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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被犧牲的正義》工程凌駕法理,重建的行政暴力讓居民二度受災

馬太鞍災後重建面臨嚴重危機。多位專家學者指出,政府以「工程優先」主導重建,欠缺全盤治理考量與空間調度,不僅無視農民復耕與部落文化根基,更濫用緊急程序與行政命令架空《原基法》的諮商同意權,讓災害重建淪為剝奪人民權利與土地的二次傷害。

堤防工程如火如荼進行中,但部落族人的心聲卻無人聞問。(照片提供/政大國土服務團)

戴秀雄:災區工程妨礙災區發展,私地徵收的法律正當性危機

「目前災區面臨最嚴重的課題之一,正是已經在做的工程,極可能正在妨礙與限縮災區中長期重建與發展的討論。」政治大學地政系副教授戴秀雄語重心長指出,當硬體設施強行成為既成事實,地方未來的空間規劃與產業復甦,便徹底失去翻轉的可能。

戴秀雄分析,土地徵收具備強制性與永久性,不僅是剝奪私有財產,更直接中斷農民賴以維生的生計。依據法理,徵收必須符合極高的公益性,並滿足「最小侵害原則」,亦即政府必須證明已無其他侵害更小的替代方案。然而,從過去桃園航空城、台南鐵路地下化、台北社子島到如今的馬太鞍溪,政府在取得土地時往往選擇「偷懶」,為了省事而直接採取最粗暴的徵收手段。

在動用徵收手段前,政府本可優先選擇協議租用、使用周邊國有地、以地易地或透過流域特定區域計畫進行整體空間調度,然而水利單位心態急躁,企圖將第一道堤防、第二道堤防以及數百公尺的緩衝區「一次到位」劃定,卻遲遲拿不出具體的水理計算數據,無法交代究竟需要多大的洪水規模,才必須將南岸 200 公尺與北岸 740 公尺劃入河川治理線。

在土地尚未被淹沒、平時仍可耕作的情況下,水利單位急於將私地徵收或徵用來堆置土砂,工程的必要性根本無法被實質證實。

學者質疑,兩道堤防不該「畢其功於一役」。(照片提供/政大國土服務團)

官僚圖省事的「行政打包」已背離法理

「政府不能以『蓋堤防』的名義進行協議價購,實際上卻拿來『堆置土砂』,」戴秀雄切中要害地指出,每一次徵收依法只能有一個明確的事業計畫目的,但目前為了行政方便的簡化流程,卻把性質完全不同的土地需求「包裹下單」,罔顧水利工程建設與土砂堆置區所對應的公益性、必要性截然不同。

這種「圖省事」的作法不僅剝奪了民眾針對不同項目進行實質討論的權利,更讓行政機關在缺乏嚴格審查的情況下,拿到了過度的強制權力。

學者提醒,「土砂堆置」不該包裹在「興建堤防」興建計畫中。(照片提供/政大國土服務團)

此外,官方在程序上的粗暴,更體現在對「先行使用」緊急機制的嚴重濫用。政大國土服務團指導老師洪俊傑分析,土地徵用程序中的「先行使用」,本是用於災害發生當下搶險疏濬的緊急例外。然而,九河分署早在去年 12 月就已申請過一次,到了今年 5 月——距離災害爆發早已過去整整 8 個月——官方卻再次動用此機制,強行將馬太鞍溪北岸農地及阿陶莫部落土地用於堆置土砂。

在長達半年的時間窗口內,政府完全有充裕時間循正常程序辦理租用或溝通,卻一再以「緊急」為名剝奪人民權利,早已完全背離了緊急程序的法理要件。

政大國土服務團指導老師洪俊傑指出,政府對「先行使用」的緊急機制有嚴重濫用傾向。(攝影/楊語芸)

洪俊傑:別拿「沒有土地」當藉口

當私有農地因防洪或堆砂需求面臨徵收時,農民希望透過「以地易地」的方式,保住賴以維生的耕地。然而,水利工程單位或林保署等欲徵收土地的單位往往兩手一攤,推稱自己不是土地管理單位、手上沒有土地,因此無法辦理土地交換。

洪俊傑表示,從單一機關的職務範圍來看或許屬實,但「政府是一體」,應透過跨部會機制,由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等土地主管機關介入統籌,水利單位不能因為自身沒有土地,就採用最粗暴的強制徵收來剝奪農民的生存空間。

洪俊傑也批評政府在土地資產管理上的雙重標準:在面對工業區、科學園區或光電開發時,政府有能力透過地目變更讓台糖釋出農地、獲取利益;但面對災後農民的生計與重建需求時,卻常以「台糖是私法人」作為敷衍的藉口。這說明問題的核心從來不是台糖的私法人身分,而是中央政府願不願意拿出相同的跨部會協調魄力來解決人民的土地問題。

治水工程不該「畢其功於一役」,應區分優先順序與全盤規劃

針對具體的防洪與土地規劃,戴秀雄主張政府應務實區分「緊急」與「非緊急」,眼前最迫切的任務,是儘快把最關鍵、最基層的第一道堤防完工落實;至於缺乏水理數據佐證的第二道防線與大範圍緩衝區,絕不該急著「一次性定案」。一旦粗暴的空間劃定成為既成事實,未來將再無翻盤與修正的可能,反而扼殺了部落與土地長期發展的靈活性。

洪俊傑則建議,政府應積極推動「流域特定區域計畫」,將流域治水與土地需求放在同一張地圖上進行全盤調度。透過將周邊公有地或國有地納入整體規劃,把各聚落不同的受災狀況與土地需求統籌協調,才能確保工程設計達到「做 A 不會影響 B,做 B 不會影響 C」的互不傷害原則。

洪俊傑表示,河流治理絕不能只看單一工程點,必須將上游、中游到下游的周邊聚落整體納入考量,才不會讓急躁的工程思考,淪為摧毀部落與地方未來的另一場人禍。

政府在南岸興建第二座堤防,往左徵收會犧牲農田,往右徵收卻會有 11 戶人家遭迫遷。(攝影/楊語芸)

拒絕被 KPI 與工程簡化的土地生命

「政府慣用的金錢補償邏輯,是把土地簡化為拿了補助就能離開的資本商品,」東華大學族群關係與文化學系助理教授 Sifo Lakaw 直言批判。

他表示,對部落而言,土地是「連續的生命」,深厚地連結著農事生產、換工互助、集體開墾與歲時祭儀。一旦失去土地導致族人離散,將直接削弱不同世代間的連結,使部落的年齡階層等集體運作體系難以維繫——這是再龐大的補償金,也無法買回的文化根基。

Sifo Lakaw 直指,政府將災後治理鎖定於「解決工程問題」,粗暴地把承載部落歷史脈絡的土地,扭曲為法規與工程圖紙上的地號。之所以偏好工程手段,是因為蓋堤防能迅速宣稱「已解決安全問題」,贏得行政績效;相對地,探討在地主權與文化權利需要耗費時間。他強調,在地族人從未反對重建,而是要求重建過程必須建立在平等與尊重之上,絕不能為了趕消化預算,就剝奪部落的實質參與權。

東華大學族群關係與文化學系助理教授 Sifo Lakaw 強調,族人從未反對重建,而是要求平等與尊重。(攝影/楊語芸)

吳豪人:災後重建的法律順位,原基法應為最優先

從在地農民、部落居民到學者專家,眾人異口同聲地強調「必須踐行諮商同意」。然而,政府常以《災後重建條例》是「特別法」為由,主張工程應優先適用條例而無須諮商。對此,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吳豪人直指,這完全是對法律適用順位的扭曲。

吳豪人分析,《災後重建條例》第一條即明確訂有「特別條款」:若有其他法律規定比本條例「更有利於災後重建者」,就必須優先適用。這在法理上已明確確立了「最有利法律優先」的法定例外原則。

同時,《重建條例》第一條更特別指明,若重建區域位於原住民族地區,應依《原基法》相關規定辦理。吳豪人強調,災後重建絕非僅是興建水泥硬體,更深刻牽涉遷村、土地徵收、生存經濟與傳統文化保存等重大權益,唯有優先適用《原基法》,才能真正符合「最有利於災後重建」的立法本意。

再者,條例本身條文已明定願意讓位給更有利的法規,等於實質承認了《原基法》在此類情境下具有「母法」與最高優先適用地位。

基於上述法理,吳豪人釐清了災後重建的法律適用順位:第一順位為《原基法》;第二順位為「其他最有利於災後重建之法律」;第三順位才是特別法性質的《災後重建條例》;第四順位則是作為補充解釋的《災害防救法》等相關法規。若再結合我國已內法化之兩公約與國際人權規範(如保障災民權益的「皮涅羅原則」),政府在推動重大工程前,必須嚴格貫徹諮商同意權,絕無以緊急為由任意跳過的空間。

把「防洪工程」說成「族人利益」,原民會背叛原住民

既然在法律位階上,《原基法》具備絕無僅有的最高優先性,為何這道法定防護網被硬生生架空?

吳豪人指出,《原基法》第 21 條的核心精神,是保障部落對於土地開發的「事前知情」與「自主同意」。依據該法及相關釋文,凡是在原住民族土地上進行「防洪排水、變更河川水道、疏濬或滯洪池工程」,全都屬於必須經過部落「諮商同意」的開發行為。換言之,這次爭議極大的馬太鞍溪大型防洪工程,在法理上本該乖乖走完部落諮商同意程序。

然而,原民會為討好上級,加快重建進度,自行閹割原住民的權益,吳豪人痛批,這是「原民會背叛了原住民」。行政院主導重建平台並諮詢原民會時,原民會竟翻出法規條文中的例外條款,聲稱政府「為了排除危險發生後之損害」,只要是「基於原住民族利益」所作的行為,就不算土地開發,因此「不需要進行諮商同意」。也就是說,原民會拿著「為你好」的擋箭牌,直接幫中央工程單位開了免受部落監督的後門。

「但什麼才叫做『原住民族利益』?原民會根本沒有資格單方面說了算,」吳豪人指出,原民會只是行政院轄下的官僚機關,首長與官員並非由部落推舉產生,不能代表全體族人作決定,如今擅自將「蓋大堤防」劃上「族人利益」的等號,剝奪部落會議的核心同意權,完全是強行扭曲法條本意、架空部落主權的粗暴越權。

【專題】誰在決定家的未來?馬太鞍重建艱難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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