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輸台產品新規 全部需附產地證明 部分產品需附輻射檢驗

日本禁輸台五縣食品上月疑似「改標」入台,上月立法院通過立法委員林淑芬的臨時提案,當時衛福部食藥署署長姜郁美曾承諾,兩週內公告日輸台產品須有「官方產地證明」和「輻射檢驗證明」,但過了19天,今(13日)才送請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辦理刊登公報。

衛福部食藥署食品組技正白美娟表示,因為要處理一些行政流程,預計4月15日正式公告,5月15日實施,除禁輸台五縣仍未開放,其他地區產品須附產地證明,部分產品附輻射檢驗證明。

食藥署今訂定「自日本輸入食品須檢附官方產地證明文件,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及「自日本輸入之特定食品需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兩項公告,送請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辦理刊登公報。

白美娟說,之後會持續跟日方溝通,將應檢附的正式證明文件格式樣張公布在食藥署網站,並要求廠商落實。

「官方產地證明」公告正式實施後,除了禁輸台五縣(福島、群馬、壢木、茨城與千葉)的產品仍禁止進口,日本其他地區產品進口都需附產地證明。包含日本官方出具的產地證明、日本官方或其授權機構出具的可證明產地文件,或經食藥署認可的產地證明文件,產地須載明至都、道、府、縣。

至於「輻射檢驗證明」並非所有產品都須檢附。白美娟說,依據2011年至今邊境查驗6萬多件產品輻射檢測結果,水產品、茶葉輻射含量較高,及為保障嬰幼兒常食用的乳製品、嬰幼兒食品、糖果、餅乾及穀類調製品等共7項,特定區域的特定食品才需檢附輻射檢測證明,相關內容要以正式發布的公告為準。

另外,五縣以外產品,即9大類產品(生鮮冷藏蔬果、冷凍蔬果、活生鮮冷藏水產品、冷凍水產品、乳製品、嬰幼兒食品、礦泉水或飲水、海草類及茶類製品)在正式公告前,仍維持逐批查驗輻射含量。

食藥署強調,如果邊境查驗發現輸入食品申報不實,業者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1項之規定,可依同法第47條第1款及第13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若虛報產地,違法進口五縣暫停輸入的產品,涉及違反同法第15條之規定,得依違反的相關規定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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