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寫手

為什麼一定要守住東清七號地?

(原文於2013/06/28刊載於東清七號地自救會)

東清七號地,預計開發面積約1800平方公尺,一塊不到600坪的面積的土地開發案所帶來的深遠影響,可能遠遠超過你我所看見的這600坪土地。

   為什麼東清七號地一定要守住?一個災後重建的公共工程案,一個可以改善蘭嶼工程品質的建設案,一個對蘭嶼看起來似乎是利大於弊的開發案,為什麼還要反對?

因為,這裡是達悟人世世代代的家園! —

所有人都曉得,這裡是蘭嶼,是達悟人的島,是全台灣最最最無庸置疑的原住民土地,也是最清楚完整的原住民傳統領域,這麼一個幾乎沒有人會質疑的原住民地區,在這一次的事件中竟然完全沒有受到原住民相關法令的保護(註1),”依法行政”的荒謬鬧劇就這麼活生生上演了。

這裡面,肯定不只是誤會而已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註2)

原住民族基本法是台灣所有原住民最重要的保護傘,目的是要保障原住民群體在台灣文化社會為主的法律與行政制度中,維護其最基本的權益。法律條文中清楚地寫著從事上述行為必須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只是,我們萬萬沒有想到,在白紙黑字的明確規範下,這一次我們徹底的被擅用文字遊戲的行政部門給犧牲了。在這個事件裡,台東縣政府以混泥土預拌場屬於臨時性設施為理由,單方認定這不是原基法所指的“土地開發”,因此不需依照原基法第21條的規定事項辦理。就是這麼一只片面的行政解釋程序,一夕之間,原基法在蘭嶼失效了,百分之百屬於原住民土地的蘭嶼竟然得不到原基法的保護,荒謬的事情就這麼樣子發生了。在同樣的邏輯下,在原住民土地從事「土地開“挖”、資源“使”用、生態保“護”及學術“探”究,或是“臨時性”廢料貯存場」,同樣可以不受到原基法的規範,只因為這些用字遣詞沒有被解釋在原基法的規定事項中。

這裡面,真的出現了非常非常大的問題! —

 當台東縣政府進行這樣的法條解釋之後,更離譜的事情接著出現了。

原住民族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政府因公共造產或指定之特定用途需用公有原住民保留地時,得由需地機關擬訂用地計畫,申請該管鄉(鎮、市、區)公所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並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撥用。但公共造產用地,以轄有原住民保留地之鄉(鎮、市、區)公所需用者為限;農業試驗實習用地,以農業試驗實習機關或學校需用者為限。」(註3)

這塊1800平方公尺的土地,除了位於原住民區域內,更是百分之百的原住民保留地。可是在這次的事件裡面,東清七號地除了不受到原基法的保護之外,更未依照「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的規定事項擬定用地計畫進行審查與核定,行政部門反倒是以「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註4)偷渡土地無償提供給了開發業者,在全台灣都知道這裡是百分之百是原住民土地的蘭嶼島上,突然有人以國有公用財產的行政命令來閃避規定較嚴格的原住民土地管理法律,這肯定不是一場意外,行政部門對於引用法律的用心鑽研,也絕對不只是行政疏忽而已

於是,東清七號地在似是而非的法律包裝下,就這麼被無償提供作為水泥預拌廠使用,但由於國有財產法規定,國有財產(包含土地)僅可作為公務機構從事公共事業用途,因此,行政部門再一次轉了個大彎,由原本的土地所有權人-蘭嶼鄉公所扮演土地使用的申請人,台東縣政府則扮演著土地使用授權的核發機構角色,由於鄉公所是公務機構,土地使用申請案便理所當然地得到了台東縣政府核發的授權,鄉公所在取得授權之後,再次轉個手以,將這塊”原住民保留地”以國有公用財產的名義「無償撥用」給業者進行水泥預拌場開發,為了合乎(規避)法令,一個演申請人,一個演裁判,在旁看戲的業者不知不覺地無償承接了東清七號的土地,堪稱是幾近完美的一場演出與編劇。

 在完美的編劇及演出之後,悲劇就這麼出現了–

在今年三月底,上述的所有法律事項已全數完備之後,廠商立了一塊“廢棄土堆置場”的牌子,東清七號地遭到開挖。在這個時候,部落裡完全沒有人知道是怎麼一回事,更沒有人知道這塊土地已被行政部門透過轉手的行政程序給「無償撥用」了,東清七號地地就在沒有任何宣告資訊,沒有任何規劃調查,沒有任何說明與審查,沒有經過部落同意,也沒有任何溝通與協商情況下,被縣政府、鄉公所,以及廠商給「合法」開挖了。

–您應該可以了解這裡面絕對不是引用法條「無法面面俱到」這麼簡單而已–

東清七號地從三月底被合法開挖之後,在這三個月之間,我們數次主動地前往鄉公所表達反對,數次抗議廠商未取得部落同意擅自開發是違法行為,同時我們也召開了部落會議確認此地是東清部落的傳統領域(Do Mori Na),並依部落會議決議組成自救會。

只是這一切的為守護家園的努力,卻只換來公部門不願對話的高傲姿態,更以偷渡形式在開挖事後補辦說明會,席間公部門以強硬口吻強調依法行政拒絕協商,發言結束後遂收集會議簽到表而提前離開,部落居民從頭到尾嚐盡了公部門的蠻橫無理與不願對話,手法惡劣的暗渡陳昌掩飾作為,以及依法交付強制執行的跋扈姿態與行政威嚇,我們已不曉得,蘭嶼鄉的行政機構為何要如此狠心的對待自己的族人。(註5)

失去的,除了土地之外,還有做為部落一份子最基本的尊重! —

6月17日,我們得知了一只公文,台東縣政府將於6月20-21日之間派遣60名警力到東清七號的現場協助施工單位維持秩序,於是我們登上了臉書,後續的發展情況,便是各位朋友近日在FB上所見的情況。

這幾個月來,我們擔心廠商趁暗夜偷偷施工,無日無夜地輪流到現場守衛阻擋怪手突襲;為了揭開行政機構知法玩法的真實面貌,我們放下手邊所有的工作,改變了原有的生活作息,日以繼夜地研讀資料,學習讀懂這些艱澀到極點的法律條文;為了抵抗行政部門動用警力的違法護航,我們在酷熱的大太陽底下集結靜坐,部落的老人小孩也都自動自發地加入守護,展現蘭嶼人團結守護的精神。

這一切只因為這裡是祖先傳承下的家園,更是我們要留給達悟族世世代代傳承下去的生活空間,在達悟人的土地上絕不容開發業者違法進駐,更不容財團與政客胡作非為!

 

到目前為止,東清七號地的開發案仍未被正式宣告違法,我們除了等待正義的降臨之外,更要大聲疾呼點出東清七號地事件對蘭嶼、蘭嶼土地以及整體原住民社會的幾個重大威脅。

一、原住民保留地的使用取得被開了很大.很大.非常大的後門

在這個事件裡,行政部門竟可透過角色扮演與規避法令的方式,偷偷地將土地使用轉移給民間業者,再以公共事業之需進行包裝,刻意規避原基法及相關法令。在這樣的情況下,東清七號地絕對只是個案,在蘭嶼鄉高達99.4%屬於公有保留地的情形之下,下一個公有保留地隨時會在縣政府與鄉公所的主導之下被偷渡犧牲,這絕對是蘭嶼各部落居民必須共同面對的嚴峻問題,也很可能是下一個即將爆發的未爆彈

這不是危言聳聽,而是我們在日以繼夜深入挖掘後所發現的嚴重問題,面對即將入侵的財團之手,我們絕對要有所警覺,並且要團結想辦法解決這個即將造成蘭嶼土地流失的重大漏洞。

 

 二、土地開發無須任何審查,以建設為名的破壞將大舉入侵

東清七號地的土地開發面積為1800平方公尺,算一算只有600坪不到的土地,然而這600坪的土地開發卻足以造成生態環境難以回復的破壞威脅。開發的預定地距離潮間帶僅短短不到200公尺,距離海岸線珊瑚礁群也不過300公尺遠,這麼一個600坪的土地開發案,真正的重點不在於面積的數字,而是在於環境的條件與區位。在離珊瑚礁群如此鄰近的地區開發水泥廠,這絕對是自我毀滅的行為,水泥預拌廠造成的嚴重破壞,不僅可能將海洋生態的觀光資源破壞殆盡,更可能毀壞世代族人們賴以維繫的魚類資源,而且這一切,完全無需審查,無人可以監督

像這樣以建設為名的開發工程案,從天秤颱風過後有如雨後春筍般的出現,這種無須審查與評估的小面積「建設」,為蘭嶼環境帶來的卻很可能是大規模的「毀滅」。東清七號地事件,更讓我們必須好好面對與思考,究竟這類以「建設」為名的開發工程,除了水泥之外,又是否帶給我們真正需要的「進步」呢? 現在看不見的破壞,等到未來災難出現時,我們還來得及挽救嗎?

 

三、國家行政制度對原住民的不尊重,剝奪部落原有運作規則,原住民固有權力被徹底架空

6月20日晚間,台東縣政府建設處科長偕同廠商突襲東清七號地,得知消息後的我們馬上衝到了現場,臨時展開了一場沒有收到邀請函的對峙與協商。「廠商是合法開發,…這裡是中華民國土地,有沒有人反對?…..我現在手上拿得出塊地的土地權狀」,一句又一句從官員口中脫口說出的話語,完整的凸顯出一個荒謬至極的邏輯,「在達悟人的土地上,世居於此的達悟人卻沒有決定權。」

從東清七號的事件中不難發現,國家的行政制度剝奪了蘭嶼固有的土地管理制度,架空了原住民的土地權力,使這群千百年生活在這塊土地上的人成了訪客,從未用心幫助過這個小島的國家卻成了主人,行政部門更成為了第一線的打手,合法的搶奪原住民的土地,而原住民卻只能悲慘地無權反對這一切。這個事件發展至今,完整呈現出國家行政體系對於原住民社會的欺壓與不尊重,當我們透過部落會議機制對東清七號地進行討論與決議時,換來的竟是行政部門調派遣警力的威嚇對待。一只行政部門的印章便可剝奪了部落固有的運作體系,面對這樣的行政制度,我們還能有什麼期待,對於中央最高原住民主管機構原民會的失職與怠惰,我們更要好好地認真思考,一個幾乎無法幫助原住民的主管機關,我們真的還需要它嗎?依法行政的合法欺壓,這就是我們要的原住民行政制度嗎?

 

事件尚未落幕,危機更甚先前,請持續關注,加入守護部落土地–

 

到目前為止,東清七號地仍然屬於合法開發,廠商手中仍握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許可,而目前只是暫時停工的階段。這表示本案在未被正式宣告違法與撤銷許可之前,廠商隨時可以合法的復工,隨時可以開挖。中央主管機構原民會一日不作為,我們就繼續被”依法行政”的惡劣行徑給持續欺壓。

此外,在經過此事件之後,蘭嶼的公有原住民保留地幾乎是門戶大開,在商業資本與開發計畫的加持之下,恐將引來廠商財團的覬覦與掠奪,更可能包裝為公共事業用途進行”依法行政”。這絕對是蘭嶼原住民保留地流失的重大危機,雖然我們不願見到這一切,但卻不得不說這可能將是影響達悟民族在蘭嶼生存延續的最重大威脅。

守護蘭嶼,是一種與生俱來的責任,更是所有蘭嶼人天生的使命。我們希望蘭嶼的未來能夠更好,我們也深知蘭嶼絕對有適當工程的必要,只是這一切絕對不是建立在知法玩法的偷渡土地,以及強壓民意不尊重部落的前提下出現,蘭嶼需要的不是大興土木的工程與經費,而是需要具有願景的妥善擘劃以及與環境、文化相結合的長遠經營,相互尊重的禮貌是蘭嶼文化的精隨,行政上命令不是島上的絕對,與蘭嶼相關的行政公務體系更應該謙卑地傾聽島上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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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參考蘭嶼東清七號地違法開發事件簡易說明, http://www.facebook.com/notes/%E6%9D%B1%E6%B8%85%E4%B8%83%E8%99%9F%E5%9C%B0%E8%87%AA%E6%95%91%E6%9C%83/%E8%98%AD%E5%B6%BC%E6%9D%B1%E6%B8%85%E4%B8%83%E8%99%9F%E5%9C%B0%E9%81%95%E6%B3%95%E9%96%8B%E7%99%BC%E4%BA%8B%E4%BB%B6%E7%B0%A1%E6%98%93%E8%AA%AA%E6%98%8E/604291656271007

註2:原住民族基本法,http://law.apc.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34022&KeyWordHL=%E5%8E%9F%E4%BD%8F%E6%B0%91&StyleType=1

註3: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http://law.apc.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3060&KeyWordHL=%E5%8E%9F%E4%BD%8F%E6%B0%91&StyleType=1

註4: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 http://law-out.mof.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35581&KeyWordHL=&StyleType=1

註5:蘭嶼東清七號地遭違法開發事件完整紀錄,http://www.facebook.com/notes/%E6%9D%B1%E6%B8%85%E4%B8%83%E8%99%9F%E5%9C%B0%E8%87%AA%E6%95%91%E6%9C%83/%E8%98%AD%E5%B6%BC%E6%9D%B1%E6%B8%85%E4%B8%83%E8%99%9F%E5%9C%B0%E9%81%AD%E9%81%95%E6%B3%95%E9%96%8B%E7%99%BC%E4%BA%8B%E4%BB%B6%E5%AE%8C%E6%95%B4%E7%B4%80%E9%8C%84%E6%8C%81%E7%BA%8C%E6%9B%B4%E6%96%B0/606906272676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