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普立茲新聞獎頒給以揭露東南亞非法漁工、近乎奴隸的「血汗海鮮」報導,再度引起國內對遠洋漁業外籍漁工權益的重視。
台灣為全球漁業大國,遠洋漁業一年有400億產值,延繩釣鮪魚年產量便達28萬噸,為全球前三名,3萬名以印尼籍為主的外籍人士擔綱基層漁工,是經濟成就背後推手,但他們卻多數不受勞基法保障。
根據綠色和平組織調查,鮪魚延繩釣下鉤、起鉤往返間須花費4小時以上,漁況好時連續作業期間高達12到16小時,但月薪卻僅3、400美元,加上船主、人力仲介經常以各種名目苛扣漁工的薪資,最後所得剩不到1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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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業多用境外聘雇,不受《勞基法》保障
船主想要招募外籍勞工從事遠洋漁業,主要有「境內聘雇」和「境外聘雇」兩種途徑,而這只有境內聘雇的外籍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
所謂境內聘雇,是雇主向政府提出申請,由勞動部依《就業服務法》(簡稱《就服法》)辦理,並全程和移民署共同辦理文件、契約和勞動條件查核等工作。外籍勞工入境後,可依契約從事登船近海、沿海、遠洋漁業。
境內聘雇漁工須遵照《勞基法》規定,一日最多不能超過12小時,且須在契約中載明勞動條件、補償辦法;甚至明確規範掛餌、搬運、煮飯、清洗甲板等事務為「勞動」而非休息。只是勞動部也坦承,漁工作業環境遙遠,難以進行實務稽查,將和地方政府討論該如何達到實質管理。
至於境外聘雇,船主則直接向農委會漁業署申請,漁業署則依《漁船船主在國外雇用外籍船員作業應遵守及注意事項》(簡稱《雇用外籍注意事項》),其中部分手續允許人力仲介公司協助處理。
境外聘雇管道較境內聘雇快速,且外籍漁工一到港口14日內須盡速出港,否則得補正文件,因此實務上船主較偏好境外聘雇,然而過去最受爭議的部分也在於境外聘雇是否受《勞基法》保障?
勞動部條件司專委王金蓉表示,由於境外聘雇的漁工自始都未入境,因此不受國內法的《勞基法》保障;而境外聘雇的主管機關漁業署副署長黃鴻燕則說,雖然漁業署未負責勞動條件檢查,但均有要求仲介公司依漁業署提供的定型化契約招雇人力,而契約也會由漁業署審核,並非全然罔顧。
魚群一來得忙16小時 漁工很難不加班
然而無論是有《勞基法》的境內聘雇,或是遵行漁業署定型化契約的境外聘雇,外籍漁工作業環境惡劣幾乎是公認的事實。
(2015)年隨船拜訪南太平洋漁船,及周邊漁港漁船的綠色和平組織海洋專案主任顏寧說,以鮪魚船而言,主要工作便是將綿延8、90公里、多達1500個魚鉤置於海中,光施放作業便須4小時以上,且在放置前還需花1小時將餌料退冰、掛於鉤上。下鉤後會換班休息,可以洗澡、睡覺,期間透過觀察漁況決定起鉤時間,起鉤前1小時漁工變得起床準備。
起鉤同樣得花4小時,而回收後只能休息15分鐘用餐,接著便得趕緊接續下鉤的工作後才能休息。曾有船長告訴他,漁況好時前後相加工時長達12到16小時,最極端的案例為20小時。「我很難想像在海上長達3到6個月,甚至更長的時間都重複這樣的工作和生活模式,」
顏寧說,但漁工的勞動成果卻在各種膳食、仲介服務費等契約以外的各種名目扣款,讓原先應領取的3、400美元月薪,僅剩不到1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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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蓉表示,得先釐清個案是否適用《勞基法》。若確定合法,《勞基法》精神已非常明確,一日連同加班、最高工時僅可12小時;而農林漁牧產業固然有特別之處,「就須讓雇主明確了解哪些行為算是『勞動』,」例如掛餌、包冰等,其實都包含命令、指揮等情形,因此應屬勞動行為而非休息。若以遠洋漁業的作業環境,休息狀態應為有獨立空間可供自主行動或休息。
黃鴻燕說,產業一定有部分人士不願守法,或以不人道的方式對待;但近年海上喋血事件頻仍,其實各船主也有此顧慮,因此船主和僱工關係又重新強調合夥關係,「不然我們早就接到很多投訴了。」他強調,現行《雇用外籍注意事項》未來將配合《遠洋漁業法》第26條進行調整,包括勞動權益的部分也會連同處理。
海闊政府遠,連觀察員也難蒐證
負責境內聘雇勞動檢查的勞動部職業衛生署檢查科長黃新武說,除職災案件外,境內聘雇的檢查受限於實際作業場域在海外,而難以登船查核,「畢竟勞動檢查必須要到作業環境才能了解,不是看出勤紀錄就可以的。」
至於境外聘雇,勞動部則無法可查。不過他也說,目前立法院正針對境外、境內聘雇的外籍漁工勞動條件關切,可能和各縣市勞動局、漁業署共同研擬可行登檢的辦法。
其中一項是結合目前我國已有的遠洋觀察員制度。這套制度最初是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基於強化鮪類資源管理而要求各區委員會會員國成員,在漁船上派駐觀察員,並從事漁獲採樣、紀錄等工作,例如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印度洋鮪類委員會(IOTC)、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ICCAT)等。
雖然台灣主權地位模糊,但據漁業署統計,我國遠洋漁業總體年產值達400億元以上,延繩釣鮪魚年產量便達28萬噸,圍網鰹鮪亦有22萬噸,為全球前三名,因此被視為「漁業實體」而擁有會員國地位,故而須派駐總漁船數5%以上的觀察員。
黃鴻燕表示,目前遠洋漁船約有1300多艘,再依照航程時間換算實際在海洋上作業漁船數換算比例,須派駐55名觀察員。
未來或許可以仰賴觀察員進行勞動現場觀察與報告,只是即便如此,現況也不容過度樂觀,畢竟觀察員同漁工一樣被「困」在海上,所有行動均受船長節制,一旦要蒐集對船長不利的證據,雙方矛盾、衝突一觸即發。
同時也並非每艘船都能派駐觀察員,除100噸以下船隻因空間不足、不願再多負擔一名「不事生產」的觀察員,或船主基於主觀上的不意願,讓漁業署面臨兩難。但黃鴻燕說,現行至少希望透過「電子觀察員」系統,來輔佐對漁獲、漁撈資訊的蒐集。
所謂電子觀察員,主要是透過安裝在漁船上的鏡頭,來蒐集漁船漁撈過程,「甚至可以掌握魚的大小、重量,台灣發展很久。」目前漁業署也有採買國外系統,和本土系統進行比較、測試,希望補足觀察員人力不足的困境,也強化政府管理的能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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