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工廠大放水!政院《工輔法》出爐,環團重批荒謬,年繳10萬即可永久霸佔農地

行政院會今(28)日通過爭議多時的《工廠管理輔導法》(簡稱工輔法)條文修正草案,法條雖然設下105年5月20日後新增的違章工廠即報即拆防線,且中央可直接斷水電,避免地方政府不作為。但針對520之前的既存違章工廠,卻能在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證後,便可持續經營,且未設下落日條款,等同無限展延。(新聞背景請點選這裡)

環團緊急在行政院門口召開記者會疾呼「農地違章工廠,拒絕就地合法。」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專職律師郭鴻儀痛批,「目前版本完全背離國土計畫法使用分區理念。」應集中管理違章工廠,不該任其分散式,如同未爆彈存在農地上,威脅環境、食安。

地球公民基金會專員吳其融則質疑,過去三十年地方政府開發工業區的說法,都是為了收攏違章工廠,現在卻朝向違章工廠就地合法。「那過去這三十年來開闢工業區的意義在哪裡?就是為了炒工業區地皮?」他怒斥修法草案第28條之10第二項第二款(註一),等同架空台灣所有國土空間計畫,使得農地破碎化。

地球公民基金會專員吳其融(攝影/劉怡馨)

2016年520後新增違章工廠,中央得直接斷水斷電

行政院會今日通過工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重點為一、不准新增。105年5月20日後新增未登記工廠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地方政府未執行時,中央機關得直接停止供電、供水。(註:先前未賦予中央政府該項法源,地方政府不作為時,中央無法可管)

二、全面納管。105年5月19日前既有低污染未登工廠,最晚應在十年內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證,否則仍將面臨斷水、斷電、拆除命運。中高污染工廠也應輔導轉型、遷廠或關廠,不配合者可依法停止供電、供水、拆除。已取得臨時工廠登記證者則可直接申請特定工廠登記證。

三、就地輔導。改善環保及安全事項工廠,得申請登記為特定工廠,每年繳納營運管理金,不受土地及建管等法律處罰。四、合法經營。群聚地區優先採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區規劃處理。非都市土地的零星特定工廠,業者可提出用地合法計畫,申請核發工廠使用地證明書,並繳交回饋金。

王美花:違章工廠需繳納回饋金,可變更地目、不限制移轉

另外,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證者,限制其事業主體及登記事項變更,違反者加重處罰10-50萬元,仍不改善者廢止特定工廠登記。經濟部次長王美花解釋,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證者,畢竟還未完全合法,因此不得增加廠房面積、不得變更為中高污染類別,除了罰款,最重要的是廢止特定工廠資格。

王美花強調,過去7400家臨登工廠合法化困難,九年中僅十間工廠完成地目變更完全合法,主要在於難以符合工業區規範,加上回饋金50%過高。因此跨單位討論,檢討既有法規,降低回饋金,「否則(違章工廠)永遠無法合法化,問題永遠無法解決。」

針對違章工廠業者需繳納的回饋金,王說明,第一階段業者申請納管,必須繳納「納管輔導金」二至十萬。第二階段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每年繳納「營運回饋金」二至十萬。第三階段,變更地目時,繳納的回饋金較高,但具體數字仍要跨機關協調。「變更成特定事業目的地目,就符合相關法規,不會限制幾年內不得移轉。」等同可自由交易買賣。

新聞背景:根據農委會普查,農地上的違章工廠數量在13萬家以上其餘遭占用的農地也突破17%更有上千公頃農地受重金屬污染。2010年《工輔法》修法新增「臨時工廠登記」(簡稱「臨登」),規定2008年3月14日以前既有違章工廠,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申請臨登繼續運作不受罰,由政府輔導合法。輔導期限將於2020年6月2日到期,8年過去,僅10件合法過關,50件遷廠,而農地違章工廠卻每年增加五、六千家,不少立委要求展延輔導期,環團批評形同對違章工廠大放水。

2016年520前違章工廠,未設落日條款,形同無限展延

至於2016年520之前設立的違章工廠,只要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證者,工輔法修正條文並未設下落日條款,等同無限展延,也不需走向地目變更合法化。對此,王坦承,「確實沒定時程。」由於變更地目配套的子法多,加上台灣至少3.8萬家違章工廠,若要全部合法化,很難規劃時間點。

經濟部過去限定186個違章工廠群聚的特定區域,可申請將一般農業區中的農牧用地變更成「丁種建築用地」。但王美花指出,目前修法版本將不再沿用此規定。是否等同開放特定農業區(優良農地)申請變更地目?王表示,目前的確拿掉限制,但農委會、內政部會再討論。

至於環團質疑此版本等同架空都市計畫、國土計畫,王美花回應,如果地方政府有整體規劃需求,可以駁回個別申請特定工廠,就是為了後續地方政府國土計畫而設計。

地球公民基金會:行政院版本落實違章工廠就地合法「非常荒謬」

地球公民基金會專員吳其融指出,根據《地方政府輔導違章工廠遷廠關鍵因素研究-以彰濱工業區為例》,違章工廠進不去工業區最大原因在於,「他們(違章工廠業者)永遠都在期待就地合法的可能。」而目前的行政院修法版本二十八條之十第二項第二款,就是要落實就地合法化,「非常荒謬。」

吳直指,所有地方政府、工業局,這三十年來開闢工業區理由都說要收攏違章工廠,像是彰濱工業區、林口工業區、桃園龜山工業區等。如果政府決定違章工廠未來就地合法,「那過去這三十年來開闢工業區的意義在哪裡?就是為了炒工業區地皮?所以這三十年來我們都在說假的!」

他痛批,十年來七千多家農地工廠參與臨時工廠登記制度,現在卻一視同仁,就地合法。違章工廠遷廠有資本規模、技術門檻,但政府卻不針對這些困境研擬方案協助克服,「政府輔導違章工廠的方法,就是繼續讓其留在農地上。」

「每年繳交2─10萬營運管理金,即可生生世世留在農地」

就算讓要讓違章工廠就地合法,吳其融強調,應該由農業主管機關,從農業發展角度研擬適合存在農地的產業類別,例如木材加工、農產加工等,需要更細緻的去分類,而非全讓其留在農地上。對此,王美花表示,針對非屬低污染類別,工業局正研討更周延規範,例如從製成污染、產業別細緻化去討論。

吳其融重申,環團在乎農業、環境永續,產業也需要正常化,現在行政院版本可能造就下一波土地炒作、違章工廠搶建潮。應該刪除二十八條之十第二項第二款,並設定未來特定工廠退場機制,「否則每年繳交二至十萬的營運管理金,就可生生世世在農地上。」

環團:違章工廠不應容許分散永存,應至產業區統一管理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專職律師郭鴻儀則表示,此次修法版本確實新增許多即報即拆機制,當地方政府怠惰,中央有可以介入的空間,也將輔導措施、資金補助條文放入。但最大的遺憾就是,按照目前修法版本,違章工廠依然能持續在農地上經營。

郭指出,違章工廠應該集中到產業區,統一管理工廠污染風險、環境風險等,不該任其分散式,如同未爆彈存在農地上。但政委張景森卻回應:「一個人的臉孔上總會有些青春痘,可以允許農地上長幾顆青春痘(農地工廠)。」郭痛批,「我實在不能理解!現在完全背離國土計畫法使用分區理念。」

台灣農村陣線議題專員王章逸則強調,只有徹底執行520後即報即拆,才有討論後續工輔法修法的可能,「不然業者認為沒執法決心,違章工廠就一直新增。」政府一直強調「就地輔導」而非「就地合法」,但只是證明行政院心虛,任由違章工廠的農地,變成特定事業目的用地,台灣農工混雜狀況無法改變。

經濟部不斷強調違章工廠所創造的經濟效益,王章逸直指,「當我們討論工廠賺多少錢時,誰在意旁邊農民每天擔心灌溉用水被污染,怕工廠建物遮蔽日光影響作物生長。」他強調,應該考量農業生產特性,輔導農地工廠遷廠、群聚,為台灣農業發展創造好的生產環境。

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倡議專員魏揚則表示,目前修法方向是讓既有違章工廠就地合法,在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證後,可以透過展延方式生生世世在農地,甚至可以進一步變更地目合法化。他強調,這破壞台灣農地完整性,且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證的工廠,也不一定會確實執行改善環境的設備,很有可能持續污染附近農地。從農地完整性、食安、國土計畫法分區使用的理念,政府應該填補這破口。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專職律師郭鴻儀(攝影/劉怡馨)

環團三訴求:「特定工廠登記」應明訂落日條款

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灣農村陣線、台灣環境資訊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及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等提出三個訴求:一、「特定工廠登記」應明訂落日期限。二、《工輔法》修法草案第28條之十第二、第三款,零散違章工廠使用地合法化須限縮於農業發展區相容的產業別,並由農委會會商有關機關訂定。三、《工輔法》修法草案缺乏輔導搬遷工業區的財務貸款機制及相關規劃資源挹注配套,拒絕放寬放水條文,導正產業正常化。

環團更進一步提出建議修法細項,包括105年5月19日以前既有的未登記工廠,應在法案修正條文施行一年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列冊納管。未申請的未登工廠應即依法停止供電、水、拆除。而三年內必須提出申請輔導計畫,非屬低污染的既有未登工廠,必須提出轉型、遷廠或關廠計畫。屬低污染的既有未登工廠,則須提出工廠改善計畫,或遷廠計畫。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輔導期程,輔導業者完成轉型、遷廠或關廠,且輔導期程限施行後五年內。

攝影/劉怡馨

註一:修法草案第28條之10第二項第二款:「由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擬具用地合法計畫,就其工廠使用之土地,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特定工廠使用地證明書,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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