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後批發市場連續休市導致菜價波動,農委會昨(9)日公布檢討報告表示,往後除農曆春節外,農產品批發市場不應再連休三日。立法院法制局撰文《批發市場休市引發菜價崩跌之研析》,認為氣候穩定加上部分批發市場於短短20天內休市11天,造成蔬菜供貨量暴增、價跌,菜農損失大。
立院法制局指出,雖各地農產種類不同,各批發市場營運需因地制宜,但當產銷失衡時,為穩定農產品供應,中央主管機關有必要適時介入各該批發市場的營運,建議《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可參考《畜牧法》第 23 條第 1 項之立法意旨,增訂中央主管機關為穩定產銷,於必要時實施批發市場相關調節措施。
立院法制局《批發市場休市引發菜價崩跌之研析》全文如下:
(一) 氣候穩定加上部分批發市場於短期內休市11天,造成蔬菜供貨量暴增、價跌,菜農損失甚鉅
春節期間因氣候穩定,進而也縮短蔬菜生產期。更因氣候回溫,一期稻作趕著插秧,因此農民搶收蔬菜,以即時種植稻米,在前述雙重因素下,以致蔬菜供應量大增,卻在此同時,台北農產運銷公司、三重果菜運銷公司、新北市等都會區果菜批發市場於春節期間休市5天後,自2月24日再度休市3天,此時已因蔬菜搶收導致供需失衡、價格下跌,卻又於3月5日至7日三度休市3天,為歷年來所未見,也造成連休市後首日蔬菜到貨量暴增,菜價崩跌的危機。
(二) 為穩定產銷,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應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就批發市場之營運,適時實施調節措施
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3條之定義,台北農產運銷公司是農產品批發市場(以下簡稱市場)。再依同法第14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市場應訂定作業流程及管理規章,報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並得實施計畫進貨及計畫銷售。」是以,有關台北農產運銷公司之休市日,係於前一年由台北市政府與相關產銷團體、零售市場攤商共同決議,並報請台北市政府核備後實施。
本次產銷失調已於2月24日至26日休市3天後顯現,台北市政府雖邀請承銷商、4大公司研議,3月5日至7日是否依原計畫再度休市3日,經討論後仍維持原休市計畫,致使部分產地蔬菜因再度休市而無法紓解已採收蔬菜之菜源,恐加劇失衡現象。
去年豬肉市場亦曾一度供需失衡,有關肉品批發市場雖亦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應由當地政府決定休市日期,惟中央主管機關依據畜牧法第23條第1項序文規定:「為穩定家畜、家禽產銷,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家畜、家禽,辦理下列事項之調節措施」,因此該次肉品失衡問題,中央主管機關依據畜牧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即時介入調整肉品市場休市日問題,因而解決該次肉品供需失衡問題。
惟本次蔬菜因批發市場短短20天內休市11日,導致休市後到貨量暴增,引發菜價崩跌,菜農損失甚鉅,而中央主管機關卻仍無法介入3月5日至7日是否得縮短休市日之決定,蓋因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及相關子法,並無畜牧法第23條第1項,為穩定產銷,由中央主管機關實施相關調節措施之規定。
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為公用事業,農產品之供應涉及民生必需-「食」之權益,批發市場既為農產品供應平台(通路),其營運影響農產品之產銷甚鉅。
有關批發市場之營運,雖因各地農產品種類不同而須因地制宜,惟在產銷失衡時,為穩定農產品之供應,中央主管機關實有必要適時介入各該批發市場之營運,爰建議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參考畜牧法第23條第1項之立法意旨,增訂中央主管機關為穩定產銷,於必要時實施批發市場相關調節措施。
「為穩定家畜、家禽產銷,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家畜、家禽,辦理下列事項之調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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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觀調控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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