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評選機制納入國產化承諾,事關未來開發與投資獲利,歐洲外商頻頻關注國產化要求細節。攝影林吉洋

離岸風電激戰》能源局公布三階廠商遴選規則,外商本土資本角力,海域規劃漁權交白卷

離岸風電走過第一階段示範風場、第二階段政府規劃36處潛力風場後,即將進入第三階段「由風電業者自行選址」全面開發階段,究竟誰能進場?哪些海域可以開發?開發方式如何兼顧航道、漁業、海洋生態等不同利益關係者?都是外界關注焦點。

經濟部能源局原訂於今年3月公布三接開發方式,但傳出各方意見角力,草案延宕多時,終於日前(5/11)召開「第三階段離岸風電開發選商規劃草案」說明會(以下簡稱「第三階段草案」)。草案包含風電開發總量上調至15GW,推估高達3000平方公里海域將成風場;也公布廠商遴選資格,除技術價格外,攸關國產化的產業關聯項目則為重點加分。

然而本次草案並未公布開發區域及海域規劃等內容,過往因「未規劃先開發」導致環境爭議及漁民抗爭,如何建立制度、納入各種利害關係人意見,公告中全不見說明。相關團體認為,經濟部草案有便宜行事、低估風險之虞,必須建立更完備的遊戲規則。

由於評選機制納入國產化承諾,事關未來開發與投資獲利,歐洲外商頻頻關注評選機制與國產化要求。(攝影 / 林吉洋)

離岸風電開發總量激增50%,推估西部海岸3成將成風場

根據能源局公告第三階段草案內容,2026-2035年離岸風電開發,開發總量將由10GW上調到15GW;比原先估計激增50%發電量,推估涵蓋高達3000平方公里海域,若僅開發西部海域將佔去3成海域,若加上北部海域的話將佔去1/6海域,碩大面積的風場開發,無可避免的亦將覆蓋傳統作業漁場。

除了規模驚人外,依照業界估算模式,15GW的離岸風電推估資本支出即有2兆7千億台幣。雖然投資龐大,利益也十分驚人,吸引全球外商爭相投入,但國內學者或環保人士卻不無疑慮。

風電外商與台灣廠商角力,國產化程度成戰場

台灣目前離岸風電開發商皆為外商公司,為帶動本土產業鏈,我國政府要求需配合國產化(採用台灣製風機相關零件),引發歐洲風電大廠不滿,歐盟駐台經貿辦事處代表高哲夫更公開警告,台灣離岸風電國產化要求有違反WTO原則,並批評離岸風機的國產化政策不切實際及官僚化,將造成廠商負擔過重,要求政策釋出彈性。

不過亦有國內廠商於媒體投書,痛批歐洲風電大廠,來台取得開發權後,利用高躉購費率獲利,卻違背遴選承諾,還透過歐盟代表施壓,意圖採購其他國家風電零件,藉此獲取更大利益,引發本土供應鏈廠商怒吼,呼籲政府絕不可退讓。

三月底台歐離岸風電研討會,歐洲經貿辦事處代表高哲夫,對台灣風電產業國產化提出警告,認為違反WTO相關規範。(取自歐洲經貿辦事處)

能源局:國產化程度列入資格審查

能源局11日提出的草案內容,決議為「兩階段選商」,先通過技術、財務及產業關聯項目(國產化)等資格審查,最後再以價格評比,同價格者再以額外產業關聯性高者優先。能源局的選商機制中強調,「產業關聯關鍵發展項目之落實數量,應達申設容量60%,加分項目應達10分以上。」(註)

亦即廠商須保證,規畫風場內風機數量60%需履行國產化要求,並在政府指定之加分項目承諾投資與技術轉移,否則開發商將無法通過資格審查。

由能源局長游振偉主持之說明會,集中於國產化要求之評選機制,民間認為對前階段開發造成的環境及社會議題反省檢討不足。(攝影 / 林吉洋)

草案調整國產化項目,對歐盟釋出善意

工業局金屬機電組組長林華宇說明,因應開發商要求,國產化採購生產的要求已提出項目彈性、數量彈性,並將技術落地困難項目如發電機類別,調整為「加分項目」而非必要項目。主要規劃國產化關鍵包括四類別:電力設施、水下基礎、風力機零組件、海事工程,另因應廠商建議,亦將陸上電纜線、海上變電站設備納入清單。

再生能源產業資深分析師陳君盈評論,歐盟代表跟歐洲商會的立場一貫強勢,政府的國產化要求雖有一定程度妥協,但不能認定為是針對歐盟施壓的讓步,而是考量國內產業條件跟歐洲風電商意見,權衡國內產業不足之處所做的調整,基本上已是對歐盟要求釋出最大善意。

歐盟經貿代表處則透過新聞聯絡人表示,歐盟對台灣政府離岸風電國產化要求的立場一貫不變,相關內容已於日前公開表示,目前並不會對公告內容做任何評論。歐洲商會則回應,草案初步公告,目前會員尚未開會討論,不便評論。

草案未見海洋區位規劃、漁權參與

本次會議除廠商關注遴選規則外,外界亦關注,「離岸風電三階段開發」是否會將海洋推入戰國時代,現有海洋空間規劃不足,環評程序未納入漁民等利益關係人等,導致廠商在北方三島圈海苗栗風場與航道爭地,甚至引發漁民抗爭,導致亂象頻頻發生。

據了解,能源局原希望由各部會劃設「紅線區」,但漁業署、航港局則表示窒礙難行,無法源授權不願劃設。學者認為應先做海洋規劃,環團關切的「開發商環境保護投資不足」、資料未公開等議題,在公告中也都不見說明。

環保團體蠻野心足理事、律師文魯彬指出,能源局三階草案,只顯示政府對於歐盟指控違反WTO貿易規範相當緊張。政府期待國產化帶來的就業與經濟效益,卻未曾評估台灣為了能源開發,犧牲的漁業收益有多少?

他更批評,官方對於海洋生態資料並未充分資訊公開,在在增加民間監督困難度。相對的,外商為開發所做的台灣海峽生態調查資料,卻以商業機密為由拒絕對外公布。

文魯彬律師批評政府未考量漁業損失,並建議評選機制應當納入環境保護投資比分。(攝影 / 林吉洋)

環團:為鑑別優良廠商,評選應納入生態保護、環境投資與社會溝通

文魯彬建議政府,外商為開發風電所作的海洋調查資訊,都應該以公開資訊作為評選許可要件。他強調,應在評選機制中納入生態保護、環境投資與社區溝通,才能夠鑑別出好的開發商。

媽祖魚保護聯盟執行秘書施仲平指出,好的選址機制必須讓注重生態保育的廠商脫穎而出,應避免因制度設計不良而被迫跳入低價競爭、犧牲環境的困局中。他強調,應要求開發商在計畫中提出切實有效的環境保護措施等「作為」,非止於取得資訊的「監測」,讓環境與生態永續的價值,存在於台灣的離岸風電發展。

針對環團的意見,能源局能源技術組組長陳崇憲表示,歡迎各界對草案提出建言,相關的生態保育及環境投資,願納入未來的修正公告文字內容,有關空間議題與選址規劃規則,將另擇期公布。

漁權團體:能源開發與海域使用應整合思考,不宜分割考量

而由環境權保障基金會與漁民團體合作成立之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主任鍾瀚樞則於會後受訪表示,公告草案並未具體說明15GW需使用多少海域、哪些海域?他強調,能源開發與海域使用應整合思考,不宜分割考量,如此才能符合《海洋基本法》要求:「政府應制訂海洋空間規劃之法規,因應海洋多目標使用需求,協調海域使用及競合,落實海洋整合管理。」

他指出,基於前兩階段的離岸風場與漁業及白海豚衝突經驗,《海岸管理法》所定之近岸海域應劃為離岸風場的「禁建區」、近岸海域至距岸8浬應劃為「高敏感區」。此外,規劃中的航道,也必須離岸距離5浬,保障沿岸漁業與白海豚活動空間。這些相關空間規劃規則,應納入第三階段開發規劃。

儘管能源局認為,憑藉現行環評制度、跨部會審查即可應對風電開發爭議風險,然而環保團體及漁民權益組織均呼籲,離岸風電不應便宜行事、低估風險,必須建立更完備的遊戲規則。

台灣第一個完工的離岸風電案場海洋風能,原由本土企業上緯所有,如今已轉售外資。(攝影 / 林吉洋)

邱文彥:經濟部先射箭再劃靶,恐讓外商予取予求

曾任環保署長、立法委員的海洋學者邱文彥認為,經濟部的做法是「先射箭再畫靶」,明顯在為廠商掩護。

他指出現在公布的草案尚未決定開發區位,但是依照期程規劃,廠商必須在明年八月就通過環評初審,才能取得參賽資格。基於環評的調查時間至少一年,第三階段的開發區位政府都未決定,廠商卻比政府還早確定開發區域並已開始準備環評資料,顯然相關工作早已完成發包,反倒是政府規畫期程在遷就廠商。

邱文彥認為,第三階段區塊開發時程嚴重壓縮,基於發電期程的緊迫,最終很可能導致國外廠商對台灣政府予取予求,難以要求落實承諾。他也憂心,倉促開發不僅無法兼顧生態漁權,連國產化也可能無法落實,最後成為一場泡影。

他也感嘆,海域不是只有離岸風場一種使用,這種不確定未來衝擊的海洋資源「揮霍」方式,不但壓縮其他使用的潛力與機會,折損既有使用者的權益,極可能造成海域無可回復的損害和難以預測的災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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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依據工業局規畫風機產業國產化之落實,廠商申請第三階段開發,開發計畫書須承諾「產業關聯方案」,說明發展新興技術深耕產業聚落,促進投資與創造就業,其中產業投資可由獨資或合資;亦包含產業採購、產業合作包括技術移轉、授權及委託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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