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寫手

大自然的拼貼磚-露營區

近幾年,露營已成為假日休閒活動最劣的首選,就算沒有露營設備,也是要約三五好友去嚐鮮體驗一下,這是一種時尚,也是一種雅痞的象徵。不過記憶中,露營是我們那個年代校外教學才有的事,但也不是大多數人都喜歡,但曾幾何時,原本出外旅遊、住旅館、住飯店,已經是過時的事,住在帳棚裡面,自已野炊準備食物,吹山風看星相,才是流行。

露營絕對是一種全新的體驗,加上現在露營設備的進步及多元化,露營活動也真的比以前要來得舒適許多,朋友親人於大自然的環境中談天說地,感情的交流及美好回憶的累積,也成了露營活動的額外價值,但您是否想過露營活動其實存在著潛藏性的危機?

目前到處林立的露營區,受到管制的其實只有少數,國家公園內的、森林遊樂園內的、核准設立之休閒農場內的露營區外,幾乎都沒有經過合法申請,但重點在於,不知道如何申請。

近期許多對外開放營業的露營區,皆違反《非都市土地管使用管制規則》而遭到檢舉,許多業者也想提出申請,成為合法核准設立的露營區經營者,但目前政府卻未有一套完整性的露營區相關的管制系統。

簡單來說 露營區只能在某些用地上設立: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6 條附表 1 容許設立露營設施或露營野餐設施之用地有下列:

● 丙種建築用地-戶外遊憩設施-露營野餐設施-工務局為使用地主管機關
● 農牧用地-休閒農業設施(工業區、河川區除外)-露營設施-農業局為使用地主管機關
● 林業用地-休閒農業設施(工業區、河川區及森林區除外)-露營設施-農業局為使用地主管機關
● 養殖用地-休閒農業設施(工業區、河川區除外)-露營設施-農業局為使用地主管機關
● 遊憩用地-戶外遊憩設施-露營野餐設施-工務局為使用地主管機關
● 至於位在都市土地-保護區則以在不妨礙保護區之劃定目的下得核准設立-臨時性遊憩及露營所需之設施-都發局為使用地主管機關

以上的用地,在容許使用或核准設立上,都有其相關權責單位的管制規定,而對於露營區的經營角度來看,設置露營區絕非單純的露營平臺設立,應還有停車場衛生設備(廁所或淋浴間)、簡易的遊樂設施(野戰闖關設施等) 或搭配住宿設施(例如民宿或旅館)以複合式的經營方式來取得消費者的青睞,不然其實,單純只有露營還滿無聊的吧,加上有些長輩或小孩喜歡在躺在星空下,但不表示喜歡睡在草地上,所以也有許多人說是露營,但也還是住宿在旅館或民宿裡。

露營區是否為下個違法農舍翻版?

若繼續深入探討,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能容許設立「廁所或淋浴間」、「野戰闖關設施」 「民宿或旅館」「停車場」嗎? 答案是不可能。因為農業用地都必需作農業相關之使用,所以就有人想到 申請設立「休閒農場」。

依《農業發展條例》所述:「『休閒農業』-指利用田園景觀、自然生態及環境資源,結合農林漁牧生產、農業經營活動、農村文化及農家生活,提供國民休閒,增進國民對農業及農村之體驗為目的之農業經營。」可知露營區之經營內涵,與「休閒農業」之經營精神完全不符合。

雖然「休閒農場」可設立「露營區」,但若整個休閒農場的經營內涵只有露營區的實績,也不符合休閒農業的本意。

另外,有些農舍轉型民宿之經營者,利用其座落農業用地扣除農舍之剩餘農地,從事非農業經營之露營設施或其它設施,同樣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重要的是,完全未把消費者的安全及權益考量在其中,很清楚的,在山林裡大興土木,不但可能破壞農地的完整性,亦可能造成水土保持的相關破壞。

雖然,露營活動增添了許多美好回憶,也讓人與人之間更加接近,但您是否在累積這些人生經歷的過程中,對大自然造成了不可回復的傷害。

到處林立的露營區,未來有可能是違法溫泉飯店的翻版,有可能是清境民宿的翻版,有可能是違法農舍的翻版,若我們都還是漠視這件事,我們都還只是自私的消費大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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