟目的主管機關申請開發籌設許可。等到業者取得「電業籌設許可」並取得承租農民「抛棄承租同意書」後,才能與國產署簽定委託經營契約,繳交租金。
張能軒表示,芳苑案的各家業者因為動作比較快,大約是兩年前陸續拿到意向書,據瞭解,後面還有許多業者在排隊,等著前面的廠商開發不成,隨即可以接手進場。
民團:國產署應撤案,全面檢討國有非公用土地開發程序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指出,彰化縣「國土計畫」曾劃定綠能設施發展優先區位,而農業部也框定「不利耕作區」供綠電開發,但芳苑鄉 600 公頃國有地都不在上述兩個範圍,國產署根本不該開放讓廠商瓜分。
基金會同時指出,國產署未評估 600 公頃國有地申請綠能開發的可行性,也忽略有農民長期耕作的事實,竟同意光電業者申請開發,著實為擾民之舉。
基金會呼籲財政部應該命國產署撤銷本案意向書,並全面檢討現行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程序,籲講各級執行機關先行檢視業者提出之開發計畫,確實具法規可行性後,再開具國有土地同意合併開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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