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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地成「綠能開發入場券」,無須評估可取「開發意向書」,10年超過4500公頃供業者圈地

為了衝刺綠能目標,政府自 2017 年起大開國有土地(註1)開發之門,只要非「法定保護區」,業者便可自行選址,並取得象徵財政部國產署同意的「開發意向書」,成為進場開發門票。十年下來,超過 4,500公頃國有土地被捲入綠電開發,從海岸、濕地、農漁場域到山坡地,讓國土與社會付出沉重代價。(詳細事件地點見文末)

為什麼業者可以在尚未經過環評等把關程序之前,就無條件取得「開發意向書」?《上下游》回顧國有地釋出的十年歷程,全面檢視國有地釋出機制的爭議與代價。

大樹和山光電即透過公開標租,讓廠商在設置光電,由山坡地有公安危機,於引發輿論熱議。(攝影林吉洋)

序曲:蔡政府開啟國有地釋出,加速綠能開發

綠能弊案頻傳,近期檢調搜查花蓮鳳林鎮,因綠能業者以回饋金為名,透過地方首長撒錢,換取地方同意開發,導致多位政治人物與能源業者遭羈押。轟動全台的高雄大樹和山里山坡地光電案,則是因邊坡坍方,導致公共危險受到關注。兩案都屬於國有土地,皆是為配合綠能政策、盲目釋出國有地的問題冰山一角。

國有土地釋出供綠能開發的起點,來自 2016 年蔡英文總統上任,為兌現綠能政見,行政院推動第一期「太陽光電兩年達標計畫」,由國產署配合經濟部「鹽業用地設置太陽光電專案計畫」,以「改良利用」為名義,釋出嘉義、台南 2,000 公頃國有鹽灘地(註2)。

在行政院指示下,2017 年底,國產署與經濟部、光電業界公協會召開加速國有地開發綠能的協調會,除了政府機關主動釋出的「公開標租」途徑外,言明得「由業者自行規劃設置太陽光電」,以「委託經營」模式,由國產署核發「意向書」授權業者申請開發國有非公用土地,全面打開潘朵拉的盒子。

2019 年,蘇貞昌出任行政院長,為了完成「 2025 年太陽光電裝置容量達 20 GW」,出現了更激進的開發政策,蘇提出「109 年太陽光電 6.5 GW 達標計畫」,要求各部會全力衝刺釋出土地設置光電,其中「國有土地」尤為重中之重。

七股大批國有鹽田,以改良利用為名釋給經濟部設置光電。(上下游資料照)

國產署十年釋出4582公頃土地意向書,資訊全不透明

自 2017年開始,究竟有多少國有土地釋出,供給廠商循「委託經營」申請開發?《上下游》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下稱國產署)提供完整統計,國產署在8月27日以電子郵件回覆,稱「存續有效」案件統計為 339 筆,合計 132.14 公頃。然而,依據《上下游》歷年調查報導,掌握並有具體佐證之數據,國產署釋出意向書的土地總面積,實際上已達 4,582 公頃。這數字與國產署提供的「官方資料」相差至少 30 倍。(完整列表見文末)

對本刊提出的強烈質疑,國產署於9月16日再度回覆,意向書有「屆期申請人重新申請」、「主管機關駁回」、「申請人自行撤回」、「主管機關核准」等多種樣態。若全部累加恐有「重複計算」、「數據失真」情形。仍堅持重申「存續、有效」之釋出面積僅132.14公頃。

然而經前立委陳椒華查證並握有備份,光是花蓮縣鳳林鎮一地,國產署發給光電業者開發意向書,面積就高達1735公頃。可見國產署刻意低估歷年國有土地提供廠商開發的真實總量,不但有違《政府資訊公開法》保障「人民知的權利」,推託之詞迴避媒體監督,更凸顯國有地釋出政策長久以來的黑箱作業問題。

國有土地釋出供「業者自行規劃」,環境爭議頻發

對光電開發商而言,國有土地產權清楚、面積廣大,可以避開私有土地產權問題,有利於土地整合開發。然而,這些國有地多數已有農漁民使用,或是具有生態保護價值,但因國產署對其管轄國土毫無敏感度,亦無事先審查機制,在衝刺綠能的前提下,幾乎是「只要有業者申請就核發同意函、意向書」,造成許多衝突。

例如花蓮鳳林國有地核發意向書面積 1,735 公頃,相當於鳳林鎮面積的六分之一,若全數開發將重創花東縱谷觀光旅宿業,引發鳳林地方強烈反彈。或者,如高雄大樹和山里光電案,開發範圍幾乎全屬山坡地,嚴重威脅鄰近村落安全。

鳳林地區擁有國有造林地2千公頃,卻被廠商圈地1735公頃。(攝影/林吉洋)

近日國產署再次釋出澎湖西嶼國有地,開發 49 座大型風機,衝擊當地生活品質、觀光產業及地方文化,同樣引發強烈抗爭。

浮濫釋出「開發同意書」的地區,還包括西部沿海鹽田與濱海濕地,學者便多次指出台灣海岸線環境敏感且富生態多樣性,然而國產署持續釋出國有地提供業者申請,造成綠能與環境衝突不斷。

西嶼長期駐軍,得以保留自然海岸風貌,成為珍貴觀光資產,圖為西嶼東台砲塔。(攝影/林吉洋)

國產署片面釋出農漁用地,影響農民權益

許多國有土地雖然未具備農地身分,卻長期作農漁養殖使用,或因歷史因素無人登記而有世代耕作事實。在產權與使用權仍有爭議的情況下,國產署片面授權廠商開發,屢屢引發地方抗爭。例如芳苑鄉上千公頃國有地為平坦耕地,但國產署卻將其釋出給業者開發成光電案場,讓農民誓言抗爭到底。

又如台南七股的大潮溝,因 1970 年代填海造陸,長年以來許多養殖戶在河道內設置定置網、經營養蚵。遲至 1990 年代,國有財產署才將河道登記為國有財產,其後仍任由漁民放養。但是到了 2022 年 5 月,國產署將範圍約 120 公頃的水域核發同意書供業者申請開發,引發數百位漁民陳情抗議,最後經當地立委協調,市府撤回本案同意書,爭議才告落幕。

屏東枋寮新開村也有一樁國有土地開發光電爭議。2023 年初,國有財產署將 12 公頃林地授權光電商申請開發設置光電廠,引發當地芒果農集體反彈。依法實耕者應有優先承租權,但國產署卻逕自提供廠商申請開發,遭地方痛批「政府為發電與民爭利」,更直言光電無法提供在地就業機會,無助於地方繁榮,反而可能掏空農村產業。

許多國有地不具農地身分,卻有50年以上的養殖事實。(照片提供/七股光電監督青年聯盟)

國產署重申僅為「土地管理者」,開發意向書不等於同意開發

面對國有土地釋出供綠能業者申請開發,導致抗爭不斷的問題,國產署主任秘書陳智華對《上下游》表示,除配合行政院能源政策外,依照《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國有土地提供廠商申請開發於法有據;核發「意向書」是為避免一地兩用產生衝突,並不代表國產署同意開發。

陳智華也直言,國產署只是土地管理者,不具備相關專業,業者申請開發前都應彙整圖資送交經濟部做初步評估,環境衝擊則應由環評機制把關;且核發給業者的「開發意向書」僅能用於申請開發許可,在未獲得最終許可前,均不得使用土地或改變地形地貌。

國有鹽田釋出種電後,重創黑琵棲地。(攝影/王徵吉)

意向書已成「圈地入場券」,業者不擇手段收買、威逼地方同意

國產署雖規範若開發申請範圍內若已有承租人,申請人應取得原承租人同意;然而在地方實務上,國產署的意向書形同業者的「圈地入場券」。以鳳林光電開發爭議為例,業者為讓開發案順利申請,以獲得地方同意為目標,透過嫌疑人向地方人士發放回饋金,金額據估近五千萬。

再以彰化芳苑國有地案為例,國產署提供國有地讓綠能公司申請開發光電,任憑開發商登門遊說、或以法院訴訟為藉口,施壓、威迫農民退耕還地。

農民缺乏光電開發與法律合約知識,在面對業者出示國產署同意函、登門施壓或開出補償條件時,往往處於資訊不對等的弱勢地位。尤其當業者假借國家綠能政策之名與農民競奪土地時,地方與農民被迫挺身對抗國家政策,慷慨陳詞背後,盡是被國家背叛、遭政策孤立的深沉無助。(文未完,請繼續閱讀)

附錄:歷年國有土地綠能爭議面積整理(總數4582公頃)

《上下游》整理,國有地釋出開發綠能面積至少 4,582公頃,對照實際國產署國有地完成設置光電面積僅有600多公頃(註3),顯示大部分開發並未如預期完成,徒然製造環境爭議與社會衝突,重創能源轉型的社會共識。

地點報導標題日期類型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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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將軍區將軍鹽田陷光電開發危機,國際瀕危候鳥恐失棲地,愛台洋女婿呼籲:毀掉生態界101,台灣會後悔↗2020 年 10 月 14 日地面光電200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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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鳳林花蓮鳳林光電圈地,超過1700公頃,佔全鎮1/6↗2024 年 01 月 08 日地面光電1735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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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大樹區51 公頃陡峭山坡地做光電,高雄大樹削山填土,免環評衝容量惹禍↗2025 年 05 月 27 日地面光電51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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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總數至少 4582 公頃

延伸閱讀:

「地方同意」不應成為綠能開發唯一標準,學者:選址應納入農漁業、生態與社會影響評估

綠能進入農漁村相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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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只要非私有土地,也沒有主管機關管轄的土地,都被稱為「國有非公用土地」,納入國有財產署管理。依照 2015 年立法院資料,全國國有非公用土地約 21 萬公頃。

註2:然而因開發區位與黑面琵鷺棲地重疊,引發生態團體嚴重關切,經能源署、廠商與保育團體協商後,鹽田開發規模縮小至 400 公頃。

註3:依國產署 8 月 21 日新聞稿指出,為配合綠能政策,提供國有不動產累積風電、光電包含「委託經營」與「標租」釋出的國有土地。

國產署配合釋出國有土地開發光電的模式,除前述鹽田「委託改良利用」外,主要分為兩種方式:一是由國產署公開標租給廠商開發;另一種為「委託經營」,由廠商主動申請國有非公用土地,國產署提供「申請開發同意書」(後改為「意向書」),由業者自負成敗,若開發成功國產署則參與分配獲益。

由於政府單位主動盤點土地提供標租的條件嚴格,大部分的國有地開發綠能案件,仍以「委託經營」為主。依據國產署公開資訊,截至 2024 年 7 月,委託經營開發成功的面積達 441.76 公頃,標租為 18 公頃,加上前述委託改良利用的鹽田共 213.11 公頃,一共 672 公頃,總裝置容量 623 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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