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土魠魚素有「海上白金」美譽,肥美的大魚一尾身價上萬元,是沿近海漁民重要的經濟命脈。水試所揭露,台灣土魠魚年捕撈量在 20 年間暴跌逾八成,從過去的 3200 多公噸萎縮至僅剩約 500 公噸,資源枯竭迫使政府投入人工繁殖與復育。
諷刺的是,台灣一邊努力搶救土魠魚,另一邊卻大量捕撈尚未成熟的幼魚,讓原本可能價值數萬元的「海上白金」,淪為每公斤僅百餘元的廉價漁獲。為何台灣漁業寧可殺雞取卵,也不願養大再捕?從幼魚濫捕、非法漁業到有害漁業補貼,土魠魚的命運,正揭露台灣漁業管理長期失靈的制度困境。

問題 1:原本政策欲嚴格管理「無牌捕撈」土魠漁船,因壓力大倒退
長期以來,澎湖有大量並未領有刺網執照的拖網漁船,每逢冬季土魠汛期,便紛紛卸下底拖網、改掛浮刺網捕捉高價土魠。在台灣西部沿海(如嘉義沿岸),亦長期存在大量並未領有拖網執照的大型動力管筏,常年從事近海拖網捕撈。依照現行法令,這些無照跨界作業全屬非法漁業(Illegal)。
更致命的是連鎖反應:當漁船在無執照的違法狀態下捕魚時,其捕獲的魚獲根本不敢如實申報卸魚紀錄(Landing Declaration)。這直接逾越了國際漁業管理中極度嚴厲的未申報漁業(Unreported) 紅線。
官方原先規劃針對這些無刺網牌的拖網船一年實施長達「九個月」的嚴厲禁漁期,試圖強制納管;然而,在強烈的地方政治反彈與選票壓力下,這項管理草案迅速夭折。漁業署為了快速消除帳面上龐大的違規黑數、規避國際稽查,退而求其次選擇了「開後門解套」——直接讓未滿百噸的拖網船申請變更為刺網船,將長年以來的違規作業「就地合法化」。
然而,如此不但未能管制土魠捕撈,反而徹底架空了責任漁業的核心,為未來的沿近海管理埋下更嚴重的混亂後遺症。
問題 2:沒有限制捕撈魚體大小,真實案例看小魚拋售
如果說無照跨界與隱匿卸魚包辦了 IUU 的「I(違法)」與「U(未申報)」,那麼第三個關鍵的「U(未受規範 Unregulated)」,在台灣沿岸幼魚的捕撈上更是展現得淋漓盡致。
在台灣現行的漁業法規中,對於土魠(康氏馬加鰆)的捕撈「完全沒有任何體長下限、重量門檻或未成熟幼魚禁捕限制」。只要魚游進沿岸,任何人用任何合法登記的漁具捕獲,全數合情合理合法——這正是典型的主管機關失職與法規真空(Unregulated)。
讓我們來看一個 2026 年 10 月發生在台灣沿海定置漁場A 漁區的真實營運數據。該區捕撈從10 月 13 日至 10 月 18 日短短 6 天內,起獲了4,328 公斤的小型土魠魚(平均體重僅約 1 至 2 公斤的當年生稚幼魚)。此規格的未成熟幼魚雖然很新鮮、但幾乎無油脂,均價僅約每公斤 150 元(部分甚至跌破此價),總銷售金額約65萬元。
但是,若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能保護這批幼魚不要在此刻被捕殺,讓牠們在海中自然成長至滿 3 歲的性成熟規格,冬季 6 公斤上的成熟土魠魚油脂豐沛,市場拍賣行情每公斤至少 600 元以上,該批魚的總產值將攀升至 780 萬元,兩者產值整整相差了 12 倍!

問題 3:制度不允許漁民等待
既然漁民只要等土魠長大,就能憑空多創造出超過 700 萬元以上的驚人財富,面對如此巨大的經濟誘因,為什麼第一線的漁民與定置漁場「明知故犯,非抓不可」?答案很殘酷:因為制度不允許他們等待。
在缺乏體長限制(Minimum Size Limits)與未受規範(Unregulated)的公地悲劇下,「我今天放過這尾 1 公斤的小魚,明天就被隔壁的定置網撈走,後天就被刺網攔截」。既然沒人能保證小魚能長大回到自己的網裡,漁民選擇在小魚靠近岸邊索餌時「先撈先贏、落袋為安」是完全合理的。
台灣海域土魠這種現象並非個案。每年夏秋之際,台灣沿岸被大量低價捕殺的幼魚還有 1 至 2 公斤的小紅魽(俗稱紅甘筍)、1 至 2 公斤的未成年鮸魚(鮸筍)……無數原本能成長為數千上萬元高經濟價值、能穩定產卵繁衍後代的大型魚類,都在法規真空的放任下,成為廉價的百元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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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4:50% 性成熟體長密碼:一樣大小,完全不同的生命階段
要打破這種竭澤而漁的悲劇,漁業管理就必須回歸生物學本質,不能再把所有的鰆魚「混為一談」。
許多人誤以為「只要使用定置網或一支釣,就是永續友善」;或者誤認「只要體長有 40、50 公分,就是大魚可以吃了」。但從魚類生活史來看,不同魚種達到「50% 性成熟體長(L_{50})」的門檻完全不同——L_{50} 代表該群體中有一半的個體已至少具備一次產卵能力的臨界體長,是國際制定經常採用的合法捕撈體長的科學底線:

1.5 公斤小土魠只是小孩,缺乏管理就成族群滅絕幫兇
1. 體型小而早熟的白腹仔:臺灣馬加鰆(白腹仔)屬小型鰆魚,野外體長長至 35 至 38 公分、體重約 1 公斤左右時,半數以上即已成熟並具備產卵能力。在市場上買一尾 1.5 公斤的白腹仔,牠很可能已經在海中完成過世代繁衍。
2. 大型晚熟的土魠與大耳(中華馬加鰆):土魠(康氏馬加鰆)的生活史策略截然不同。野生調查證實,土魠的 L_{50}高達 70 至 80 公分,體重會達到 3.2 至 4.9 公斤(約滿 2 歲)以上,才算真正具備產卵繁殖力。至於體型更龐大的中華馬加鰆(大耳),成熟體長更必須跨越 85 至 95 公分的大關。
這意味著:市場上販售的 1.5 公斤小土魠,在生理上只是小孩。夏秋之際牠們之所以出現在沿岸淺水區,並非野生族群出現「大爆發」或「資源復甦」,而單純是當年春季剛孵化的稚幼魚,跟隨洋流追逐近岸小型鳁魚、鯷魚、小管等餌料生物進行的索餌洄游。
如果管理法規對此不加約束,即便使用的是最友善的釣具或定置網,依然是在海中「殺小孩」。缺乏專屬魚種體長管制的友善漁法,實質上成為加速族群滅絕的幫兇。
卸魚稅與制度性基金:成熟國家如何用「數學」救漁業?
面對這「多等一年產值多 12 倍,卻無人敢等」的囚徒困境,漁業管理成熟的國家(如挪威、冰島、紐西蘭)乃至跨國大洋性魚類組織(如大西洋鮪類保育委員會 ICCAT 對黑鮪的管理),早已發展出極具智慧的財務與制度解方,而很關鍵的動力就是卸魚稅(Landing Tax)。
舉例而言,政府向漁民課徵 5% 卸魚稅,建立資源管理基金,專款專用於「沿岸資源管理基金」用以支付資源管理之科學調查及管理用途,漁民暫停捕撈小魚,等待大魚再捕撈。
以前述定置漁場 A 區的數據代入成熟國家的制度模型中進行驗算,在冬天的澎湖或東海岸,一個狀況良好的定置漁場或刺網船隊,單日只要捕獲 180 尾健康的大土魠,短短一天的漁獲,就足以全數彌補秋季放棄捕撈 4,328 公斤小魚的全部成本!
這就是極具威力且兼顧人性利益的「良性稅制循環」:漁業人用自己未來大魚豐收所產生的增值收益,來支付當下保護幼魚的保育成本;取之於漁民、用之於漁場。在這種「使用者付費」與「利益自洽」的責任漁業架構下,漁民不再是被動受罰的違規者,而是主動維護資產的股東。

結論:建立經濟與生態的良性循環
台灣要走出深淵,就必須停止頭痛醫頭、把拖網推給刺網的政治鬧劇:
1. 補貼全面轉向:斷絕有害的燃油直接補助,將預算全數轉移至漁船高額報廢退場輔導、科學資源監測(MMCS)等有益的補貼。
2. 制定物種體長下限:將康氏馬加鰆的合法起捕門檻嚴格錨定在 L_{50}的 70 公分以上,嚴禁任何漁法在夏秋兩季成長期禁捕未成年幼魚。
3. 建立卸魚稅制與共管基金:引導定置漁場與船隊實施使用者付費,透過增值稅金回饋禁漁補貼,實現經濟與生態自給的良性循環。
唯有打破由選票與油補構築的毒癮黑洞,給予海裡的小魚長大產卵的時間與空間,台灣海峽的「海上白金」,才有可能躍動出永續而尊嚴的生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