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寫手

台灣農村陣線/《工輔法》延長賽:回應林岱樺委員所提的子法訴求

文/王章逸(台灣農村陣線議題專員)

農地工廠議題在上半年《工輔法》修法時受到關注,十月初兩名消防員因進入農地違章工廠救災喪命,使得違章工廠再次成為社會矚目的焦點。在這個事件後,林岱樺委員日前針對《工輔法》子法提出建言,認為過去臨時工廠登記的制度太過嚴厲,降低工廠接受輔導的誘因,最後導致工廠納管的成效不彰。

同時她也提出幾項建議,希望經濟部在訂定子法時能夠「苦民所苦」,為工廠廠主著想。然而將這些建議攤開來看,不禁想問委員難道為了讓工廠好活,就能夠犧牲農民、環境的權益嗎?接下來,筆者將會針對這些訴求一一拆解討論。

6月27日,公民團體於工輔法修法期間至立法院前丟稻草抗議。

一證換一證:中高污染續留農地的後門

林岱樺委員提出之一證換一證,指的是「臨時工廠登記證」換發為「特定工廠登記證」。臨時工廠登記證是《工輔法》上次2010年修法後,納管違章工廠的管理辦法,十年來總共有七千多家廠商進入臨登的體系。在今年的修法後,這七千多家(相對較守法)的廠商理所當是第一批獲准進入特登行列的業主,在《工輔法》母法中也有登記證的換發的相關規定:

第28-6 條

曾依第三十四條規定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在原臨時登記事項範圍內,得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特定工廠登記,不適用第十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

然而魔鬼藏在細節裡,既然母法已有規定,為何林岱樺會喊出「一證換一證」的訴求?事實上已有一定數量的「中高污染工廠」取得臨時登記證。在臨登的制度下,中高污染業別的工廠只要添購污染防治設備後即可取得「環保許可文件」,取得該文件後即使是生產皮革、電鍍業的中高污染工廠,也能拿到臨時工廠登記證。

只是有污染防治設備就真的夠環保嗎?事實上環保許可文件只在一開始查核相關設備,這些設施到底有沒有在使用,經濟部根本沒有後續追蹤。

為了銜接修法後制度的改變,登記證的換發合情合理。然而林岱樺委員喊出一證換一證的原因,就是為這些曾經走「後門」取得臨時登記證的中高污染廠商,再開一次後門。既然中高污染工廠已在《工輔法》今年的修法中決議不得續留農地,沒道理「取得臨登的中高污染工廠」能夠再次蒙混過關。

建蔽率由60%提高至70%、用地變更回饋金5%、綠帶隔離有彈性作法

以上三個訴求早在上個會期經濟委員會審查法案時,林岱樺就在討論與附帶決議中提出。當時在會場蔡培慧立委即表達反對意見,場外的公民團體更對這些提議嗤之以鼻,甚至戲稱林岱樺委員為「蟑螂師姐」

林岱樺委員於會中將違章工廠比喻為「蟑螂」,又因其宗教立場,因此將其取名為蟑螂師姐

事實上,三個訴求在相關土地使用規範早有明訂: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九條規定: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即未來農地工廠合法化之地目類別)的建蔽率應為60%。
  • 《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四條規定:農業用地轉做他用,回饋金應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五十為計算基準。
  •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九條則規定:隔離綠帶或設施之設置最小寬度至少應為一點五公尺。

若按照林岱樺委員的方案進行,很明顯的就是要讓《工輔法》凌駕於相關土地管理辦法之上。這些法規的制定,都是為了在土地使用變更時減緩對周遭環境的影響,或者合乎土地使用變更後獲利的公平原則。以隔離綠帶規範為例,當農地旁邊設有工廠時,隔離綠帶可以間隔工業生產的粉塵,保有優良的農業生產環境。

《工輔法》修法後已經讓違法者得利,現在只為了讓廠商能夠「便宜行事」,林岱樺委員希望藉子法排除相關的土地使用規則。然而這些訴求一旦開放,不僅會讓農地工廠對周遭農田受到更多傷害,也無助於違章工廠獲得社會的認同。

違法者一再得利,任誰也看不下去。

公告「不可納管」的區位比照臨時工廠登記之規定

最後林岱樺委員提出區位相關的訴求,指的是新修的工輔法接受違章工廠納管的區域,應比照過去臨時工廠登記的規定。雖然看似合情合理,過去都這樣進行納管了未來為何要多加限制?事實上,臨時工廠的制度可以說是幾乎「沒有區位限制」。

臨時工廠登記辦法關於區位的限制,僅在第七條的第五項、第六項中提及:「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予駁回:經水土保持單位認定位於特定水土保持區;經水利單位認定位於河川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水庫蓄水範圍或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之污染性工廠」。

用白話文來說,唯一限制的區位僅在水庫集水區、土石流及崩塌地水保區域以及河川地。這些土地連農業行為都加以設限了,要蓋工廠自然不可能。因此違章工廠就算蓋在特定農業區、容易淹水的潛勢地,在臨時工廠制度裡面都是可以接受的區位。新修的《工輔法》子法,應當考慮對於周遭環境的影響,設定合理的「不可納管區位」,如此才是國家治理違章工廠議題,能兼顧環境與工廠存續的做法。

攸關農地工廠後續的《工輔法》子法

今年六月底修法的《工輔法》,是一套以基礎架構為主的母法,實作規則大多仍留待子法訂定後才會明瞭。例如中高污染產業的認定基準、不宜設立工廠的區域、既有中高污染違章工廠輔導原則,這些都需要經濟部會同相關部會後訂定。

《工輔法》子法是攸關未來農地工廠處理的重要辦法,政府既已通過具高度爭議性的修法,就應用更嚴謹態度訂定子法,讓違章工廠的生存以及環境永續能夠獲得平衡。未來政府怎麼做,全台灣都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