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衛生局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3月底至4月初前往超市、賣場、茶行、飲料店等處抽驗茶葉及花草茶檢驗殘留農藥,第1波共抽驗40件產品(包含35件茶葉及5件花草茶),檢驗結果1件產品不符規定,不合格率2.5%。
本次抽驗40件產品中,有24件檢出殘留農藥,其中23件檢出量尚在「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限量範圍內,符合規定;另1件不符規定產品為「雲南普洱茶磚」,檢出我國自民國62年起已禁用之農藥「p, p’-滴滴涕(p, p’- DDT)0.12 ppm」,追查該產品來源為中國大陸,臺北市衛生局已命抽驗地點下架不得販售,經販售業者表示產品非自行進口,但未提供違規產品之來源廠商,衛生局已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爰依同法第47條第11款處分販售業者新臺幣3萬元罰鍰,並令業者提具銷毀計畫書。
依衛生福利部建置之健康風險評估資料庫顯示,各國禁用DDT的原因大多與生態環境污染有關,DDT代謝物「DDE」屬於親脂性,容易堆積於動物脂肪中,中毒症狀包括流汗、頭痛、反胃和痙攣,世界衛生組織國際癌症研究所(IARC)認為DDT有可能是人類致癌物。
臺北市衛生局提醒,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茶葉及花草茶等產品殘留農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公開陳列,違者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6萬至2億元罰鍰,並依照同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立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衛生主管機關,若仍販售案內違規產品,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及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