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商周》「牛奶事件」使用自行開發出的檢驗方法,引發各界爭議,衛福部上月底公佈《食安法》施行細則草案,要求民間發佈檢驗結果時,附上檢驗方法、實驗室地址、負責人等,但消基會認為矯枉過正,發佈單位本就會對檢驗負起責任,但要求公佈檢驗單位資料,恐造成寒蟬效應,「以後沒有實驗室敢幫忙檢驗。」
擔心寒蟬效應,沒有實驗室敢幫忙檢驗
衛生福利部去年5月修改《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0條規定,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時,應同時公布檢驗方法、檢驗單位及結果判讀依據。上月21日,衛福部食藥署再於官網公布施行細則,詳細列出應該公佈的項目,包括檢驗方法依據、實驗流程、儀器設備、實驗室名稱、地址、聯絡方式、負責人、結果判讀依據等。
衛福部在施行細則訂得如此詳細,外界認為是衝著《商周》牛奶事件而來,因為當初《商周》委托的學者自行開發檢驗方法,又遲遲不透露實驗流程、單位,引發社會爭議,但《食安法》40條沒有罰則,衛福部最後勉強以《行政執行法》要求商周配合。
但消基會認為新法有干擾民間檢驗的疑慮,昨天下午召開「自己管不好、還要別人管不了?!」記者會。消基會秘書長雷立芬表示,消基會不怕公佈檢驗方法、流程,但不解提供實驗室地址、聯絡方式、負責人有什麼幫助,而且一公佈媒體勢必蜂擁而上,到時候可能沒有實驗室願意幫消基會檢驗。
雷立芬說,《商周》用自行開發的檢驗方法的確不妥,但只是特例,衛福部不能就用強制手段打翻一船人,消保團體發佈資訊時就有相對責任,因此大部分都有共識使用國家標準方法,更何況有了《商周》的前車之鑑,接下來大家會更小心,且消基會發佈資訊時,會另外找專家判讀結果,公佈實驗室,難道是要牽連他們嗎?
消基會反問,衛福部或其他政府檢驗食品時,會不會比照同等規格辦理?詳細公佈檢驗流程、結果判讀依據。
對此,食藥署副署長姜郁美表示,非常歡迎民間一起監督,但因民間曾發生檢驗方法的爭議,所以才制定此條款,應公佈項目都是經過委員會討論,衛福部自己發佈檢驗資訊時,也會列出使用哪一項方法、實驗室名稱、比對現有標準才判定是否違規;草案目前還在預告階段,消保團體若有疑慮可以直接向衛福部表達意見。
自主檢驗沒公佈業者規模,消基會批獨厚大廠
此外,消基會名譽董事長謝天仁也批評,食藥署上月28日公佈的食品業者自主檢驗相關草案,獨厚大廠。
這個草案規定,具有工廠登記證的水產品食品業、肉類加工食品業及乳品加工食品業,必須檢驗產品中的動物用藥殘留;所有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及輸入業者,檢驗添加物成品中的重金屬含量;取得查驗登記許可之特殊營養食品業者,檢驗成品中的微生物、營養素含量。
驗頻率為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業者必須保留檢驗紀錄到食品有效日期後6個月。
謝天仁表示,草案只看類別不看業者規模,「要求賣陽春麵的小本業者檢驗恰當嗎?」他痛批,新的草案根本管不到統一、義美、頂新、泰山等大廠,塑化劑案件時,大廠一面向上游廠商求償,一面說自己是無辜受害者,結果最倒霉的是消費者。食藥署應考慮各個類別的特性,以資本額判斷規模,訂出應送檢的業者。
食藥署食品組科長吳希文表示,草案公告的都是風險較高的類別,例如動物用藥、重金屬都來自源頭,不會在製造過程中消失,因此必須從原料管起,絕沒有獨厚大廠,而且只要有工廠登記,通常都有一定規模。
吳希文說,自主檢驗只是把關的其中一步,就算不在公告類別,每個業者都必須符合GHP良好食品規範,確保原料安全,塑化劑時大廠向上游求償是基於雙方合約,但在行政裁罰上,廠商不能用「不知情」卸責,業者違反GHP可罰3到3百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