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寫手

蘭嶼東清七號地違法開發事件說明

(原文於2013/06/22刊載於東清七號地自救會

2012年暑假,天秤颱風重創蘭嶼,造成蘭嶼有史以來最嚴重的損害,災後各界發揮愛心,投入了相當多的人力物力協助蘭嶼展開重建。政府隨即以八八重建會之編組,加入蘭嶼天秤颱風災後重建事項,對蘭嶼展開大規模的重建計畫(共計一億六千多萬元,註1)。

然而所謂的災後重建,對蘭嶼帶來的不全然是建設,更包含著隱藏在建設名義背後的浮濫工程與大規模環境破壞。自重建工程投入以來, 80%以上的野溪已遭受水泥化的命運,這樣的重建帶來的並不是建設,而是趨近於毀滅性的破壞。

延續著災後重建的腳步,蘭嶼鄉公所在近期為了興建觀光自行車道等三項工程(註2,已更正),在未獲得部落居民同意的前提下,將屬於”原住民保留地”的東清村七號用地,以”國有公用財產”之名無償撥付給水泥業者作為預拌廠使用,藉以提供合法的水泥原料,以從事後續的工程進行。

原住民族基本法21條指出「第 21 條 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

而原住民族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3條也指出「第 23 條 政府因公共造產或指定之特定用途需用公有原住民保留地時,得由需地機關擬訂用地計畫,申請該管鄉(鎮、市、區)公所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並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撥用。但公共造產用地,以轄有原住民保留地之鄉(鎮、市、區)公所需用者為限;農業試驗實習用地,以農業試驗實習機關或學校需用者為限。」

在本案過程中,蘭嶼鄉公所從未事先招開說明會,從未取得部落居民同意,同時也未擬定用地開發計畫,更未經土地審查委員會之同意,刻意規避原基法以及原住民保留地管理辦法,改以財政部公告之「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將該地無償撥付給廠商做水泥預拌場開發使用,並且以該計畫為「臨時」預拌廠之興建為由,不屬於事業開發計畫,藉此規避所有開發審查而進行開發之實。

今年3月底怪手進駐開挖後,居民才得知該地將被作為水泥場使用,遂展開抗議行動,5月6日,蘭嶼鄉公所於廠商開挖後一個多月後才首次於部落進行說明會,與會村民全數反對水泥廠之設置,惟蘭嶼鄉長與鄉公所人員堅持開發立場,發言完畢後不願與居民協商並馬上離去,此說明會完全沒有徵詢村民的意見,全場只見官方人員跋扈地交待將交付強制執行。

直至近日,台東縣政府發文至蘭嶼鄉公所,表示將在6/20-21日間派遣60名警力至蘭嶼支援,在該案執行遇到抗爭時維持秩序之用。6月21日,台東縣警局派遣60名警力進入了蘭嶼,此為蘭嶼核廢料貯存場以外,第二個從台東派遣警力進入蘭嶼維持秩序的重大事件。當日,在近200位居民的反對之下,鄉公所與廠商決定暫緩施工,現場抗爭活動暫時停歇,然而本案背後的問題仍然懸而未解。

此案發展至今突顯出幾項重大問題:

1.災後重建以來所帶來的環境破壞遠大於建設,工程浮濫且規避監督

自災後重建以來,大大小小的工程共計24項已造成蘭嶼環境的大規模擾動,而本案預計1800平方公尺的土地開發案,僅以「臨時」預拌場為由,規避原基法中的「開發計畫」用詞,並援用『公共工程工地型預拌混凝土廠設置及拆除管理要點』為依據,完全規避事業開發計畫所需的審查或環評機制,可以完全不顧及環境破壞的前提進行大規模地開發使用,此為環境開發管理上的極大的危機與漏洞。

2.原保地以國有財產進行無償撥用,行政機構恐有濫權與失職之嫌

本案東清七號地屬於登記於蘭嶼鄉公所所有之原住民保留地,蘭嶼鄉公所竟將該保留地以「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無償撥付給廠商使用,刻意規避原基法中必須取得部落居民同意之規範,同時也規避原保地管理辦法中應提出事業計畫經土審會審查之條文規範,台東縣政府與蘭嶼公所行政人員在此事件中刻意引用對開發工程有利之法條進行解釋,使舉恐有行政濫權與失職之嫌。

3.開發工程竟動用警察權,行政部門淪為廠商違法開發的打手

台東縣政府應水泥預拌場業者之申請,於6/21日派遣60名警力進駐蘭嶼“維持秩序”,以利開發工程之順利進行。台東縣政府及蘭嶼鄉公所明知本案受到地方居民的強烈反對,卻仍然選擇視而不見,更動用警察之強制力威嚇在地居民,強烈突顯出行政機構的傲慢與跋扈,從行政程序至現場開挖,行政部門處處刻意為廠商進行護航,自甘淪為廠商迫害居民的打手,如此作為處處令人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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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詳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災後復建工程經費審議及執行資訊系統->查詢統計->災後復建案件查詢->選擇颱風為”101年蘭嶼綠島重建專案”->工程類別全選->縣市選擇台東縣->鄉鎮輸入蘭嶼鄉 查詢即可 http://recovery.pcc.gov.tw/TyphoonRecovery/Default.aspx)

註2:本案所涉及的計畫為:(1)蘭嶼鄉通勤兼觀光自行車道改善計畫案,得標金額15,300,000元、(2)蘭嶼鄉環島景觀廊道改善計畫,得標金額4,840,000元、(3)蘭嶼鄉東80線雙獅岩前路面改善工程,得標金額3,720,000元(此三項未列屬災後重建計畫,屬於台東縣政府建設處發包之公共工程,三件均為同一家廠商得標,得標總金額為23,8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