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新法案 含米百分百 才能叫米粉
米粉不含米事件延燒半年,衛生福利部終於在前天預告<市售包裝米粉絲產品標示規定>草案,未來含米量不到50%,不能叫做米粉,業者還必須在包裝上清楚標示含米量百分比,違法可處3萬到300萬元不等罰鍰,民國104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消基會董事長張智剛對此表示肯定,但不解為何要拖到兩年後才實施,批評衛福部太過牛步。
「調合米粉」含米量需達5成
上下游新聞市集和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今年初調查52件市售米粉,發現近9成業者,用廉價的玉米澱粉,取代米做為米粉原料;更有7成多的市售米粉的含米量不到20%,消費者長期吃進空有熱量、沒有營養的「玉米澱粉條」,甚至造成消化不良。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雖在國家標準CNS 11172規定:至少須有50%米含量才能稱為米粉;但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卻不斷表示,國家標準只是「自願性標示」,無法約束業者。
但受到毒澱粉事件影響,衛福部今年6月修訂<食品衛生管理法草案>時,才順應民情,在第22條要求「主成分應標明比例」,並於前天(7月30 日)預告訂定<市售包裝米粉絲產品標示規定>草案。法令在民國104年7月1日正式生效,接下來兩個月受理各方意見。
草案規定,只有100%用米作原料才能稱為「純米粉(絲)」、「米粉(絲)」;若含米量在50%到100%中間,則必須標「調合米粉(絲)」,而且字體都要一樣大;包裝上必須明確寫出含米量百分比,字體不得小於4釐米,標示不實可以處3萬元~300萬元罰鍰。換言之,以後民眾只要看到「米粉」二字,代表能吃到含量至少有50%的米。
至於坊間也有人將米粉稱為炊粉、水粉,草案是否考慮納入別名;食管署食品組組長蔡淑貞表示,初步只約束標示「米粉」者;炊粉是否稱為米粉,民眾認知不一,「如果大部份民眾都認為炊粉就是米粉,那我們就可以拿出來檢討。」她強調,除了品名外,消費者也應該看整體訊息,例如成份、營養標示等,才能確保自己的權益。
新規定104年7月底實施
張智剛以「有總比沒有好」,肯定新草案,但他不解為何只是製作時多加一點米、更改包裝標示,竟要花2年時間才能實施,他認為食管署太過牛步,應該站在消費者立場,儘快督促業者改善,「給一年都算久了!」
蔡淑貞則回應,依照<行政程序法>,草案必須預告兩個月接受各方意見,還要通知WTO各國,最快明年才能公佈,公佈後還必須有一年緩衝,時程上沒有耽誤。此外,<食管法>大修後,食管署必須修改一系列涉及標示的草案,為了降低業者改包裝的困擾,食管署會等全部的草案都確定後,一次實施,「盡量不要太擾民。」
至昨晚截稿,上下游新聞市集記者,多次致電新竹市米粉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蔡勝興、總幹事郭文銘,在他們的手機留言、表明要採訪,但是都沒有任何回應。
現在看起來挺諷刺的……
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