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寫手

守護家園不敢大意 達悟族人防範未然(3/8)

特稿/陳品君、何怡君
責任編輯/陳芛薇、洪育增
當採訪團隊今年(20141月底至蘭嶼採訪,詢問蘭嶼當地人是否知道「蘭嶼特定區計畫」,以及了解程度時,許多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和居民談到,他們曾參與201311月份在東清部落舉辦的民間座談會。那場座談會上,他們從東清七號地自救會成員的口中,第一次耳聞「蘭嶼特定區計畫」,一直到採訪團隊訪問時,他們都還沒有獲得進一步消息。

達悟族人不敢大意,守護家園是他們無法卸下的天職。「先前台東縣政府擬定草案,白紙黑字都放在那裡了,若說要放棄,也該開個說明會說明。」針對台東縣政府未能出面清楚交代蘭嶼特定區計畫的後續進展,東清七號地自救會(下稱「東清自救會」)發言人張海嶼感到不安,他表示,目前自救會投注心力了解計畫是基於「防」,希望能保有屬於達悟族人的土地、人權。
2013129日,監察院在「東清七號地」糾正案文中提到,依照台東縣國有原住民保留地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核發審核要點,取得土地租賃及相關權利的人,才有使用台東縣原住民保留地的資格。台東縣政府回應,每當地方有用地需求卻沒有法源依據時,都會引用「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第十條,以短期提供政府機關緊急業務之使用。
然而,這樣的法源引用拉到「東清七號地」一例中來看,監察院認為,台東縣政府是把應屬於原住民保留地的「東清七號地」解讀為「國有地」,在沒有經過部落及土審會同意的情況下,擅自無償撥付給民間業者使用,因此監察院認定台東縣政府具行政疏失。
時間回到「蘭嶼特定區計畫」草案發布的201371日,台東縣政府在撤銷東清七號地變更為「混凝土預拌廠臨時土地」同意書的前一週,為解決「地方用地需求」的法源問題,台東縣政府也在這天發布「台東縣國有原住民保留地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核發審核要點」修正內容,其中第二點增加:「政府機關於前項以外之國有原住民保留地,因施設公共設施之急需使用,或工程需要之臨時性設施,得申請核發使用權同意書。」東清自救會成員認為,此一修正等同破解台東縣政府無法取得保民保留地,未來台東縣政府核發原住民保留地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給工程業者使用時,將有法源依據。
達悟族人近兩個月的防備,台東縣政府只花數天便破解為合法使用。此例一開,達悟族人不僅難以接受,更難對台東縣政府保有信任。
台東縣議員夏曼.瑪德能表示,在原住民保留地做任何規畫一定要取得當地同意,還沒取得同意就規劃是欺騙,他直言:「在不受到尊重的狀況下,我們先反對。」蘭嶼前鄉長周貴光也認為,即使目前「蘭嶼特定區計畫」沒有進入蘭嶼的跡象,但因過去達悟族人曾受騙,所以先防範的想法很正確,「蘭嶼人現在比較嚴謹地防守,但除了防守之外,也要會打擊。」
傍晚時分,3個孩子在海邊玩樂,口裡喊著一聲聲:核廢惡靈,滾出蘭嶼。攝影/何怡君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