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販運漁工,巨洋股東潛逃回台,仍列我國優良仲介名單?漁業署:檢調查無不法

台灣漁船外籍漁工問題複雜,屢次爆出漁工受虐、薪資苛扣問題,綠色和平組織今(24)日發布「浩劫漁生-台灣遠洋漁業調查報告」,直指先前台灣人經營的巨洋國際漁業非法販運,讓漁工遭受挨餓、虐待、死亡等威脅,其中五名股東與董事,2014年被柬埔寨政府起訴判刑十年,卻未入獄服刑反而潛逃回台灣,其中兩人盧天德、陳春木更是依然在漁業署公佈的優良仲介白名單上,持續從事境外聘僱外籍漁工。

新聞背景:台灣屢次爆出漁工受虐問題,案例之一為2015年8月25日,印尼漁工Supriyanto的屍體被送回台灣港邊,屏東地檢署以「敗血症死亡」行政簽結該案件,但屍體上有非常多傷口,疑似受到長期虐待,案件仍在屏東地檢署調查當中。船上漁工拍下Supriyanto生前景象。

印尼漁工Supriyanto生前景象(圖片提供/綠色和平)
印尼漁工Supriyanto生前景象(圖片提供/綠色和平)

巨洋非法人口販運,柬埔寨判刑十年卻潛逃回台

根據檢調資料及柬埔寨資料,綠色和平指出,2010年巨洋國際漁業在柬埔寨成立,向柬埔寨勞工局註冊在案,不過,因柬埔寨當局陸續接獲拐騙至台灣漁船工作的受害者舉報,因此柬埔寨當局展開調查,根據調查報告,巨洋經手一千多位柬埔寨人聘僱,而警方接獲的案件超過200件。

2014年4月負責招募勞工的林玉欣遭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並移監服刑,不過其餘五位巨洋董事、股東,包括盧天德、陳春木、黃俊發、吳富藏、蔡西湖,雖判處「非法意圖移置人口」十年有期徒刑,卻都未入獄服刑,反而潛逃回台灣。

綠色和平指控:業者於台灣仍列優良仲介名單?

綠色和平遠洋漁業專案負責人李宜蕎進一步解釋,盧天德、陳春木兩人依然在漁業署優良仲介白名單上,「這些人如果在柬埔寨遭人口販運判決,為何在台灣可以從事同樣工作?」巨洋案已涉及台灣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2款,且國際也判刑確立,「台灣司法卻未能替受害者彰顯正義,反而輕輕放下。」

此外,黃俊發、吳富藏也都在台灣開設相關漁業公司,李質疑,兩人仍持續做境外聘僱相關工作,透過漁會資料,發現黃俊發現為笙發漁業有限公司董事,而該公司登記的經營事業為勞工召募服務,但並非是漁業署登記在案的勞工招募仲介。而吳富藏則是回到台灣把公司名稱換了,仍持續從事漁業相關作業。

李強調,漁業署應該負起責任,主動去查這些漁業公司是否仍在從事境外聘僱,「不在白名單上,就不得從事境外聘僱。」而在白名單裡的是否真的就是優良仲介?台灣應該扮演更積極角色,去查這些白名單是否合法仲介,否則原本受害的外籍漁工,只會受到二度傷害,新進的漁工也會面臨同樣不人道環境。

綠色和平遠洋漁業專案負責人李宜蕎(攝影/劉怡馨)

漁業署:檢調沒查到犯罪證據,需依無罪推定原則

針對巨洋案,農委會漁業署副署長林國平回應,幾年前就已移送檢調單位調查,但查完之後沒得到犯罪資料,檢察官有這樣結果出來,就是無罪推定原則,「我們不能說他們現在一定會犯罪。」不過,去年遠洋條例也通過,若業者有任何違規,就會按照遠洋條例處理。

若沒有在仲介白名單上,卻疑似從事境外聘僱,漁業署是否會主動稽查?林國平回應,相關同仁會去了解,確定事證真相,若有違規就依照法規處理。

林也表示,去年通過遠洋條例,會定期做仲介評鑑,依據不同情況作處分,若是輕微的就扣保證金,嚴重的則會取消執照,不過,去年還在試辦,今年就會開始去做仲介評鑑。

權宜船成犯罪溫床,暴力紛爭不斷

綠色和平調查報告也提出掛著萬那杜船旗的「和春61號」案件調查結果,該船長為中國籍,該艘船屬台灣公司所有,為漁業署登記在案的權宜船,2016年9月7日「和春61號」行駛至復活島和斐濟間的公海領域,六名印尼船員闖進船長船艙,對其進行攻擊並加以殺害。2017年初,六名印尼船員被引渡至萬那杜,被萬那杜最高法院判處18年有期徒刑。

李指出,到萬那杜實際拜訪這些漁工,才知道漁工受虐情形嚴重,包括暴力虐待、言語辱罵,每天工作20個小時,休息兩個小時後,又要繼續工作,「因為再也無法承受受虐,於是漁工聯合把船長殺了。」

「不希望台灣漁船或是權宜船持續發生這樣事情,但類似事件卻不斷發生,」李解釋,權宜船存在許多問題,許多國家以低稅加上寬鬆的漁業規範、勞工規範,吸引外國船東,而台灣最常登記的國家就包括巴拿馬、賽席爾、萬那杜。

權宜船成為犯罪溫床,台灣卻無法可管,李表示,台灣身為漁船數量第一大的國家,有必要正視整體漁業問題,目前境外聘僱法規、人口販運防制法、刑法,各個主管機關都不同,如果這些機關都互相合作、解決問題,那就很好,但如果變成消極作為,每個單位都說不是自己管轄,那就是執法不力,無法真正解決問題。

新聞小知識:權宜船(flag of convenience)為經營者考量某些國家船舶安全檢查低、船員限制少、稅額少等原因,因此就將漁船登記在該國底下,並取得他國國籍、懸掛他國國旗,即無須適用原先母國的法律,因此權宜船也更常發生非法捕撈及侵害勞工權益問題。例如是由台灣人出資經營漁船,但是卻掛著印尼國旗,那麼該艘漁船就適用印尼法律而非台灣法律,不少漁船以此規避母國的法律規範。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漁工受虐案件無統計

境內外聘僱外籍漁工問題頻傳,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研究員陳秀蓮指出,漁業署雖然修漁業法作為回應,但真正關鍵的勞工條件卻不處理,台灣到底有沒有辦法處理類似案件?境外漁工到底有沒有勞動條件保障?「這些漁工受虐案例都只是冰山一角,海面之下有多少案子,漁業署根本統計不出來。」

綠色和平組織呼籲,為避免境外僱用外籍漁工成為剝削或販運的受害者,台灣政府除了強化本身法規、執法,也應更積極與印尼等漁工來源國的相關部會合作,確保彼此有相對應的法規與執法;並加強實際執法,落實「遠洋漁業法」、「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及「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許可辦法」。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研究員陳秀蓮(攝影/劉怡馨)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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