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今日預告修正《環評法》,除了汲取過去美麗灣、觀塘工業區與中科三期等案經驗,將相關條文倍增至66條外,也將把「事業主管機關」的角色做調整。讓原本僅負責傳遞開發申請的主管機關,未來得先肩負起選址區位評估及可能引起爭議的協調等責任。環保署也強調,此草案目的在於提升環評效率與公信力,預估走完相關程序後,最快明年年中就會上線。
環評法第四次修訂,32條文增加到66條
對於此次修法,環保署環評法規科科長陳彥男解釋,去年五月新政府上任以來,就對環評制度提出檢討,包含實質篩選開發行為、提升審查效率等。而今日預告的環評修正草案,則是繼民國88、91、92年三次修正後,第四度的修正,為了提升環評公信力,也將現行《環評法》的三十二條條文增加到六十六條,足足增加一倍。
至於修法細項,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則指出,除了以專章規定政策環評,強化政策環評功能、再引導個案開發外,重點是增進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農委會等)的角色功能,將環保因素內化至各機關,強化開發許可決策程序應將環境責任納入考量。
事業機關不能只當「郵差」送件,需負起選址責任
對此,詹進一步解釋,因為過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環評程序中,只是扮演類似「郵差」的角色,只負責轉送文件,但有關「區位選址」、「開發行為可能引起之爭議」等本來就該在環評書件送審前就協調完畢的事項,卻沒有看到事業主管機關起任何功能。
因此,詹強調,未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轉送環評書件前,應確認開發行為與主管政策的相容性、開發行為區域適宜性、環評書件資料正確及合理性,更需肩負「釐清爭點」等責任,如此環評審查作業才有辦法順暢進行。至於現行草案未對違規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罰則,詹則表示會藉由資訊公開,引入公民監督機制,讓輿論適時發揮功效。
若開發對環境有重大不利,環保署可變更原審查結論
除此之外,此次修正也納入過往重大案例經驗。詹順貴表示,像美麗灣等東部大型度假村開發案,都是等到通過環評後,等到景氣好才決議開發、不景氣就不動工。反覆辦理環差審查的下場,使時程拖得很長,因此此次修法也訂出退場機制,包括審查結論公告後5年未實施開發行為,需辦理環差;環評審查通過超過10年未開發,審查結論就失效。
其他如現正熱議的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與大潭藻礁爭議,詹則表示,將來若認為開發行為將對環境有重大不利,可以變更原審查結論,環保署甚至必要時可以廢止原環評結論,因此未來環評開發單位也會更加慎重以對。
另針對亞泥礦權展延爭議,此次修法也增列「已核定礦業用地之礦業權展限」,代表對環境有不良影響的開發行為,未來也應實施環評。縣市主管機關應在審查權限內加嚴範圍或新增細目,再來報請中央核定。
納入「環評委員利益迴避條款」
除上述修正方向外,此修正草案也納入「環評委員利益迴避條款」,規定環評委員如是現任或是曾任職於開發單位,必須迴避參與審查及表決,中央部會或是地方政府如果有開發案或BOT案件,環評審查時,官派環評委員也必須迴避。
其餘如環評顧問機構強制評鑑,需每三年辦理一次。書件補件展延機制上,明定補正期限、並以展延一次為限,開發單位需提出合理說法等,以避免資料闕漏、實問虛答等狀況。
針對此次《環評法》的大變革,詹順貴強調,都是為了讓環評更具有公信力,因此採取最嚴格的規定來修正。此草案目前有兩個月的預告期,在送入政院後,盼望盡快進入立院審查,最快明年就可正式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