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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同意」不應成為綠能開發唯一標準,學者:選址應納入農漁業、生態與社會影響評估

(續前文)綠能業者大舉進軍國有地,因國產署缺乏前期生態與社會影響評估,10年來浮濫釋出超過 4500公頃的「開發意向書」,成了綠能業者進場的免費入場券,最終再以「地方同意」作為開發標準。貌似尊重地方,實則將應先做評估的責任,轉移到地方角力戰場。學者建議,政府應從源頭檢討選址制度,將產業、生態環境與居民權益納入評估,才能避免能源轉型撕裂地方社會。

嘉義布袋國有鹽田,原為冬季候鳥棲息熱區,內政部釋出種電過程,曾引發保育團體嚴重關切,最後由業者承諾提出生態補償與監測方案,亡羊補牢。(上下游資料照)

國有土地理應爭議最小,現實卻成綠能衝突重災區

國有土地因產權單純,所有權人即為政府本身,理應是社會溝通最充分、爭議最小的開發用地,如今卻反常成為所有綠能衝突集中引爆的焦點。

以近期鳳林鎮國有地光電開發弊案為例,業者為換取地方同意,透過前鳳林鎮長蕭文龍及村里樁腳系統撒錢,以交換地方同意,儘管本案因居民強烈反彈,導致開發無疾而終,但過程讓居民疲於奔命,甚至地方撕裂,最後以檢調搜索羈押告終。

這件事情暴露出光電開發程序存在結構性問題,學者警告,政府若不做前期選址評估,只看「地方有沒有反對」,恐讓開發案集中到缺乏抗爭決心的弱勢偏鄉,導致收買、施壓威迫。

澎湖縣西嶼鄉的陸域風機開發案,也暴露了上述體制病灶。國產署缺乏國土規劃意識,任憑開發商在極度重視景觀價值的西嶼鄉全島插旗規劃 49 座風機;能源署則消極以「交由環評決定」、「端看地方同意與否」來應對可行性評估。而在環評前地方說明會缺乏實質對話機制的情況下,開發說明會遭到西嶼全島居民憤怒抵制。

西嶼鄉保留大量自然海岸風光,國產署從國防部接手管理後,卻逕自提供廠商開發49座陸域風機,引發西嶼鄉全島跳腳。(攝影/林吉洋)

環評地方說明會流於形式,地方被迫採取體制外抗爭

究其根源,國產署始終將自身窄化為「配合政策提供公有地」的被動管理者,配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能源署)釋出土地;只要程序表面合法、利害關係人尚未發動大規模抗爭、環評程序通過,國產署便自認卸責完成。全程缺乏主動的國土空間規劃思維,放任廠商在環境敏感區圈地開發,任由社會衝突成本不斷疊加。

主管綠能推動的能源署,在審查程序上往往以「環評結果」及「地方接受度」作為官方態度準則。然而,環評前的地方說明會往往僅流於形式上的「告知義務」,欠缺實質協商功能,迫使地方只能訴諸體制外陳抗;業者更將面對地方溝通視為畏途,甚至衍生出「甲地開發、乙地開會」等迴避監督的荒謬亂象。

歐洲經驗:把「地方接受度」當標準,將導向社經脆弱地區

成功大學都市計劃學系教授、公正轉型監督小組共同發起人黃偉茹指出,單純以「地方接受度」作為官方評估標準,極易衍生結構性不公。地方看似沒有反對者抗爭,往往只是因為該地區屬於社會經濟條件相對弱勢的偏鄉,人口高度高齡化且缺乏公民組織動員能力,無力對大型開發案做出即時反應。

學界能源公正轉型監督小組借鏡歐洲經驗,引述葡萄牙里斯本大學心理研究與社會介入中心(CIS-Iscte)發布的《CAREsolar 手冊:促進具社會可接受性的太陽光電案場發展實務指南》(CAREsolar: A practical guide for the socially-acceptable deployment of solar photovoltaic parks)。該指南早已警示:單純以社會接受度作為綠能案場的審核指標,極易促使綠能開發向社會經濟條件脆弱的邊陲地區集中。

該《指南》分析,歐洲開發商選址時高度依賴地理資訊系統(GIS)與多準則決策分析(Multi-Criteria Decision Analysis, MCDA),但居民對土地的情感依附、地方文化認同與集體記憶,極難被數據化納入決策模型;相反地,人口密度、平均所得或土地價格等硬性指標成為主要權重時,往往導致低所得、體制防禦薄弱、政治資本匱乏且缺乏在地組織的偏遠聚落,在決策模型中被標定為「阻力最小、最適合開發」的場域。

台東實例:抗爭者怒控綠能掠奪原鄉,深陷資源與權力不對等

台東縣大武鄉的風機爭議便是典型案例。綠能業者鎖定東海岸國有地規劃開發陸域風機,其中大武鄉預計設置 23 座大型陸域風機,引發在地原民部落與觀光旅宿業者群起抗爭。

帶領鄉親抵擋陸域風機開發的自救會代表潘美緣對《上下游》表示,原鄉部落長期存在嚴重的資訊落差,外來財團攜帶龐大資本,並包裹著「國家綠能與高科技發展」的崇高說詞,姿態高高在上,傳統部落族人極難與之抗衡。

潘美緣指出,業者早已私下拜會部落少數意見領袖,深諳原鄉權力結構。業者在地方說明會上毫無對話誠意,強勢宣讀開發企劃後便逕自宣布會議結束。實務上,業者的算盤往往是透過拉攏頭人、各個擊破。「對部落而言,這種開發模式完全是建立在資源與權力極端不對等的暴力之上。」

南迴反風電自救會會長潘美緣怒斥,綠能廠商利用資金與資訊優勢,收買原鄉部落是在踐踏偏鄉。(攝影/楊語芸)
陸域風機廠商在大武鄉居民震天響的抗議聲中「宣讀」說明簡報,並自行宣布「已完成法定程序」。(攝影/楊語芸)

學界建言:受理業者申請前,應從農產業鏈、國土空間綜合評估

「能源公正轉型監督小組」早在 2024 年 8 月 23 日提出書面建言,指出國產署釋出土地的程序缺失。依照《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第 3 點第 1 項第 11 款,明定「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宜」得排除業者申請,但國產署在核發意向書前,往往僅徵詢能源署,從未主動徵詢農地主管機關農業部的意見。

該小組文中指出,《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嚴格限制國有耕地放租對象為實耕者、合作社與專案輔導青農;然而國產署卻逕自適用《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將實質上的農漁用地提供光電業者申請開發。

學者指出國有農漁土地釋出,有嚴格限制實耕者與青農優先,不該任憑廠商申請開發。(攝影/林吉洋)

該建言書指出,從法律位階來看,國產署的作法恐有以「下位行政規則」架空「上位法規命令」之虞。此外,農業部目前只能在後端農地變更程序上參與審查,在業者申請國有地開發的初期階段,根本無法依據農業產業鏈完整性與國土空間適宜性,以專業部門立場把關。

若政策仍持續將珍貴的國有土地視為「產權單純、面積廣大、便於催進度」的衝量工具,這場地方生計、國土保育與綠能擴張之間的零和衝突,注定無休無止。

檢討壓縮式綠能開發,國有土地應作為重建「社會信任」的路徑

學界建言,政府應儘速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明定在受理申請初期,即必須正式徵詢農業部與能源署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不應由國產署單一機關專斷准駁。建言書強調,即便業者最終未能開發成功,但前期圈地程序早已造成農村社會動盪,劇烈侵蝕公眾對能源轉型的信任。

此外,綠能空間規劃必須落實「肯認正義」(Recognition Justice)以補足體制盲點。應將在地社群的地方知識、文化景觀與常民生活脈絡納入初期選址機制,而非任憑純粹的工程技術與市場資本邏輯凌駕居民的生活現實;同時兼顧「分配正義」與「程序正義」,讓在地真正參與規劃,共享綠能發展利益。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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