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提要:有部分不肖業者、收購工業廢棄物的材料行先以承租農地的方式,將農地深挖、販賣土石,再以中鋼廢爐渣回填農地、鋪平表土,最後將「假農地」再轉租出去,污染農地。四年前,高雄大林里圓潭水質水量保護區中一塊4公頃的農地,發現遭不肖業者深挖、回填超過30萬噸的廢爐渣,造成鄰近池水生物死亡,空氣更瀰漫刺鼻怪味。
當地有上百戶農民、近6甲土地,多種植香蕉、果樹為生,部分農民反映,吸入這些刺鼻空氣會心悸、頭暈、有噁心感,而抽取的地下水,也都有「黏黏的感覺」,根本無法使用,「最可怕的是像去年8月下雨,滲出的水都呈現『牛奶色』,這樣根本無法耕作、飲用。」當地方居民試圖自力救濟、前往蒐證時,甚至被毆打住院一整個月。
為了守護自身家園,居民四處陳情、抗議,情況都未獲得改善,最後高等行政法院終於判決,高雄市政府必須依照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命業者建發營造公司清除其填埋爐碴。以下為昨日現場報導。
爆發至今四年的高雄旗山大林農地遭填埋百萬噸爐碴一案,因高雄市政府以爐碴為產品為由,拒依照《廢棄物清理法》要求業者清理填埋爐碴,僅依照《區域計畫法》進行罰款,引發居民譁然組成自救會展開自力救濟。
旗山尊懷活水人文協會與大林里居民以高雄市政府行政疏失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過兩年審理,今(5/31)下午四點三十分,在楠梓高等行政法院宣判,判決結果高雄市政府敗訴,依照判決結果,被告高雄市政府必須依照《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命業者建發營造公司清除其填埋爐碴。
當主審法官蘇秋津宣布完判決後,大林里的阿公阿嬤第一時間還無法立即感受到這個判決獲勝的意義,代表旗山大林爐碴案四年的抗爭獲得階段性的勝利,同時法院判決也意味著高雄市政府在爐碴案中的行政作為有所疏失。而高市府代表則急忙於法庭內外與其他人員探討判決內容向上回報。
(庭長邱政強向媒體解釋法院判決理由:爐碴掩埋做最終處置就是廢棄物。林吉洋攝)
法院認定:爐碴棄置填埋即屬廢棄物
根據會後記者會庭長邱政強解釋法院裁定理由,第一、事業生產物如不依其用途,予以棄置則成為廢棄物,並非有「產品」性質即不適用《廢清法》;第二、爐碴並非現行法令容許之土壤回填物,縱無證據顯示對環境產生不良影響,仍無礙於爐碴為事業廢棄物之認定。
依照法院判決,被告高雄市政府原處分高市府環廢管字第10343127700函遭法院撤銷,爐碴惟法院認定為廢棄物應依照《廢棄物清理法》處置,按原告訴訟請求,高雄市政府必須責令業者建發公司限期清理。
然而原告居民訴訟標的要求:當業者拒不處理時,應由市政府按照行政執行法代為清除廢棄物。法院認為原告並無此請求權故此項請求予以駁回。
居民社團:百萬噸爐碴不能變成一筆爛帳
擔任本案原告方的自救會鄭妙珍會長,表示法院認定爐碴是廢棄物而非產品,市府須責令業者清除爐碴,這個判決是還給居民一個公義。居民比較擔心的是中鋼已經在爐碴上方做了水泥加固措施,並對外宣稱這是一個示範點。如果填埋業者不處理,爐碴是否就一直躺在土裡?這樣如何對下一代交代?
同為本案原告的旗山尊懷協會王中義老師認為,市府應盡速督促業者清理,環保局應盡速以《廢清法》71、72條要求業者清理爐碴,絕對不能讓百萬噸爐碴變成「一筆爛帳」繼續殘害土地。
王老師嚴厲批評高雄市政府推卸責任,中鋼轉爐石遭非法回填農地明明是廢棄物,市政府卻認定為可堆置填埋的「產品」,導致這四年來居民抗爭耗盡心力,市政府怠惰行為「非常可恥!」
高雄市政府沒有能力保護水源區
長期聲援本案的台南社區大學環境行動小組黃煥彰老師提到,本區域劃定水質水量保護區,任憑業者以產品之名填埋百萬噸爐碴,顯示高雄市政府沒有能力來保護水源區域。
在法院判定爐碴為廢棄物屬性下,過去市府以《區域計畫法》輕罰業者是錯誤,未來爐碴應以廢棄物標準處置,這個判決是台灣國土保護的一次進步判決。民間將行文高雄市政府、環保署及監察院,要求處分失職人員,並嚴厲監督爐碴的生產者中鋼必須負擔事業廢棄物生產者的最終清理責任,否則爐碴傷害國土永無寧日。
農地尚存填埋爐碴,中鋼不配優質二字
聲援本案的地球公民基金會王敏玲則認為,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喜憂參半,一個是法院終於定義爐碴屬於廢棄物,有效防止爐碴隨意填埋。但法院的判決並沒有賦予高雄市政府必須負起爐碴最終處置責任,一旦業者擺爛則掩埋場址處置將曠日廢時。
王敏玲認為本案必須要讓爐碴生產者與主要獲利者中鋼公司必須負起企業責任,不得閃避事業廢棄物的處置責任。王敏玲強調可以透過本案檢驗中鋼公司是否是一個負責任的國營事業,只要爐碴繼續掩埋在農地當中,中鋼永遠不配稱為模範。
觀察筆記:旗山爐碴案打臉四方
旗山爐碴一案透過大林里在地居民自救會、旗山尊懷人文協會與聲援的台南社大環境小組與地球公民基金會鏖戰四年至今,已經揭露高雄重工業的事業廢棄物處理流程極大缺失。
由於環保署與經濟部本位主義不願承擔責任,導致爐碴在法令上的模糊認定,加上市政府以消極的行政態度才使業者得以於農地掩埋巨量爐碴。環團最終指出「毫無責任感的生產者」是導致這一起國土傷害事件持續的主要原因。
中鋼公司將爐碴處理分割給子公司中聯資源公司,中聯再以「產品」低價賣給業者補貼高價「推廣費」,使得爐碴以「產品」為名「填埋處置」取得合法名目,實際上則是規避《廢棄物清理法》監督之外的廢棄物處置獲利。
今日雖然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市政府敗訴,然而環團仍認為未來不能樂觀,因為法院並未賦予高雄市政府最終處置責任,旗山大林農地所填埋的百萬噸爐碴,將繼續傷害台灣的國土及水源,農民不知何時才能走出土地污染傷害的痛苦。
或如環團質疑,若非市政府四年來堅持認定爐碴為產品形同掩護,導致延誤阻止百萬噸爐碴填埋於農地的契機,追究行政責任又有哪一位相關失職官員會接受制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