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環評法》上路 30 年,重大開發爭議仍層出不窮。許多案件在進入環評前,開發地點早已決定,居民只能在計畫成形後才表達意見,導致激烈衝突,甚至演變為漫長的行政訴訟。環境部委託「環境法律人協會」(以下簡稱EJA)進行總體檢,歷經一年多調查,提出《環境影響評估制度精進措施》,建議公民應從選址階段就能參與,若有重大爭議,開發單位需提出替代方案,承擔利益衡量與風險管理責任。

爭議一:即使環評結論被法院撤銷,開發仍可持續執行
EJA 常務理事暨環評總體檢計畫主持人張譽尹指出,許多開發案件的衝突,不是從環評會議桌上才開始,而是自最初的政策成形、土地選址、到後續的開發許可等階段,一步步累積出來的結果。
從過去幾個較大爭議的案例,可以看出環評亟需精進。以中科三期「停工不停產」爭議為例,當時環評審查結論被法院撤銷,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的開發許可卻依然持續執行,形成「環評歸環評、開發歸開發」的荒謬脫鉤。因此張譽尹建議,環評審查結果必須有實質約束力,一旦環評遭撤銷,開發許可也應連動檢討,防止制度漏洞。

爭議二:核心選址早已拍板,公眾參與時機過晚
此外,公眾參與的時機過晚也是引爆抗爭的導火線。張譽尹以台南沙崙農場開發案為例,國科會雖在該案環說書送件前就成立了「生態保育協作平台」,邀請居民與環團參與,作法值得肯定,但最核心的「選址」卻早已拍板定案。張譽尹建議,制度應將公民參與提前至開發計畫的「選址及可行性規劃」階段。
爭議三:替代方案成「虛晃一招」,未能被實際評估
替代方案本應是環評進行利益衡量的關鍵,但開發單位往往為了應付法規,提出幾個選項後再以「不可行」打發,導致戰火永遠只能在「唯一的主方案」上對決。張譽尹建議,當主方案面臨重大環境疑慮或遭駁回時,開發單位必須提出「換個地方開發」的場址型替代方案;透過將不同地點的經濟價值與環境衝擊同時進行實質比較,才能讓審查真正發揮功能。
爭議四:「正面表列」標準,讓部分案件成為漏網之魚
張譽尹接著指出,現行的「正面表列」認定標準,常讓規模不大卻位處生態敏感區的案件成為漏網之魚。比方說,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符合規定就要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雖明列出好幾種狀況,比如位於重要濕地、特農地等,卻沒有一套補遺機制,去補足「有爭議但不在正面表列範圍」內該怎麼處理的狀況。
他建議精緻化各類開發行為的量體與環境敏感度,並參考德國制度,增設由當地居民或團體發動的「個案判斷」補遺快篩機制。透過這個機制,即便開發案規模未達法定門檻,若其地點具備特殊地景或有累積性影響疑慮,仍有機會納入環評把關,使程序能更貼近環境現況。
爭議五:環評一階「肥大化」,呼籲二階整併為一階
在審查程序上,現行環評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本應只作「快速篩選」,真正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者,才進入第二階段進行範疇界定、替代方案審查與公民參與。然而,為了避免冗長、成本高的二階,開發單位傾向將案件留在一階,導致實務上真正進入二階的案件不到兩成,使主管機關持續補強一階程序;一階因此被迫承擔起繁瑣的實質審查重任,形成畸形的「一階肥大化」。
張譽尹認為,既然短期內多數案件都在一階實質審查,就必須在一階強制導入具有公眾參與的範疇界定機制,讓利害關係人在審查初期就能共同釐清評估邊界與替代方案,作為後續審查的指引。長期來看,甚至可以將兩階段環評整合為一,只要判定需進入環評,就一律進行嚴謹的範疇界定與風險溝通程序,確保審查深度,同時減少反覆補件的社會溝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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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六:民間專家意見被稀釋,應提高民間比例與跨域專業
除了審查程序冗長,環評委員的組成也導致民間專家意見被稀釋。張譽尹表示,現行 21 位環評委員中,官方機關代表佔 7 席,民間專家學者佔 14 席。表面上看專家學者佔了 2/3,但實務表決時,機關環委全數出席,民間環委可能因授課或既定行程無法全員到齊,在面對重大開發案時,「很容易被機關環委碾壓過去。」
因此,總體檢建議調整委員會結構,將民間專家學者的比例從 2/3 大幅提高至 3/4(例如將專家擴增至 21 人),並將官方機關代表降至 1/4(維持 7 人)。如此一來,即便官方委員全數投下贊成票,只要多數專家學者基於專業反對,就不太會有強勢過關的情況。
此外,因應現代環評涉及的議題越發廣泛,總體檢也強調專家委員不應僅侷限於傳統的環工或自然生態領域,必須納入「廣義環境」的跨領域專家,如文化資產、永續發展等,並將遴選機制法制化,確保委員會能真正涵蓋多元視角。
爭議七:權責錯置,應先辦「小環評」扛起決策重擔
EJA 調查認為,台灣環評實務長年面臨最大的病灶——權責錯置。張譽尹點出,現行環評制度的機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握有核准與准否開發許可,但因為環境部握有否決權,因此「整個開發判斷、環境影響判斷,重責大任都壓在環境部的肩頭,」導致各部會隱身幕後,將衡量的責任「外包」給環境部,使環境部承擔所有開發爭議、政治風險與訴訟壓力。
張譽尹認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要真正扛起最終價值判斷、利害權衡與風險管理的責任」,因此,開發單位應在開發計畫轉送正式環評前,先在內部執行「預備評議(小環評)」,及早篩選高風險項目,練習承擔利益衡量與決策責任,包括釐清法規爭點、主方案及替代方案討論、對環境影響評估進行初步利益衡量且可駁回開發、出具初步分析報告書並公告等,將環保意識內化為機關的 DNA。
爭議八:顧問公司難保持客觀中立,環境部應制訂指引,免於不當干預
此外,張譽尹也提到,和開發單位形同「共生關係」的顧問公司,也應受到制度性的保障,以確保其專業與獨立性;實務上顧問公司的尾款往往與「環評是否通過」綁定在一起,導致其難以保持客觀中立。
為此,總體檢建議,環境部應制定合約範本與指引,讓顧問公司不需要再「看開發單位的臉色」,能夠免於不當干預,依據科學與真實情況來執行環境調查、提出預防與減輕對策,從根本強化環評書件的公信力。
學者:文化主管機關應從專業出發
具多年環委經驗的成功大學考古學研究所教授劉益昌表示,張譽尹所點出的問題,他「深有所感」並表達認同,過往許多環委也都曾反應相同意見。
劉益昌指出,雖現行有《文資法》要求開發前「應」做調查,但文化局乃至文化部都沒有做過這件事;要改革環評法,文化部等相關部會應從自身專業出發,在開發前期就積極參與事前調查與審查,而非把廣義的環境把關責任全讓環評委員獨自承擔。

學者:環境部「風險評估」,事業機關「風險管理」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傅玲靜語重心長地指出,「大家都希望環評制度能把什麼東西都吸納進去,導致台灣的環評變成制度上的『大怪獸』。」此舉背離風險評估、風險管理與風險溝通的風險行政要素。
她呼籲,環境部應回歸純粹的「風險評估」專業角色,提供科學客觀的分析;而真正的「風險管理」與利益衡量的政治及法律責任,必須交還給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承擔,否則只會讓角色更加錯亂、機關權責不相符。

張譽尹:環境保護的意識,應納入每個行政機構的 DNA
張譽尹表示,《環評法》要修補,必須一步步慢慢推進,部分可在法制化前先做的項目,比如預備評議、公民參與提前等機制,各部會現在就可以提早開始練習,比如南沙崙「生態保育協作平台」已開始做類似嘗試,進行會議安排、爭點釐清等工作,或能建立起良好的「路徑依賴」。
他也呼籲環境部,希望能在總體檢的基礎上,穩健進行法制相關改革,也期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能真正扛起決策重擔,「把環境保護的意識納入機關內的 DNA,就好像性別平等的意識是所有部會都應該要有的 DNA 一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