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間焚化爐案延燒,如今再爆新爭議。立委、環團與地方自救會今(22)日指出,南投縣府涉嫌違法挪用「特種基金」購置焚化爐預定地,要求審計部介入清查。此外,農業部雖一再強調,焚化爐預定地為「特農區」,不會輕易同意變更,但國產署卻同意將該地撥用給南投縣府,環團呼籲行政院,應正視中央部會間的矛盾與程序瑕疵,儘速撤銷撥地,為風暴止血。

環團:南投縣府涉嫌違法挪用特種基金購置土地
南投縣府預計在名間鄉設置焚化爐一案,爭議延燒一年多,從選址、國有土地撥用、地方行政與環評程序,持續引發爭議,今日立委及環團針對購置焚化爐預定地的資金來源,提出南投縣府涉及違法的新事證。
監督施政聯盟執行長許心欣表示,環團透過立委陳昭姿調閱南投縣府提報給國產署的「撥用不動產計畫書」時發現,南投縣府為取得名間鄉外埔段等 11 筆國有土地以興建焚化爐,動用應該專款專用的「南投縣環境保護基金」,耗費鉅資新台幣 1 億 600 萬元,涉嫌違法挪用特種基金。

她進一步指出,根據《南投縣環境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七條,廢棄物清除處理經費所列舉的用途中,僅授權用於廢棄物處理廠的「硬體設施興建」與「機具設施汰舊換新」等事項,條文中完全沒有明文授權可用於「購置土地」。此外,雖然條文中有寫道「其他有關事項」,但不能無限上綱,把購地支出視為可支用項目。許心欣表示,「環保局處理這件事情有很大的問題。」
立委劉書彬表示,將在明天針對監察院審計部的預算諮詢,要求審計部介入清查南投縣府購地的合法性、提出調查報告;她強調,若認定南投環保局不當支用,應立即要求停止支付並追繳回庫。

部會態度自相矛盾,農業部反對,財政部卻草率撥地
除了地方政府涉嫌違法動用基金,環團也點出,中央在本案中也存在嚴重的行政缺失與部會矛盾。因焚化爐預定地為位於「特定農業區」的國有地,儘管農業部長陳駿季一再強調,特農區土地不會輕易變更,但國產署卻同意撥用國有土地給南投縣府。環團認為,其撥用程序問題,反映出多年來,行政單位扭曲法條的漏洞與歷史沉痾。
立委陳昭姿指出,財政部國產署在 2025 年 3 月 28 日,以行政院名義,在焚化爐環評連啟動都還沒啟動的情況下,就匆匆地將 7.5 公頃的特農區國有地核定給南投縣府,且過程中連一場跨部會會議都沒開過,就草率放行。
「這是嚴重的行政預設立場,實質架空《環評法》!」她表示,環團和自救會一再面臨地方行政暴力,行政院「有責任撤銷這項問題重重的土地撥用案,不要說一套做一套。」
自救會:行政院應撤銷撥地,錢還給縣府、地還給中央
反名間鄉設置焚化爐自救會成員陳秋娟表示,南投縣府強硬推行環評程序,已經違背農業部的主張;而財政部以行政院名義核定撥地,部會間自相矛盾。
她強調,自救會並非反對垃圾處理,而是反對不透明、不合法、先射箭再畫靶的做法,特農區土地撥用是南投縣府和國產署罔顧農地農用的錯誤,行政院若不撤銷土地撥用,就是鼓勵地方用程序硬推爭議工程。陳秋娟表示,「請行政院撤銷撥地,把錢還給縣府,把地還給中央。」
修法「一字之差」,導致撥用國土「大開後門」
為何國有土地撥用,會出現部會不同調的矛盾態度?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謝和霖解釋,2015年之前,《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載明,《國有財產法》第 38 條第一項條文規定: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者不得辦理撥用。以本案為例,因焚化爐預定地屬「特農區」,在變更使用分區之前,不能蓋大型廢棄物處理設施。
然而,在2015 年修訂後,撥用要點的法律依據變成了「依《國產法》第38條『或』其他法律規定」,多了一個「或」字,讓申撥單位大開後門,在填寫法律依據時,可以跳過《國有財產法》第 38 條,改勾選「其他」,等同可用其他法律作為依據。以本案來說,是以《促參法》第 15 條作為依據來辦理撥地,表面上形成「子法架空母法」的錯誤。
謝和霖表示,在本次案例上,可以看到南投縣府的「撥用不動產計畫書」,撥用法律依據就跳過《國有財產法》第 38 條,埋下禍根。他表示,違法撥地處分,是源自體制的錯誤,「行政院可以大方地把這個錯誤決定撤銷,要求把《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修正回來。」

環團呼籲:兩法可並存非二擇一,政院應撤銷撥地止血
謝和霖指出,即使體制出現漏洞,但申撥單位及政府單位也有誤會《促參法》第 15 條的疑慮。根據謝和霖找到的過往公文,他指出,過往國產署發文給各縣市政府,公文載明「促參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為公有土地者,主辦機關得辦理撥用。」已經曲解法條原意;且該公文 2022 年就已提及,恐怕已積非成是。
《促參法》第 15 條明訂,「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為公有土地者,主辦機關得於辦理撥用後,訂定期限出租、設定地上權、信託或以使用土地之權利金或租金出資方式提供民間機構使用,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他表示,該法的目的是排除公有地不能提供給民間業者使用的限制,它規範的是「撥用後」的行為,而非辦理撥用本身的「法律依據」;國產署如此解讀,加上撥用要點的法條設計,等於提供後門讓地方政府忽視《國產法》第 38 條對國土撥用的限制。
謝和霖表示,《國產法》第 38 條與《促參法》第 15 條兩者在法律上是可以相容並存的,不是二擇一的關係。要關閉後門,最好的方式是辦理依據一定要勾選《國產法》第 38 條,而非《國產法》與其他法律二選一。

南投縣政府:依法定程序,無不適切疑慮
針對撥用基金購置土地的違法疑慮,《上下游》致電南投縣環保局,副局長林隆儒回應,購置土地屬於廢棄物處理設施興建的基礎或延伸,依據《南投縣環境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即使法條沒有明定購置土地,「土地(購置)就可以涵括在其他的事項。」而基金可以編列的會計科目中,本就有購置固定資產的科目。
此外,環保局指出,本項費用是 2025 年環保基金廢棄物處理計畫項下編列專款專用,「經財政、主計相關單位審批及議會審議通過同意支用,一切均依法定程序辦理,並無不適切之疑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