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油案正義有罪 總經理判刑8月

越南大幸福飼料油最下游廠商、頂新集團旗下的正義油脂,遭控將飼料油製成食用豬油販賣,高雄地院今天上午宣判,正義上游裕發公司有詐欺、違反《食安法》之虞,判其負責人和吳慧珠5年10個月、油商掮客林明忠4年2個月,正義公司總經理何育仁和採購胡金忞則因未善盡查證責任,分別被判8個月和4個月有期徒刑。

消基會副秘書長徐則鈺認為,和去年11月底彰化地院判頂新無罪相比,「高雄地院此次的判決代表販賣飼料油是有罪、不合法的,」值得肯定,至於刑期是否有過輕的疑慮仍待判決書出爐才能評估。

飼料油案1

正義油品是我國食用豬油大廠,旗下維力清香油、維力香豬油、正義香豬油等多項產品,透過各種通路販賣,受害業者遍及各大食品業,包含知名餅店李鵠、洪瑞珍、玉珍齋、維格、美芝城早餐店、周氏蝦捲等都中標,2014年底飼料油事件爆發時,引發各界譁然。

高雄地院:正義有採購疏失

此次高雄地院判決指出,正義油品上游裕發公司負責人何吳惠珠和油商林明忠,在98年至103年間,將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疑慮的來源不明豬油,攙混其他種類油品,再賣給正義公司,從中獲利近1300萬元,兩人詐欺、違反《食安法》的犯行明確。

至於正義公司總經理何育仁和採購胡金忞,正義油品採購豬油原料時,疏忽未注意要求供應商出具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並提供確切的原料來源證明,導致問題原油加工、製成大量產品販賣,違反《食安法》第49條第1項,兩人行為採購行為上的過失,分別被處以8個月和4個月有期徒刑。從判決來看,正義公司並不知情上游供應商的油品有問題。

判決一出爐,正義油品代表律師陳君聖立馬出面喊冤表示,此判決顯示正義公司在飼料油一案是受害者,只是採購查證上有過失。

消基會:高雄地院對《食安法》見解較為正確

徐則鈺則認為,此判決至少能看出高雄地院認為販賣飼料油是有罪的,因為以我國《食安法》規定,只要原料來源有問題就有違反攙偽假冒的疑慮,但去年底彰化地院的頂新判決卻一反常態,從成品判定因沒有造成人體健康重大疑慮,而判頂新無罪,引發諸多爭議,由此可見此次判決對於《食安法》見解較為正確。

至於此次判決有無重判或輕判的問題,徐則鈺說,法院判決會因適用法條不同、被告行為的犯法次數,而有不同刑期的判定,這部分目前仍需待判決書出爐才可分析。

飼料油案比較-1

延伸閱讀:劣油案判決比一比:頂新無罪,「正義」得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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