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寫手

種碳:大型企業如何推動歐盟的碳移除議程 (2)

2.對歐盟認證的碳抵換之企業需求

在對歐盟的農業碳移除政策方面,企業家可能會發揮其巨大的影響力,產業利害關係者甚至在歐盟執委會發佈關於碳移除的資訊之前,就已經在推動此種方法了。他們渴望歐盟對自願性和合乎規範的碳信用額度進行認證,卻無法對如何進行認證的具體細節達成一致的共識。

農企業和化石燃料公司正透過兩個關鍵途徑來推動碳抵換信用額度:農企業要求對供應鏈中的自發性碳抵換進行認證–稱之為「供應鏈減碳(嵌入insetting)」;已是歐盟排放和交易體系成員之一的化石燃料公司,正在要求獲得歐盟認證的碳信用額度,以便最終可納入政府管理的規範方案。參與產生這些碳信用額度的公司–尤其是農用化學藥品巨頭,希望看到碳移除方法可被廣泛運用,以確保一個龐大而穩定的碳額度交易市場。接下來將概述不同企業所提倡的方法。

2.1工業食品與農業團體要求對自願性供應鏈減碳設定最低標準

農企業和歐盟工業化農業系統的代表們正在推動碳認證額度可在自發性的基礎上產生、並在自願性碳市場上出售。對自發行為的最低要求,將允許逃避減碳目標的農企業利害關係者避開解決氣候變遷和其他環境問題所需遵守的法規措施。

與歐盟執委會的碳移除溝通主題相呼應,他們認為種碳應被當作是農民和林業人員的一個全新額外收入。歐盟最大的「大農」遊說團體–Copa-Cogeca,不僅歡迎歐盟制定「碳移除認證的最低共同標準」,並認為「以市場機制為基礎的碳信用額度方案,應被視為長期唯一且可行的解決方案」。丹麥乳品協會(Danish Dairy Board)強調,生產者和潛在的私人買家應「對於任何可能的參與機會,做出自發性、且以市場為基礎的決定」,參與歐盟農業和漁業委員會(Agriculture and Fisheries Council)的農業部長們則強化了此一觀點:「藉由在土地管理者層面推廣的自發性激勵措施,以永續方式在農業、森林和其他自然生態系統中封存更多的碳以加強歐盟的碳匯,並維持現有的碳存量,將是合適的方式」。

農企業希望將種碳當作碳信用額度的使用方式,並侷限於食品和農業部門。在他們提交給歐盟執委會的申請內容中,註記了此種碳抵換方式的有限量能,以及來自其他部門日漸增長的競爭,比如化石燃料行業。歐洲食品飲料協會(FoodDrinkEurope)和跨國食品公司–百事可樂等遊說團體認為,農企業應該「優先獲得」種碳權利,以防止其他部門的污染製造者耗盡這些有限的碳排放額度,雙方皆強調,「來自非食品公司對碳信用額度的需求,將與食品公司在價值鏈中能減少碳排放額度的能力互相競爭」。乳製品行業的遊說機構–歐洲乳品協會(European Dairy Association,EDA)強調,如果碳抵換額度發生在價值鏈以外的地方,食品和農業部門的利害關係者可能不得不「執行更具規模性的減碳計畫,以實現為各部門及公司所設定的淨零目標」。EDA更進一步指出,「牧場內的碳封存,可以抵消掉酪農業與畜牧業總排放量相當明顯的一部分」,並主張將所移除的碳,封存於其「價值鏈內」,不僅可以避免不同部門的碳移除量被重複計算,而且還可以成為漂綠宣告(greenwashing claims)的主要障礙。雖然這對其他行業的公司來說或許是真的,但此舉只會增加食品公司維持其目前污染性生產模式的機會。

儘管食品公司多年來一直在宣導其產品的永續特性,但像百事可樂這樣的公司現在則強調,即使他們支付了產品溢價,但卻未必然能宣稱擁有對供應商農場產生的碳效益、或任何其他環境屬性的合法權利。從該公司的角度來看,這種所有權的缺乏,可能導致食品製造商將從投資於供應鏈的策略計畫,轉向購買其供應鏈以外的碳信用額度。百事可樂認為,這將迫使農企業將「碳信用額度的通貨膨脹溢價成本」轉嫁給消費者,或導致減少給供應商的款項。因此,百事可樂主張這種信用額度應被用於供應鏈減碳之中,以「確保農業價值鏈的去碳化,並反映在食品業的產品之中」。根據歐盟種碳聯盟的說法,供應鏈減碳不僅「強迫公司組織檢視自己的運作」,而且將使這些公司從產品標示的「氣候友善」標籤中獲利,增加「透過產品標籤和持續公開報告計畫層面的減碳等舉措,提高永續型產品的穩定獲利」。簡單而言,消費者將會為帶有這些標籤的產品支付額外的費用。

Copa-Cogeca也對化石燃料、或其他非農產業等使用農業部門的碳信用額度,作為自身產業減碳的補償方式表示隱憂。「農業、林業和土地使用部門不能轉作用於補償其他部門使用化石燃料的整體碳排放量」,根據Copa-Cogeca的說法,「碳信用額度[……]不應當被其他行業用來抵消他們的碳排放,並使他們擺脫為歐盟共同的環境願景本當所付出貢獻的責任」。

2.2農用化學公司也想與買家/賣家一樣在碳信用額度交易市場中獲利

由於化學肥料和農用化學藥品的生產屬於工業流程,所以農用化學藥品公司,如雅苒、先正達、和拜耳,皆須受到歐盟排放和交易體系的監管。這些公司也間接受到「減排分擔條例」(Effort Sharing Regulation,ESR)的影響,亦即除了二氧化碳以外的農業排放也須受到監管。來自農業土壤的一氧化二氮(N2O)排放,在歐盟非二氧化碳的農業排放比例中占第二大,主要由密集性施肥和動物糞便造成。

作為歐盟種碳聯盟的一員,拜耳宣導對「土地減緩單位(Land Mitigation Units)」進行認證,以便具備資格採取「循序漸進的方式」進行履約和交易。這意味著,在這十年間,歐盟應側重於為自願性碳交易市場,建立「原則和最低限度要求」。在2030年後,拜耳主張建立一個適用於歐盟範圍並以「歐盟土地利用與土地利用變化清點架構(Land Use and Land Use Change accounting framework, LULUCF)」為基礎的系統,該系統可在LULUCF、ESR和ETS的架構下進行履約和交易的用途,這些碳信用額度也應適用於「永續生物經濟的未來交易架構設計之中」。雅苒認為,碳抵換將提供「給那些無法以相同步調進行價值鏈轉型的部門,爭取到發展創新的時間」,然而,這也意味著推遲了急需的氣候行動。

驗證架構對農用化學藥品行業而言,是一個在財務上有利可圖的機會,並可從歐盟批准的信用貸款中獲益。歐盟將這些聯盟的碳信用額度認證為合法的抵換額度,同時也幫助舒緩他們面臨減碳的執行壓力。

2.3化石燃料公司欲透過種電弱化歐盟排放交易系統

歐洲最大的化石燃料公司,如殼牌、挪威國家石油公司(Equinor)和埃尼,其碳排放也受到歐盟排放交易系統的監督。這些公司對於如何獲得碳抵換額度以確保其業績的增長,有著濃厚的興趣,同時也讓他們看起來正在減少碳排放。歐盟排放交易系統正在進行修訂,透過將更多部門納入該系統的方式,期望可增加對污染製造者的壓力,並希望可在2030年之前結束、或至少降低碳排放的免費分配額度。碳移除的信用額度為這些大型污染者打開了一扇重要的機會後門,可藉此抵消歐盟排放交易系統所規定的碳排放量。

殼牌指出:「碳移除單位需可被驗證,才得以限制溫室氣體的累積性排放,並允許某部分的工業和各種能源系統服務於2050年後繼續運作」。挪威國家石油公司強調,應該有「一種單一類型的認證……,可更容易地進行交易,並可計入不同部門達成碳排放和碳移除的激勵方式或目標」。如此一來,化石燃料排放可藉由非永久性的土壤清除來抵消其碳排,並導致碳排放的絕對增加。這種方式加深了氣候科學家的擔憂–即目前、但卻有限度的土壤碳匯的固碳能力,主要點出了過去的土地使用方式已耗盡了土壤碳匯。土地並不能作為解決化石燃料碳排放水平的一個碳匯源。

與埃尼和殼牌一樣,國際排放交易協會(International Emissions Trading Association,IETA)–一個強大的碳排放交易遊說團體,強調在2030年以前,快速將碳移除納入排放交易系統的必須性,而與歐盟執委會在關於碳移除的溝通內容之中,也反映了這個時刻表。IETA的一位代表認為,儘早將碳移除納入排放交易系統的架構有其必要性,以確保有足夠的需求。殼牌也抱持著相同的擔憂,指出碳移除需要更早地被納入排放交易系統架構之中,「以確保在需要淨零排放之際,能夠有足夠可用的碳信用額度」,目的就是讓這些碳移除量,在排放交易系統逐步停用免費碳配額時啟動。簡而言之,需要藉由碳抵換的方式,防止來自化石燃料的實際生產能力,亦即碳排放受到影響。

2.4歐盟的碳移除認證架構將帶動全球的碳抵換風氣

歐盟執委會指出,該認證架構將只適用於歐盟,然而該機制卻被期待可成為國際碳抵換額度交易的運作藍圖。挪威國家石油公司指出,該認證必須「考慮《巴黎協定》的第6條規則」,藉以實現「負排放信用額度的跨境可互換性」。歐盟種碳聯盟,同樣要求「轉型成為未來健全的國際碳信用額度市場」,並認為這樣的市場「將讓所需要的規模、市場信心和價值創造性等,依照其節奏步調進行轉型,達成歐洲和全球設定的氣候目標」。布魯塞爾最大的食品行業遊說團體–歐洲食品飲料協會,也認為碳認證架構「毫無疑問地將有助於促進全球碳交易市場的蓬勃發展」。

此舉將讓在歐盟種碳所獲得的碳抵換額度得以在國際市場上進行交易,反之亦然,然而也會導致在交易清單中的碳排放和購買碳額度國家的減碳、或碳移除量,被重複計算,使土地掠奪的現象進一步惡化。如隸屬國際土地補償計畫其中一部分的REDD+,已記錄到嚴重的氣候正義問題、人權侵犯、對當地社群生計的威脅和土地掠奪等眾多案例。

2.5公共基金挪用於碳交易市場,而非直接作為支持農業轉型之用途

綜覽各企業提出的申請書,關於公共財政在種碳應當扮演的角色,特別是來自共同農業政策的補助款,農場遊說團體和農用化學藥品及其他食品和飲料公司之間存在著分歧的意見。共同農業政策大部分作為支持大型農業之用途,2022年歐盟所提供的支持性預算金額為593億歐元,共同農業政策資金使農企業能夠向農民支付低於生產成本的費用,其差距金額再藉由公共給付方式填補。由於公共給付能使公司維持利潤之故,農場遊說團體似乎不希望共同農業政策將資金從此項目抽離。

Copa-Cogeca認為,共同農業政策資金「不適合為以生態系統為形式的各種服務內容,提供直接性的報酬獎勵」,遊說團體也認為種碳應當成為農民創造收入的額外來源,且若將共同農業政策資金用於種碳,也很有可能引起WTO的質疑。德國大型農業遊說團體–Deutscher Bauernverband也同樣指出,就長遠的角度來看,共同農業政策並不適合為氣候服務提供額外的財務支援。

與此相反的是,各種農用化學藥品、食品和飲料公司,包括Agoro碳聯盟、歐盟種碳聯盟、拜耳、百事可樂與歐洲酪農協會等,均指出公共基金在種碳計畫當中,扮演了填補財政缺口的潛在、或必須性的關鍵角色。

這些公司在申請書中強調了公共基金在協助農民負擔種碳的各項成本和降低其財務風險方面所能發揮的作用,他們認為,要擴大種碳的規模,需要私人和公共資金的共同投入。Agoro碳聯盟指出,「實施種碳所需的總資金中,共同農業政策占比的額度可能很大」。百事可樂亦認同,「碳信用額度機制可以成為激發……改變的有力工具,但[農民]也需要平行支援,如通過共同農業政策獲得融資,以便優先投資於這種改變」。同樣的,拜耳也強調,共同農業政策的補助款「在未來將保持相關性,包括為與種碳有關的轉型成本提供資金。系統性的改變可能會導致經濟收益的暫時下降,並阻礙農民採取相對應的改變」。

IATP已經證明碳信用額度的建立不僅成本高昂,且具高風險,因此並不適合當做農民實踐氣候友善的轉型方向。這些企業的申請資料內容證實了使農民成為種碳額度計畫的一份子,需要付出高昂的成本,因此主張將共同農業政策資金分散並用於建立具風險性的碳交易市場。相反的,共同農業政策資金可以更好地作為支持農民轉型為生態農業的用途,而非支持工業型農業。共同農業政策擁有工具、預算和巨大的潛力,使其本身就可成為歐洲永續農業發展的變革者(game chan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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